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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纪恒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2023-04-24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恒通”、“发行人”或“公司”)根
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20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
证上[2023]100 号)(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 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
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 年修订)》
(深证上[2023]110 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
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
证协发[2023]18 号)、《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中证协发
[2023]19 号)(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
规定及自律规则等文件,以及深交所有关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引等有
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
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均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
记结算平台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的详细内
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方式、回拨机制、网上网下申购、缴款及中止发行等环节请

                                       1
投资者重点关注,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
(如有)、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
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
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
组织实施。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https://eipo.szse.cn)及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
深交所交易系统实施,请网上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交所公布的《网上发行
实施细则》。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
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若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
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
简称“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
称“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
人(主承销商)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参与跟投
主体为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投资”)。战略配售相关情况见本
公告“二、战略配售”。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向参与战略
配售的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总量、认购数量、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以及持有
期限等信息。

    2、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
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3、网下发行对象: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
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


                                        2
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4、初步询价: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8 日(T-3 日)的
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
平台填写、提交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网下询价开始前一工作日(2023 年 4 月 27 日,T-4 日)上午 8:30 至询价日
(2023 年 4 月 28 日,T-3 日)当日上午 9:30 前,网下投资者应通过深交所网下
发行电子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并填写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否则不得参与本次询
价。

    参与本次发行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填报不
同的报价,每个网下投资者最多填报 3 个报价,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
120%。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
拟申购股数,同一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

    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价的,应重新履
行报价决策程序,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说明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
辑计算依据以及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报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
况,并将有关材料存档备查。

    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初步询价阶段网下配售对
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 100 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
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1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
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 800 万股。

    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 800 万股,约占网下初始发
行数量的 48.77%。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
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时,
请特别留意申报价格和申购数量对应的申购金额是否超过其提供给保荐人(主
承销商)及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报的《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
一个自然日(即 2023 年 3 月 31 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
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3 年 4 月
21 日(T-8 日)的产品总资产计算孰低值。如申购规模超过总资产的孰低值,保


                                      3
荐人(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或剔除相关配售对象报价,并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

    参与本次世纪恒通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应在 2023 年 4 月 27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将资产证明材料通过招商证券 IPO 项目网下投资者服务系统(网址:
https://issue.cmschina.com/ipos)提交给保荐人(主承销商)。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
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
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
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
部责任。

    特别提示一: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增
了定价依据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在网下询价开始前一工作日(2023 年 4 月 27 日,T-4 日)上午 8:30 至询价
日(2023 年 4 月 28 日,T-3 日)当日上午 9:30 前,网下投资者应通过深交所网
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提交定价依据并填报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
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
询价。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
则上不得超出研究报告建议价格区间。

    特别提示二: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
确实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配售对象资产规模证明文件,包括《网下配售对
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 汇总表电子版和配售对象资产规模证明文件。网下投资
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当确保其填写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
汇总表与其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中相应的资产规模金额保持一致,且配售对象
申购金额不得超过上述证明材料及《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 汇总表
中填写的《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3 年 3 月 31 日)
的总资产金额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拟申
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3 年 4 月 21 日,T-8 日)
的总资产金额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



                                        4
    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承诺其在招商证券 IPO 项目网下投资者服务系
统上传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相应的总资产与其在
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的数据一致;若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网下投资
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提交资产规模证明材料,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①对于配售对象为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
格境外投资者资金证券投资账户等配售对象的,应提供《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
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3 年 3 月 31 日)的产品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
或者由托管机构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配售对象成
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应提供截至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3 年 4 月 21
日,T-8 日)的产品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托管机构出具资产规模报
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

    ②对于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类配售对象的,应提供《招股意向书》
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的产品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

    ③对于配售对象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
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产品的,应提供《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
自然日由托管机构出具的产品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
如银行等托管机构无法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应由托管机构出具基金估值表并加
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以及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
章,基金估值表和资产规模报告数据应保持一致。

    《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填写内容须清晰打印,不得手写、不得涂改。

    特别提示三: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产
规模,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增了资产规模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
按以下要求操作:初步询价前,投资者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https://eipo.szse.cn)如实填写《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3 年 3 月 31 日)的总资产;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应填写截至询
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3 年 4 月 21 日,T-8 日)的总资产。投资者需严
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向保荐人(主承


                                       5
销商)及交易所提交的资产规模以及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如申购规模超过总
资产的孰低值,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或剔除相关配售对象报价,并报送
中国证券业协会。

    5、网下剔除比例规定: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
据剔除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所属配
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
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网下
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晚到早、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报时
间上按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委托序号顺序从后到前排序,剔除报
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拟申购量为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
该价格上的申购不再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综合有效认购倍数、
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发行人所处行业、发行人基本面、市场情况、募集资
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及有效拟申
购数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
家数不少于 10 家。

    发行价格如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
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与合格境
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或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
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
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世纪
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以下简称“《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不低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
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
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保荐人(主承销商)已聘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对本


                                      6
次发行和承销全程进行即时见证,并将对网下投资者资质、询价、定价、配售、
资金划拨、信息披露等有关情况的合规有效性发表明确意见。

    6、限售期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
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
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安排详见“二、战略配售”。

    7、市值要求:

    网下投资者: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 2023 年 4 月 26
日,T-5 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
金与封闭运作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
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 1,000 万元(含)以上,其他参
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 6,000
万元(含)以上。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
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网上投资者:投资者持有 10,000 元以上(含 10,000 元)深交所非限售 A 股
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可在 2023 年 5 月 8 日(T 日)参与本次发行的
网上申购。其中自然人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
法(2020 年修订)》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权限(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
除外)。每 5,000 元市值可申购 500 股,不足 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5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
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


                                     7
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 2023 年 5 月 4 日(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
2 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 2023 年 5 月 8 日(T 日)申购多只新
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计算日均
持有市值。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8、网下网上申购: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 2023 年 5 月 8 日
(T 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 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 9:15-11:30,13:00-
15:00。投资者在 2023 年 5 月 8 日(T 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
资金。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
于 2023 年 5 月 8 日(T 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
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9、自主表达申购意向: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
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

    10、获配投资者缴款与弃购股份处理: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世纪恒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初
步配售数量,于 2023 年 5 月 10 日(T+2 日)16:00 前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
金,认购资金应当于 T+2 日 16:00 前到账。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
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并按照规范填写备注。如配售对象单只新股资金不足,
将导致该配售对象当日全部获配新股无效,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摇号中签
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3 年 5 月 10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
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
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11、中止发行情况: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


                                       8
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
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
中止条款请见“十、中止发行情况”。

    12、违约责任: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网下申购或未足额申购或
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资金的,将被视为违约并
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下
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证券交易所各市场板块相关项目的违规次数合并
计算。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相关配售对象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各板块
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网下投资者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其所管理的配
售对象均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各板块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
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
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
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13、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
公司具有研发投入大、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
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世纪恒
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
“《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
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
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
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人(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
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
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4、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截至本公告发布日,不存在影响本
次发行的会后事项。



                                      9
    有关本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保留最终解释权。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创业板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投资
者需要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
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1、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相关规定,世纪恒通所属行业为“互联网和相关服
务”(行业分类代码为 I64)。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
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
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创业板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
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
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人(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
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
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世纪恒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经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监
会予以注册决定(证监许可〔2023〕457 号)。发行人股票简称为“世纪恒通”,股
票代码为 301428,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申购及网上申购。
按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相关规定,公司所处行业为“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行业分
类代码为 I64)。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2,466.6667 万股。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9,866.6667 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
本的比例为 25.00%。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10
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
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
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123.3333 万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
分回拨至网下发行。

    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640.3334 万股,占扣除初步战略配
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703.0000 万股,占扣除初步
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30.0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本次发行
总数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
并将在 T+1 日公告的《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以下简称“《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中披露。

    3、本次发行仅为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股东不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
即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

    4、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通过深交所网下
发行电子平台组织实施。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网址为:https://eipo.szse.cn,
请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
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
易日 9:30-15:00。关于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深交所网
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5、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本公告所称
“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网下投资者应
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 2023 年 4 月 27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在
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

    保荐人(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网下发行实施
细则》及《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
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只有符合保荐人(主承销
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



                                      11
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
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
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所有投资者均需通过招商证券 IPO 项目网下投资者服
务系统(https://issue.cmschina.com/ipos)在线完成相关信息录入及核查材料上
传工作。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结束后及配售前对网下
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相关核查文件。如
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
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
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6、本次发行,发行人将进行网下路演推介及网上路演推介。发行人及保荐
人(主承销商)将于 2023 年 5 月 5 日(T-1 日)组织安排本次发行网上路演。关
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 2023 年 5 月 4 日(T-2 日)刊登的《世纪恒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以下简称“《网
上路演公告》”)。

    7、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单位为 0.01 元;单个配售对象参与本次网下
发行的最低申报数量为 100 万股,申报数量超过 1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
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 800 万股。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本次网下发行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股数上限为 800 万股,约占网下初始发行
数量的 48.77%。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
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申购价格和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时,
请特别留意申报价格和申购数量对应的申购金额是否超过其提供给保荐人(主承
销商)及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报的《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
个自然日(即 2023 年 3 月 31 日)资产规模报告中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
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应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3
年 4 月 21 日,T-8 日)的产品总资产计算孰低值。如申购规模超过总资产的孰低



                                      12
值,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或剔除相关配售对象报价,并报送中国证券业
协会。

    8、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 2023 年 5 月 5 日(T-1 日)刊登的《发
行公告》中披露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和有效报价投
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9、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
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网上发行。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上发行和网下申购,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

    10、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将根据网上网下
申购总体情况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和网上发行数量进行调整。回拨机
制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告中的“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1、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七、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

    12、2023 年 5 月 10 日(T+2 日)当日 16:00 前,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
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为其获配的配售对象全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13、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发行安排和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
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2023 年 4 月 24 日(T-7 日)登载于深
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招
股意向书》。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方式

    1、世纪恒通首次公开发行 2,466.6667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
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经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
并已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3〕457 号)。发行人股票简称为“世
纪恒通”,股票代码为 301428,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申购
及网上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如有)、网下向符合条


                                       13
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
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或有)组成。如本次发
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
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
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本次参与跟投主体为招商投资。

    4、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
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5、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机构投资者,包括经中国
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
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标准请见本公告“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6、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与承销过程进行全程见证,并出具专
项法律意见书。

    (二)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发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以下简称“发行新股”)2,466.6667 万股。
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

    (三)网下、网上发行数量及战略配售

    1、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2,466.6667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9,866.6667 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

    2、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
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
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
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123.3333 万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



                                      14
根据“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的原则进行回拨。

    3、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1,640.3334 万股,占扣除初始战
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703.0000 万股,占扣除
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30.0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本次
发行总数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网上最终发行数量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
据回拨情况确定。

    (四)初步询价时间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 2023 年 4 月 28 日(T-3 日)的 9:30-15:00。网
下投资者可使用 CA 证书登录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在上述时
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拟申购价
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按照规定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统
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网下投资者资格

    保荐人(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实施细则》、《网下发行实施
细则》及《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
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只有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
方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
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
其设定为无效,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结束后及配售前对网下
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相关核查文件。如
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
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
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
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保
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

                                     15
 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
 责任。

      (六)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
 行累计投标询价。

      定价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综合考虑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初步
 询价数据、公司盈利能力、未来成长性及可比公司市盈率等因素。具体安排详见
 本公告“四、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七)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
 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所有投资者均需通过招商证券 IPO 项目网下投资者服
 务系统(https://issue.cmschina.com/ipos)在线完成相关信息录入及核查材料上传
 工作。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安排详见“二、战略配售”。

      (八)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1、发行时间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刊登《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招股意向
       T-7 日            书》等相关公告与文件
(2023 年 4 月 24 日)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周一
                         网下路演



                                           16
        日期                                          发行安排

       T-6 日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2023 年 4 月 25 日)
         周二            网下路演

       T-5 日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2023 年 4 月 26 日)
         周三            网下路演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当日 12:00 前)
       T-4 日
(2023 年 4 月 27 日)   网下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日(当日 12:00 前)
         周四            网下路演

                         初步询价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初步询价期间为 9:30-
       T-3 日            15:00
(2023 年 4 月 28 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开展网下投资者核查
         周五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截止日

                         确定发行价格
       T-2 日            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可申购股数
(2023 年 5 月 4 日)
        周四             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获配数量和比例(如有)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1 日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23 年 5 月 5 日)
        周五             网上路演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当日 15:00 截止)
       T日               网上发行申购日(9:15-11:30,13:00-15:00)
(2023 年 5 月 8 日)
       周一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网上申购配号

                         刊登《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T+1 日
(2023 年 5 月 9 日)    网上申购摇号抽签
        周二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刊登《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及《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
       T+2 日
(2023 年 5 月 10 日)   网下发行获配投资者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截止 16:00
         周三            网上中签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

       T+3 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
(2023 年 5 月 11 日)
                         和包销金额
         周四


                                            17
         日期                                                    发行安排

       T+4 日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招股说明书》
(2023 年 5 月 12 日)
         周五               募集资金划至发行人账户

 注:
 1、T 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
 日程;
 3、若本次发行价格超出《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下投资者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
 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资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
 均数的孰低值,或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
 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且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战
 略配售实施跟投;
 4、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于申购日前三个工作日(即 T-3 日)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缴纳认购资金。如本
 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
 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
 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如保荐人相关子公司缴纳的认购资金低于最终获配的
 金额,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于 T-2 日前(含 T-2 日)缴纳差额部分认购资金;
 5、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2、路演推介安排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 2023 年 5 月 5 日(T-1 日)安排网上路演
 回答投资者的问题,回答内容严格界定在《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公开资料范围内,
 具体信息请参阅 2023 年 5 月 4 日(T-2 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T-7 日)至 2023 年 4
 月 27 日(T-4 日)期间,向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通过现场、电话或视频的方式
 进行网下推介,路演推介内容不超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
 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

      网下路演推介阶段除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投资者及见证律师以外
 的人员不得参与网下路演。保荐人(主承销商)对面向两家及两家以上投资者的
 路演推介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对网下投资者一对一路演推介的,记录路演推介的
 时间、地点、双方参与人及主要内容等,并存档备查。本次网下路演推介不向投
 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推介的具体安排如下:

                   推介日期                           推介时间              推介方式
         2023 年 4 月 24 日(T-7 日)              9:00-17:00          现场/电话/视频会议
         2023 年 4 月 25 日(T-6 日)              9:00-17:00          现场/电话/视频会议
         2023 年 4 月 26 日(T-5 日)              9:00-17:00          现场/电话/视频会议



                                                 18
         2023 年 4 月 27 日(T-4 日)    9:00-17:00   现场/电话/视频会议

       二、战略配售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
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
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
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
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本次参与跟投主体为招商投
资。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初始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 5.00%,即
123.3333 万股。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
行。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2023 年 5 月 4 日(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有)

       1、跟投主体

    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
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
《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本次跟投主体为保荐人
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招商投资。

       2、跟投数量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
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
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
招商投资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至 5%的股
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
元;



                                        19
    (2)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
民币 6,000 万元;

    (3)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人
民币 1 亿元;

    (4)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初始跟投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即 123.3333 万
股。具体跟投比例和金额将在 2023 年 5 月 4 日(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因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跟投与发行价格、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
关,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
数量进行调整。

    若保荐人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本次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承诺不会
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在获配股份限售期
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三)限售期限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
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
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的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为招商投资,其获
配股票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
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
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核查情况

    保荐人和其聘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已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
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
核查,并要求发行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相关核查
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 2023 年 5 月 5 日(T-1 日)进行披露。



                                      20
    如招商投资未按《业务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实施跟投,发行人应当中止本次
发行,并及时进行披露。中止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有效期内,且
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
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

    (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本次网下发行对象为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及符合一定条件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初步询价及网
下发行。

    2、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应符合《管理办法》、《网下发行实施细则》
以及《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

    3、已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T-4 日,2023 年 4 月 27 日)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
台 CA 证书,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
号工作。

    4、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 2023 年 4 月 26 日,T-5
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
运作战略配售基金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
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 1,000 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
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
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 6,000 万元
(含)以上。配售对象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计
算日均持有市值。具体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5、所有网下投资者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应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
2023 年 4 月 27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核查材料
及资产证明材料,上述材料须经过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认证。

                                     21
    6、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
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
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当满足《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且持续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登记条件;

    (3)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其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 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
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

    (4)符合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期货资产管理子公司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

    同时,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或其直接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注册成
为配售对象的,应满足《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

    7、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
资基金的,网下投资者应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完成私募
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备案。

    8、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
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限额特定资
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须在 2023 年 4 月 27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完成备案。

    9、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保荐
人(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规模证明文件,包括《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
汇总表电子版和配售对象资产规模证明文件。并确保在《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
报告》Excel 汇总表中填写的资产规模与资产规模相关证明文件中的金额保持一



                                      22
致,且配售对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上述证明材料及《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
Excel 汇总表中填写的《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3 年
3 月 31 日)的总资产金额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
个月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 汇总
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中的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3 年 4 月 21 日,T-8 日)
的总资产金额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

    10、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
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
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
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
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
偶的父母;

    (5)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
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限制名单及异常名单的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8)信托资产管理产品或者以博取证券一、二级市场价差为主要投资目的
证券投资产品;



                                      23
    (9)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
金和年金基金除外,但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上述第(9)项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
保基金、养老金和年金基金除外。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结束后及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
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
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
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
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投资者若参与世纪恒通询价,即视为其向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承诺
其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参与网下询价及配售的情形。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
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
在规定时间内(2023 年 4 月 27 日(T-4 日)12:00 前)通过招商证券 IPO 项目
网下投资者服务系统(https://issue.cmschina.com/ipos)录入信息并提交相关核
查材料,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系统递交方式如下:

    1、注册及信息报备:

    登录招商证券 IPO 项目网下投资者服务系统(https://issue.cmschina.com/ipos)
并根据网页右上角《操作指引》的操作说明(如无法下载,请更新或更换浏览器,
建议使用 googlechrome 浏览器),在 2023 年 4 月 27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完
成用户注册并提交核查材料。用户注册过程中需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一个手机
号码只能注册一个用户。由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会在投资者材料核查过程中
第一时间以短信或者电话反馈进展,请务必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全程保持手机畅
通。

    用户在提供有效手机号码,接收到手机验证码并登录成功后,请按如下步骤

                                        24
在 2023 年 4 月 27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网站注册并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第一步:点击“正在发行项目—世纪恒通—进入资料报备”链接进入投资者信
息填报页面;

    第二步:提交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输入并选择正确的投资者全称,输入正
确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券业协会编码、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第三步: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

    第四步:阅读电子版《承诺函》,点击“确认”。一旦点击确认,视同为同意并
承诺电子版《承诺函》的全文内容;

    第五步: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所需提交的材料
模板均在页面右侧的“模板下载”处)。

    2、提交投资者核查材料

    所有投资者及配售对象应通过招商证券 IPO 项目网下投资者服务系统提交
核查材料的电子版。具体核查材料如下:

    (1)在线签署电子版《承诺函》: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保荐人(主
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均需提交电子版《承诺函》。
提交的方式为点击确认自动生成的电子版《承诺函》,一旦点击确认,视同为同
意并承诺电子版《承诺函》的全文内容,并承诺如实提供了本次网下发行所需的
全部文件,并保证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
责,确认没有任何遗漏或误导;《承诺函》中要求承诺,网下投资者一旦报价视
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2)营业执照(扫描件,加盖公章);

    (3)《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投资者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相应模板,
填写完整并上传,请勿擅自改动模板格式。提交《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时
需上传 EXCEL 版及 PDF 盖章版,EXCEL 版与 PDF 盖章版内容需保持一致,否
则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视为无效;

    (4)《配售对象出资方信息表》:除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
金组合、年金基金、保险资金投资账户、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


                                       25
资账户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相应模板,填写完整并上传。
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信息表》时需上传 EXCEL 版及 PDF 盖章版,EXCEL 版
与 PDF 盖章版内容需保持一致,否则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视为无效;

    (5)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配售对象
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
还应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配售
对象如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资
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单一
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
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还应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

    (6)总资产规模证明文件:所有投资者均需向招商证券提交配售对象的资
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包括《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 汇总表
电子版和配售对象资产规模证明文件。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
守行业监管要求,如实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资产规模证明材料,确保其填
写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 汇总表与其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中相
应的资产规模金额保持一致,且配售对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上述证明材料及《网
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相应的资产规模。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超过证明材
料或《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相应的总资产规模,保荐人(主承销商)
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最近
一个月末总资产(《招股意向书》刊登日的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3 年 3
月 31 日)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
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的产品总资产计算孰低值。

    投资者提交资产规模证明材料,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①对于配售对象为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
格境外投资者资金证券投资账户等配售对象的,应提供《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
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3 年 3 月 31 日)的产品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



                                     26
或者由托管机构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配售对象成立
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应提供截至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3 年 4 月 21 日,
T-8 日)的产品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托管机构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
加盖估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

    ②对于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类配售对象的,应提供《招股意向书》
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的产品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

    ③对于配售对象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产品的,应提供《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
日由托管机构出具的产品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如银行
等托管机构无法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应由托管机构出具基金估值表并加盖估值或
者托管业务专用章,以及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基金估
值表和资产规模报告数据应保持一致。

    《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填写内容须清晰打印,不得手写、不得涂改。

    以上步骤完成后,点击提交并等待审核通过的短信提示(请保持手机畅通)。
提交投资者核查材料过程中如有无法解决的问题,请及时拨打咨询电话 010-
60840822、010-60840824、010-60840825。投资者须对其填写的信息的准确真实
性、提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

    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上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提交文件
内容不完整、不符合要求的、或投资者所提供材料未通过保荐人(主承销商)及
见证律师审核,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
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因投资者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网下投资者备案核查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
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网下投资者应积极配合保荐人(主承销商)
进行投资者资格核查工作。如投资者不符合相关投资者标准、未按规定提交核查
文件、拒绝配合核查、提交文件内容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提供虚假信息、投资
者提交资料未通过保荐人(主承销商)及见证律师审核、或经审查属于中国证监


                                     27
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禁止配售情形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
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与配售,或视其为无效报价。因投资者提供信息
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
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
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
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
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
全部责任。

       (四)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理

    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
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存在下
列情形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并公告:

    1、报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2、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报价的;

    3、委托他人开展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经行政许可的除外;

    4、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机构或本人报价,打听、收集、传播其他网下投资
者报价,或者网下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的;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的;

    6、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的;

    7、故意压低、抬高或者未审慎报价的;

    8、通过嵌套投资等方式虚增资产规模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9、接受发行人、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
等;

    10、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数量及(或)获配后持股数量不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要求的;



                                        28
    11、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的;

    12、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无定价依据的;

    13、网上网下同时申购的;

    14、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

    15、未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定价依据不充分的;

    16、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的;

    17、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的;

    18、未及时进行展期导致申购或者缴款失败的;

    19、向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等数据文件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
一致等情形的;

    20、向证券业协会提交的数据信息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一致等情形的;

    21、其他以任何形式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
不廉洁等影响网下发行秩序的情形。

    (五)初步询价

    1、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于《招股意向书》刊登后的当日,即 2023
年 4 月 24 日(T-7 日)把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上传于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
供网下投资者和配售对象参考。

    2、网下投资者应对本次发行报价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形成的定价报
告或定价决策会议纪要、报价知悉人员通讯工具管控记录等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有关文件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二十年。

    网下投资者存档备查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等相关资料的系统留痕时
间、保存时间或最后修改时间应为本次发行的询价结束前,否则视为无定价依
据或者无定价决策过程相关资料。网下投资者定价依据提供的报价建议为价格
区间的,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 20%。

    3、本次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网下投资者应于 2023


                                     29
年 4 月 27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创业板网下投资者配
售对象的注册工作,且已开通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证书,并与深交所签
订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的用户,并通过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

    4、本次初步询价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28 日(T-3 日)的 9:30-15:00。在上述
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配售
对象填写、提交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等信息。

    网下询价开始前一工作日(2023 年 4 月 27 日,T-4 日)上午 8:30 至询价日
(2023 年 4 月 28 日,T-3 日)当日上午 9:30 前,网下投资者应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和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
间。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
与询价。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
则上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者超出研究报告建议价格区间。

    5、只有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条件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才
能够参与初步询价。保荐人(主承销商)提醒投资者在参与询价前应自行核查是
否符合本公告“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的相关要求。同时,
网下投资者应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T-4 日)12:00 前,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提交
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资料。

    6、本次初步询价采取拟申购价格与拟申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网下
询价的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的多个配售对象分别填报不同的报价,每个网下投资
者最多填报 3 个报价,且最高报价不得高于最低报价的 120%。网下投资者及其
管理的配售对象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配售对
象只能有一个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全部撤销。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报
价的,应重新履行报价决策程序,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说明改价理由、
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据以及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报价决策程
序不完备等情况,并将改价依据及(或)重新履行定价决策程序等资料存档备查。

    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每个配售对象的最低申报


                                      30
数量为 100 万股,申报数量超过 1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且不
得超过 800 万股。

    特别提示一: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
增了定价依据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在网下询价开始前一工作日(2023 年 4 月 27 日,T-4 日)上午 8:30 至询价
日(2023 年 4 月 28 日,T-3 日)当日上午 9:30 前,网下投资者应通过网下发行
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提交定价依据并填报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未在
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询价。
网下投资者提交定价依据前,应当履行内部审批流程。

    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内部研究报告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
则上不得超出研究报告建议价格区间。

    特别提示二: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创业板网下投资者资产
规模,深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上新增了资产规模核查功能。要求网下投资者
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步询价期间,投资者须在报价前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内如实填写
《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月最后一个自然日(即 2023 年 3 月 31 日)的总资产
金额,投资者填写的总资产金额应当与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的《网下配
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中的总资产金额保持一致。配售对象
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应填写截至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3 年 4 月
21 日,T-8 日)的总资产金额。

    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申购金额不得超过其
向保荐人(主承销商)及交易所提交的资产规模以及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如
申购规模超过总资产的孰低值,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拒绝或剔除相关配售对
象报价,并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

    投资者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资产规模的具体流程是:

    (1)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承诺资产规模情况,否则无法进入初
询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
已充分知悉,将对初询公告要求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上限(拟申

                                      31
购价格×初询公告中的网下申购数量上限)进行确认,该确认与事实相符。上述
配售对象拟申购金额(拟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不超过其资产规模,且已根据
保荐人(主承销商)要求提交资产规模数据,该数据真实、准确、有效。上述网
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自行承担因违反前述承诺所引起的全部后果”。

    (2)投资者应在初询报价表格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
金额上限”和“资产规模(万元)”。对于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
(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售对象拟申购价格×800 万股,下同)的配售对象,
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栏目中选择“是”,并选择在
“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对于资产规模未超过本次发
行可申购金额上限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
限”中选择“否”,并必须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金额。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确保
不存在超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

    6、网下投资者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 2023 年 4 月 27 日(T-4 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
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
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能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4)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800 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5)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100 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
量不符合 10 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6)网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
的,则该配售对象的报价无效;

    (7)经审查不符合本公告“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所


                                      32
列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8)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
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9)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限制名单及异常名单的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7、网下投资者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
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正确
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8、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发行的发行与承销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
专项法律意见书。

       四、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一)确定发行价格

    在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对网下投资者的报价资格进
行核查,剔除不符合“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要求的投资
者报价。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
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
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购时间(申
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到先、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
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上按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委托序号顺序
从后到前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报价的拟申购总量为剔
除无效报价后拟申购总量的 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
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
购。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拟申
购数量、有效认购倍数、发行人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
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并重点参照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
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



                                      33
孰低值,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
数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家
数不少于 10 家。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
下申购。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拟申
购数量信息将在 2023 年 5 月 5 日(T-1 日)公告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同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确定本次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
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如下信息:

    1、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2、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
数和加权平均数;

    3、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
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购
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价格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所对应的网
下投资者超额认购倍数。

    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超出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
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
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的报价中位数和
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或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
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
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
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同时,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照相关
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或未被认定为无效的报价为有效报价,
有效报价对应的申报数量为有效申报数量。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不得少于 10
家;少于 10 家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予以公告,中止
发行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
提下,经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34
    (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在确定发行价格后,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作为有效报价投资
者参与申购。有效报价投资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初步询价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
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
公告的条件的报价;

    2、当剔除最高部分后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小于 10 家时,中止
发行。

    五、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8 日(T 日)的 9:30-15:00。《发行公
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
下投资者必须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
购记录。申购记录中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为其在初步询价阶段
提交的有效报价对应的有效申购数量,且不超过网下申购数量上限。

    网下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
申购。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 2023 年 5 月 10
日(T+2 日)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8 日(T 日)的 9:15-11:30、13:00-15:00,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发行对象为持有深交所股票账户卡
并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
除外)。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 10,000 元以上
(含 10,000 元)深交所非限售 A 股股份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投资者才能参
与新股申购,每 5,000 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 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
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5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数倍,但最


                                       35
高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
告》中披露。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 2023 年 5 月 4 日(T-2 日,含当日)前 20 个交易日
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 2023 年 5 月 8 日(T 日)申购多只新股。投
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 20 个交易日的,按 20 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
值。投资者持有的市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2023 年 5 月 8 日,T 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款,2023
年 5 月 10 日(T+2 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
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 2023 年 5 月 8 日(T 日)15:00 同时截止。申购结
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于 2023 年 5 月 8 日(T
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
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
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
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按
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于 2023 年 5 月
4 日(T-2 日)回拨至网下发行。如发生上述回拨,则 2023 年 5 月 5 日(T-1 日)
公告的《发行公告》中披露的网下发行数量将较初始网下发行数量相应增加;

    (三)网上、网下均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
数未超过 50 倍的,将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50


                                       36
倍但低于 100 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数量的 1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00 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数量的 2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数量的 70%;前款所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当按照扣除设定限售期的
股票数量计算,网下投资者因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而限售的 10%的
股份无需扣除;

    (四)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
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五)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
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
并于 2023 年 5 月 9 日(T+1 日)在《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完成回拨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
进行配售: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
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
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分类

   保荐人(主承销商)对进行有效申购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有效配售对象进行
分类,同一类配售对象将获得相同的配售比例,具体类别如下:

    1、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与合格境外投资者
资金为 A 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 RA;

    2、所有不属于 A 类的网下投资者为 B 类投资者,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
RB。

    (三)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的确定

    按照各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关系 RA≥RB。调整原则:

                                       37
    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 70%优先向 A 类投资者进行同比例配售。
如果 A 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
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在向 A 类和 B 类投资者配
售时,保荐人(主承销商)确保 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即
RA≥RB。如初步配售后已满足以上要求,则不做调整。

    (四)配售数量的计算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该类配售比例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获配股数。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向下取整后精确到 1 股,产生的零
股分配给 A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 A 类投资
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B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
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配售股数超过其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
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
台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
销商)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

    (五)网下比例限售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
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八、投资者缴款


                                     38
    (一)网下投资者缴款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 2023 年 5 月 10 日(T+2 日)刊登的《网
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公布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并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
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列表公示。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 2023 年 5 月 10 日(T+2
日)披露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在 2023 年 5 月 10 日(T+2 日)8:30-
16:00,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认购资
金应于 2023 年 5 月 10 日(T+2 日)16:00 前到账。

    认购资金应该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到账,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
纳认购资金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多只新股同日发行时出现前述情
形的,该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不同配售对象共用银行账户的,若认购资
金不足,共用银行账户的配售对象获配新股全部无效。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
只新股,请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 2023 年 5 月 12 日(T+4 日)刊登的《世纪恒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
“《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主
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
资者。

    提供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
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
(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配售对象在证券交易所股票市
场各板块的违规次数合并计算。被列入限制名单期间,相关配售对象不得参与证
券交易所股票市场各板块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网下投资者被列入限制
名单期间,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均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所股票市场各板块首发证券
网下询价及配售业务。

    (二)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摇号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
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3 年 5 月 10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
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


                                       39
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特别提醒,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
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
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
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
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三)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款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T-3 日)前将向保荐人(主承销
商)缴纳认购资金。如本次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
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
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保荐人相关子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如保荐人相关子公司缴纳的认购
资金低于最终获配的金额,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将于 2023 年 5 月 4 日(T-2 日)
前(含 T-2 日)缴纳差额部分认购资金。

    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款,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
缴款情况确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不足的,最终战略
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T+4 日)对参
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九、放弃认购及无效股份处理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
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
招商证券包销,最大包销责任为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30%。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
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将中止发行。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
体情况请见 2023 年 5 月 12 日(T+4 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40
    十、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10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
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5、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选定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预计发行后
总市值是指初步询价结束后,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乘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的总市
值);

    6、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未按照作出的承诺实施跟投的;

    7、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8、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认
购的;

    9、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
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10、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11、根据《管理办法》和《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发现证
券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
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
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投资者已缴纳认购款的,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尽快安排已经缴款投资者的退款事宜。中止发行
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
向深交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41
    十一、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兴海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关村贵阳科技园核心
区南园科教街 188 号

    联系人:林雨斌

    电话:0851-86815065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联系人:股票资本市场部

    电话:010-60840822、010-60840824、010-60840825

                             发行人: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4 日




                                        42
(此页无正文,为《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之盖章页)




                                        发行人: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1
(此页无正文,为《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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