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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圳市石油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售3,000,000股B股之供股公告2003-09-10  

						       深圳市石油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配售3,000,000股B股之供股公告

    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每股售价港币5.38元
    股款须于认购时缴足
    绪言
    经本公司1993年4月18日第二次股东大会通过之供股议案,并经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批准,本公司拟透过A股和B股供股,分别集资约人民币173,000,000元及约16,140,000港元(未扣除开支)。
B股供股详情
    根据B股供股有关规定,在1993年6月17日(记录日期)营业结束时记录在本公司B股股东名册的股东(合资格股东)将获配发B股供股认股权(“认股权”),每股配售价5.38港元,须于缴款截止日或之前缴足。凡于1993年6月11日或之前买进的本公司B股股份,均可享有本次配发之B股供股认股权,每持有5股B股可获配发1股B股供股认股权。
    凡登记地址在中国或香港以外之股东(“海外股东”)的B股供股认股权将不获配发。本公司已作出安排,在B股供股认股权开始买卖后,在市场上出售海外股东之认股权。出售认股权所得之款项(扣除费用后),将根据该人士之持股量按比例以港元分派给他们。如有邮误,概由彼等负责。任何海外股东之未出售配额连任何零碎配额及任何并无行使之供股权,将可供合资格股东(海外股东除外)以额外申请方式申请认购。
    缴足股款之B股供股股份将在各方面与现有已发行B股享有同等权益,唯无权收取有关截至1992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之现金股息每股B股人民币0.057元及按于记录日期每持有5股现有B股获派送1股B股红股。
包销安排
    如果里昂财务顾问(亚洲)有限公司(包销商)与本公司于1993年5月29日签定的包销协议内的条件均履行,包销商已承诺包销本次B股供股之全部股份,即总共本公司3,000,000股B股。
    务请注意:包销协议载有规定包销商可于若干情况下终止其责任。
    详见是次B股供股资料。
B股预期供股时间表                                      1993年
含认股权及股息之B股股份最后交易日(指交易截止日)    6月11日(星期五)
扣除认股权及股息之B股股份首个交易日(指除权除息日)  6月15日(星期二)
B股供股认股权之记录日期                              6月17日(星期四)
B股供股认股权之首个交易日                            6月28日(星期一)
B股供股认股权之最后交易日                            7月9日(星期五)
认购申请及缴款之最后期限                             7月23日(星期五)
缴足股款之B股供股股份之首个交易日                    8月6日(星期五)
  B股供股权之转让
    B股股东之B股供股认股权不可自由转让。B股股东之认股权仅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售。
其他事项
    本公司将于1993年6月21日(星期一)或之前寄发本次B股供股之资料予各资格股东(海外股东除外)。

                      深圳市石油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993年6月2日      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