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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1999-03-02  

						                    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由于本公司股票“ST中浩A”已连续三天达跌幅限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董事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截止本公告之日,本公司已在指定报刊上陆续披露了本公司的涉诉债务案件共计176件,其中:本公司作为主债务人的涉诉债务案件共44件,涉及标的额合计36333.888万元;本公司作为担保人的涉诉债务案件共132件,涉及标的额合计51524.673万元。
    本公司董事会已于1999年1月8日在《证券时报》和香港《商报》上发布提示性公告。如该公告所述:因受负债沉重的影响,预计本公司1998年度在中期亏损4,088万元的基础上将会继续出现亏损,具体金额待本公司会计报表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年度报告中公告。
    鉴于上述情况,本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本公司董事会现将本公司截止1998年11月30日新发生的涉诉债务案件(共7件,总标的额3572.58万元)公告如下(见附表一、附表二)。
    此7件涉诉债务案件中,本公司作为主债务人的涉诉债务案件5件,标的额3307.56万元;本公司作为担保人的涉诉债务案件2件,标的额265.02万元。7件案件中,6件尚未判决,1件已判决。

                              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999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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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序号    原告        第一被告  第二被告   起诉日期    受理法院
 1  深圳盛乔原实业  中浩集团            1998.10.20  深圳市罗湖
    有限公司                                        区人民法院
 2  中信实业银行深  中浩集团 深圳华源实 1998.10.27  深圳市中级
    圳分行八卦岭分           业进出口贸             法院
    行                       易公司
 3  中信实业银行深  中浩集团 深圳华源实 1998.10.27  深圳市中级
    圳分行八卦岭分           业进出口贸             法院
    行                       易公司
 4  中国光大银行深  中浩集团 中浩物业开 1998.11.13  深圳市中级
    圳分行                   发总公司               法院
 5  深圳市赛格达声  中浩集团            1998.11.3   深圳市福田
    股份有限公司                                    区法院

序号    原告       诉讼原因及依据 诉讼请求  裁决日期  裁决结果
 1  深圳盛乔原实业 1996.6.13双方 1.支付1,126 未判决  
    有限公司       签订房产转让  ,441及利息;
                   ,转让款552万  2.被告承担诉
                   元,仍欠1,126, 讼费
                   441元未付
 2  中信实业银行深 1997.4.30签订 1.偿还800万 未判决
    圳分行八卦岭分 借款合同,贷款 元及利息;
    行             800万元未付   2.第二被告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3.实行承担诉讼费
 3  中信实业银行深 1995.12.29签  1.偿还利息1 未判决
    圳分行八卦岭分 订借款合同,借 37万元;
    行             款800万元所产 2.第二被告承
                   生的利息未还  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承担诉讼费  
 4  中国光大银行深 1994.11.9签订 1.偿还本金  未判决 1.第一被告
    圳分行         流动资金借款  及利息USD2,        本金USD180 
                   合同,贷款USD  490,144.96        万元及利息;
                   180万元未还   元;                2.第二被告
                                 2.第二被告承       负连带清偿
                                 担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
                                 3.实行承担诉讼费   3.受理费US
                                                    D22461元由                            
                                                  第一被告承担
 5  深圳市赛格达声 担保合同代偿  1.返还原告 未判决
    股份有限公司   纠纷          被法院扣划 
                                 的款项153.3
                                 万元人民币和
                                 35万元港币;
                                 2.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
                                 3.实行承担诉讼费

合计   3307.56万元人民币
注:人民币与港币折算比率为:1.08:1;人民币与美元折算比率为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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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二:
序号    原告        第一被告   第二被告  起诉日期    受理法院
 1  中国银行深圳  深圳得利士食 中浩集团  1998.11.7  深圳市南山
    市分行蛇口支  品联营有限公                      区法院
    行            司
 2  中国银行深圳  深圳得利士食 中浩集团  1998.11.7  深圳市南山
    市分行蛇口支  品联营有限公                      区法院
    行            司

                  诉讼原因及依据   诉讼请求  裁决日期 裁决结果
 1  中国银行深圳  1994.3.16向原告 1.归还借款本 未判决
    市分行蛇口支  贷款USD15万元未 金USD9.4万元
    行            还清            及利息
                                  2.第二被告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2  中国银行深圳  1993.12.21向原  1.归还贷款本 未判决
    市分行蛇口支  告贷款人民币200 金人民币187万 
    行            万元未还清      及利息;
                                  2.第二被告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