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深圳市金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广东格 林发展有限公司于2004年8月25日与佛山市顺德区欧浦钢铁有限公司签 署了《股权转让及债务重组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 一、股权转让事宜仍按原框架协议履行。 二、三方确认公司经核实后的主要债务本金约2.15亿元人民币, 佛山欧浦公司同意拿出主要债务本金20%的代偿金帮助公司清偿债务, 前提是债权人在收到佛山欧浦公司的代偿金后免除公司剩余全部债务 的偿还责任,金业集团承诺在公司重组成功后,放弃向公司追索金业 集团从收购公司股权以来为公司垫付的全部费用的权利;同时承担 2003年年报披露的全部债务在剔除本补充协议第一款已列明的债务之 外的债务的责任;如果有年报未披露的隐性债务,承担隐性债务的还 款责任;金业集团应争取在于2004年9月30日前使各债权人与公司签署 债务偿还及豁免协议,对个别内部审批时间过长的特殊债权人,签订 协议的时间不迟于2004年11月30日。 三、原协议与补充协议相冲突的地方以补充协议为准,未修改部 分仍具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