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人健康: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2023-02-10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函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安徽华人健
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特此承诺如下:
一、华泰联合证券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
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其他中介机
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
行条件做出专业判断,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华泰联合证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三、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华泰联合证券将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四、本承诺书自本公司盖章之日起即行生效且不可撤销。
(以下无正文)
7-8-3-1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
承诺函》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范 杰 刘 鹭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7-8-3-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函
本所为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经办律师:
李 强 陈昱申
单位负责人:
李 强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年 月 日
7-8-3-3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函
鉴于安徽华人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所作为本次发行及上
市的申报会计师、验资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以下无正文)
7-8-3-4
(本页无正文,为《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安徽华人健康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函》之签
章页)
承诺人: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祝 卫
年 月 日
7-8-3-5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函
本机构为安徽华人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
因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签字资产评估师:
邓士丹 张宏刚(离职)
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
徐伟建
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