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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大洋B:董事会决议公告2005-04-29  

						
股票简称:ST大洋B 股票代码:200057 公告编号:2005-015号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公司2005年度第三次董事会议于2005年4月29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
议应到董事5人,实到3人。其中独立董事刘鸿玲、董艳已于2005年2月3日向公司提出辞
职,未参加本次会议,因此也无法出具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书。公司部分监事及高
管人员列席会议,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王辅先生
主持,逐项审议通过如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公司2004年度审计报告》。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公司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公司《200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本公司2004年度实现净利润负
35,660,550.18人民币元。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200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利用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200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2005年度,续聘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境内财务审计机构,
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
    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章程中:
    第四章第一节第42条修改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章第一节新增以下条款:
    84条: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1、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
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2、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
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3、公司股东以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
市;5、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85条:具有前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
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86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87条: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
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五章第二节第114条修改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
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章第二节第118条修改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五章第二节第121条修改为"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
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五章第二节第123条修改为"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
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
司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
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五章第二节增以下条款:
    127条: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
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
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128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
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
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129条: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
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