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案件的公告2000-12-06
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案件的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案件公告如下:
1.中国光大银行深圳振兴路支行于1998年向深圳市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讯业集团)贷款人民币243万元,由本公司及深圳市讯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担保。贷款到期后,讯业集团未能按期归还,该行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1999)深罗法经二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讯业集团偿还贷款人民币243万元及利息,本公司及深圳市讯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正在执行中。
2.1997年,本公司下属深圳市金田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财务公司)向株州市商业银行借款人民币350万元,用金田财务公司持有的株州商业银行股权作抵押。贷款到期后,金田公司未能按期还款,该行向株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2000)株中经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株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金田财务公司偿还贷款350万元本金及利息1071728.14元。
3.深圳发展银行大厦支行于1998年向深圳市金田商业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商业网络公司)贷款100万港元,由本公司担保。贷款到期后,金田商业网络公司未能按期归还,该行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2000)深罗法经一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罗罗湖区法院判令金田商业网络公司偿还贷款100万港元及利息,我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正在执行中。
4.中国银行和平路支行于1998年向本公司下属深圳丰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富公司)贷款人民币300万元,由本公司担保,贷款到期后,丰富公司未能按期归还,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案尚在审理中。
5.中国银行和平路支行于1997年向深圳丰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200万元,由本公司担保。贷款到期后,丰富公司未能按期归还,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定起诉。该案尚在审理中。
6.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分行国际业务部于1998年向本公司下属广州金田华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华南公司)贷款580万美元,由本公司担保。货款到期后,金田华南公司未能按时归还,该行通过广州公证处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98]穗证内经字第6278、6279号)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公司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目前该案在一审中。
7.深圳发展银行上步支行于1999年向本公司贷款人民币300万元,由本公司下属深圳金田磁技术有限公司担保。贷款到期后,本公司未能按期归还,该行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目前该案正在一审中。
8.深圳发展银行上步支行于1999年向本公司贷款人民币300万元,本公司用自有物业进行抵押。贷款到期后,本公司未能按期归还,该行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9.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南头支行于1996年向本公司下属深圳金美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贷款300万港元,由本公司担保。贷款到期后,金美公司未按期归还,该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1999)深中法经调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令金美公司偿还贷款港币300万元本金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正在执行中。
10.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于1997年向广州金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金田公司)贷款人民币500万元,由本公司担保。贷款到期后,广州金田公司未能按期归还,该行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1998)穗中法经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广州金田公司偿还贷款人民币500万元本金及利息315802.54元,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正在执行中。
11.深圳市商业银行宝安支行于1997年向深圳市万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豪公司)贷款人民币200万元,由本公司担保。贷款到期后,万豪公司未能按期归还,该行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起诉。根据(1999)深宝法经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宝安区法院判决万公司偿还贷人民币200万元本金及利息132434.87元,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正在执行中。
12.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小北支行于1998年向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 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金田商业公司)贷款人民币600万元,由本公司担保。贷款到期后,广州金田商业公司未能按期归还,该行向广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1999)穗中法经初字第194号、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广州金田商业公司偿还贷款共计人民币600万本金及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正在执行中。
13.广东省银行新加坡分行于1994年和1995年向深圳丰富实业有限公司贷款1000万美元,深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自物业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货款到期后,丰富公司归还了800万美元,尚欠200万美元未能按期归还,该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根据(1999)深中法经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丰富公司偿还贷款200万美元及利息。
14.1996年,为了解决交通银行长春分行1.3147亿元不良资产问题,经协商,本公司与该行约定由本公司按照银行帐面资产值全盘接收该行所属深圳长通实业有限公司和北海利源国际大酒店的产权,该行将1.3147亿元的帐面不良资产转为贷款,同时该行另外提供7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由于本公司未能足额支付利息,该行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2.0147亿元本金和利息。目前,该案件尚在一审中。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
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00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