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宏景科技:华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2023-04-25  

                                                   华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华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宏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景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
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
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概述
    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经营所需资金和业务发展需要,积极拓宽资金渠道,增强
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拟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人民币额度不超过
7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品类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长、短
期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保函、信用证等。具体综合授信额度、品类、
期限及其他条款要求最终以公司与各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
及期限为准。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
额度内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
    为便于实施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上述综合
授信额度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授信有效期内授信额度可
循环使用,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代表公司在批准的授信期限内
与银行办理上述授信额度申请事宜,并签署相应法律文件。
    在综合授信额度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欧阳华先生将视具体情况为
上述授信提供担保,该担保不向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
保。公司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
    欧阳华直接持有公司3,305.48万股,持股比例为36.17%,并通过慧景投资间
接控制公司294.67万股,间接控制的股份比例为3.22%,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并担任公司董事长,属于公司的关联方。欧阳华先生非失信被执行人。
    (二)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欧阳华先生为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不
超过人民币7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公司无需向欧阳华先生支付担
保费用,公司亦无需提供反担保。具体担保金额与期限等以公司根据资金使用计
划与银行签订的最终协议为准。
    (三)本年年初至目前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欧阳华先生为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的共计36,0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不提供反担保且免
于支付担保费用。除上述为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无偿连带责任担保外,
欧阳华先生与公司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有助于更好地支
持公司业务拓展,保障公司稳定、可持续发展。公司欧阳华先生为支持公司业务
发展,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不提供反担保且
免于支付担保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四、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意见
    2023年4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意公司拟向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在此额度
内由公司根据实际资金需求进行授信申请,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欧阳华先
生为公司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代表公司在批准的授信期限
内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的各项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
借款、担保、抵押、融资等有关的申请书、合同、协议等文件),由此产生的法
                                   2
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2023年4月23日,“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
接受关联方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
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欧阳华先生为公司
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公司不提供反担保且免于支付担保费用事项,
我们认为该事项是为了解决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三)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2023年4月24日,“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不超
过70,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的担保,是为满足公司正常资
金需求,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欧阳华先生为公
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不收取公司任何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解
决了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体现了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支
持,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提交该议案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审议意见
    2023年4月24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综合
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
融机构申请不超过70,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的担保,不会
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同意该项议案。”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70,000万元
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的担保,系为公司提供财务支持,未收取任
何费用,且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有利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此事项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关联担保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
事已回避表决)、已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本次关联担保
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3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70,000万
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华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
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岳亚兰                    李泽明




                                                      华兴证券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5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