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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PT 金 田:本公司与交通 银行长春分行借款纠纷案判决已公布等2001-08-06  

						                          金田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关于加强暂停上市公司在宽限期内持续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通知》,本公司将近期重组进度公告如下:
    1、重组方尚未与公司主要股东签订股权托管协议。
    2、本公司尚未就上海金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股权转让签署正式合同。
    3、除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深圳发展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尚无其它债权
银行给予本公司还款宽限期。
    4、2001年8月6日,本公司收到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就本公司与交通
银行长春分行借款纠纷案(本公司在2000年12月6日公告)判决如下:本公司偿还交通银行
长春分行借款本金20147万元及利息,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华自
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对借款本金5900万元、50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公司就该案向广西北海中级法院起诉交通银行长春分行,请求判决借款合同无效,本公司
仅偿还借款7000万元本金及利息。该案尚在审理中。

                                                  金田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二OO一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