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暂停“ST中浩A”、“ST中浩B”股票上市的公告2000-05-09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暂停“ST中浩A”、“ST中浩B”股票上市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7条的规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处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因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出现最近三年连续亏损,本所决定自2000年5月10日起暂停“ST中浩A”、“ST中浩B”股票上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ST中浩A”、“ST中浩B”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所为投资者提供“特别转让服务”,具体内容如下:
1、自2000年5月12日起,“ST中浩A”、“ST中浩B”股票实行特别转让;
2、实行特别转让期间,“ST中浩A”、“ST中浩B”股票简称分别变更为“PT中浩A”、“PT中浩B”,股票代码不变;
3、投资者可在每周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开市时间内申报“PT中浩A”、“PT中浩B”的转让委托;申报价格不得超过上一次转让价格上下5%(上一次转让价格显示在行情系统中的昨日收盘价栏目中);
4、每周星期五收市后本所对有效申报按集合竞价方法进行撮合成交,并向本所会员发出成交回报;
5、转让信息不在交易行情中显示,由指定报刊设专门栏目在次日公告;
6、“PT中浩A”、“PT中浩B”股票不计入指数计算,成交数据不计入市场统计。
二、“ST中浩A”、“ST中浩B”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及流通股的定价收购,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ST中浩A”、“ST中浩B”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履行上市公司的一切义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和主要股东应当在地方政府的指导下,组织落实公司的资产重组、改善经营状况的工作。
四、“ST中浩A”、“ST中浩B”股票暂停上市后,该公司自2000年1月1日起三年内的任何一年扭亏为盈,可以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本所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恢复该公司股票上市。
特此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