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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阿莱德: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02-16  

                        证券代码:301419      证券简称:阿莱德       公告编号:2023-001



                   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

意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2】2648 号)同意注册,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0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 , 每 股 发 行 价格 为人 民币 24.80 元 ,募 集资 金总额为人民币
62,000.00 万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7,755.61 万元
(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4,244.39 万元。募集资金
已于 2023 年 2 月 6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大华验字【2023】

000060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
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
户,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银行账户名                                           募集资金用    存储金额
                   开户银行名称          专户账号
号        称                                                   途        (万元)

      上海阿莱德   交通银行股份

 1    实业股份有   有限公司上海    310066069013006530315    超募资金     20,879.24

        限公司       宝山支行

      平湖阿莱德   中国民生银行                            5G 通信设备

 2    实业有限公   股份有限公司          638258768         零部件生产    16,124.65

          司         上海分行                              线建设项目

                                                           5G 基站设备
      上海阿莱德   南京银行股份
                                                           用相关材料
 3    实业股份有   有限公司上海      0301270000007278                    8,240.50
                                                           及器件研发
        限公司         分行
                                                              项目

      上海阿莱德   中信银行股份
                                                           补充流动资
 4    实业股份有   有限公司上海     8110201012901588746                  9,000.00
                                                               金
        限公司         分行

                                  合计                                   54,244.39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平湖阿莱德实业有限公

司(以下合称为“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合称为“乙方”)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

方”)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

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全、温国山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

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与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

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 《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

所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之签章页)



                          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