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案件的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公司近期有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1、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南头支行诉深圳丰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 南头支行于1995年向本公司下属之深圳丰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富公司)贷款人民币800万元,由本公司担保。贷款到期后,丰富公司未能按期归还,该行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1999)深仲裁字第26、27、28号裁决书,深圳市仲裁委员会裁定丰富公司偿还贷款800万元本金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正在执行中。 2、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诉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1998年,本公司向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借款人民币300万元,由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本公司未能偿还贷款,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1999)深中法经调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法院判决本公司偿还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300万元本金及利息,特力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尚在执行中。 3、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诉深圳金美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深圳丰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案。 1990年,本公司下属之深圳金美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美公司)、深圳丰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融资租赁设备,由本公司担保。1995年到期后,金美公司尚欠12.8万美元及利息、丰富公司尚欠20.4万美元及利息未偿还。1999年,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向深圳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1999)深罗法经字第532号、533号民事判决书,罗湖法院判令金美公司偿还12.8万美元及利息,丰富公司偿还20.4万美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案尚在执行中。 4、深圳发展银行人民桥支行诉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1997年,本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人民桥支行借款200万美元,由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本公司未能偿还贷款,该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1999)深中法经调初字第389号判决书,法院判令本公司偿还200万美元本金及利息,特力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尚在执行中。 5、深圳发展银行发展大厦支行诉深圳讯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深圳市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1998年,深圳讯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发展大厦支行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本公司下属之深圳市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自有物业提供低押。贷款到期后,讯业集团未能还款,该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2000)粤法经一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令深圳讯业集团偿还1,500万元本金及利息,深圳市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案尚在执行中。 6、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诉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1994年,本公司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公司未能按时还款,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1999)深福法经初字第174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令本公司归还太平洋保险公司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金田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正在执行中。 7、交通银行广州分行越秀支行诉广州金田实业有限公司、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1997年,广州金田实业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广州分行越秀支行借款人民币300万元,本公司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广州金田公司未能按期还贷,该行遂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1998)越法经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令广州金田公司偿还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该案正在执行中。 公司董事局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并请阅读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证券时报》、《大公报》上刊登的公告。 特此公告。 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0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