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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大洋B:董事会重大事件公告2003-09-29  

						股票代码:200057  股票简称:ST大洋B 公告编号:2003-018号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重大事件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六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确认
将本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增城市中新镇广汕路风门坳120486平方米综合用地以人民币723万
元的价格拍卖成交。用以清偿本公司因深圳市蛇口大洋集装箱海运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
行龙岗支行100万美元借款合同纠纷而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
    关于增城土地的详细情况,本公司作如下详细说明:
    一、土地的取得:1998年10月18日,珠海经济特区中燕发展有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
燕公司”)与本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珠海中燕公司同意将其位于广东省增城市中新镇
120,48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本公司,转让价格为19,000,000.00人民币元。1998年
12月16日,本公司取得该块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998年12月17日,本公司取得该
块土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但本公司未支付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
    二、土地的转让:
    1998年12月18日,广东省增城市对外经济贸易局以增外经业字[1998]116号文批准,
美国JDA国际公司(以下简称“JDA公司”)与本公司共同合资成立广州大洋丁晴化工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丁晴化工公司”)。丁晴化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9,980,000.00美元,注册资
本为6,980,000.00美元。本公司以向珠海中燕公司购置的广东省增城市中新镇120,486平方
米的土地使用权作价5,235,000.00美元缴付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75%;JDA公司以
机械设备和厂房建设投资作价1,745,000.00美元缴付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5%,
合资期限为15年。经营范围为生产并销售各类丁晴化工产品(限制产品除外)。
    其后,双方并未实际缴付出资额。
    1999年1月24日,Rich Legend Investments Limited、珠海中燕公司、JDA公司与本公
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各方均同意本公司将持有丁晴化工公司70%的权益性资本转
让予Rich Legend Investments Limited,股权转让后,本公司持有丁晴化工公司5%的权
益性资本;同时,各方均同意本公司将从珠海中燕公司受让并投入丁晴化工公司的增城市
中新镇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Rich Legend InvestmentsLimited,转让价格仍为
19,000,000.00人民币元,Rich Legend Investments Limited同意将该土地投入丁晴化工
公司,本公司所欠珠海中燕公司有关增城市中新镇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债务均由Rich Legend
 Investments Limited承担。1999年1月25日,丁晴化工公司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
号为企合粤穗总字第005580号。但相关土地过户手续没有办理。
    三、土地的冻结:1999年6月,由于本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100万美元担保合
同纠纷,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1999)龙法经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冻结本公
司在增城市中新镇土地。
    四、土地的拍卖:2003年8月,应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的申请,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
院依法公告拍卖上述土地,2003年8月19日,该块土地在广东粤辉拍卖行第111期拍卖会上
拍卖成功,成交价格人民币723万元。
    五、本次拍卖可能对本公司的影响:
    1、深圳市蛇口大洋集装箱海运有限公司原是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0年12月31日,
本公司已为该笔担保确认一笔预计负债计美元100万元。
    所以该次拍卖价款在扣除相关费用(国土规费、青苗补偿费、土地征用费、农田损失
费、拍卖费等)后余额将冲减本公司已计提的部分预计负债。
    2、 由于(1、)所述原因,本公司相应地将增加对深圳市蛇口大洋集装箱海运有限公
司的应收款项。
    3、根据本公司与珠海中燕于1998年10月18日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
    本公司应支付1900万元土地转让价款。2000年3月,珠海中燕向增城市人民法院起诉本
公司,要求解除与本公司的上述协议,被增城市人民法院驳回。之后珠海中燕并未向法院
提出上诉,本公司也再未收到其有关支付土地转让款的要求。
    根据广东星辰律事务所郭艳芳律师为本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珠海中燕要求法院保
护其债权已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本公司已无法定义务归还上述土地转让款。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