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年度报告摘要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者严重误导,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和连带责任。 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为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特提醒投资者注意阅读。 一、公司简介 公司中文名称: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Shenzhen Great Ocean Shipping Co.,Ltd. 公司英文名称缩写: GOSCO 公司法定代表人: 朱文斌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 朱强 联系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新能源大厦A座11 楼 电话: 0755-6649282 传真: 0755-6649953 公司注册及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新能源大厦A座11 楼 邮政编码: 518052 电子信箱:szdayang@sz.gd.cninfo.net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名称:《证券时报》《大公报》 登载公司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国际互联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年度报告备置地点: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深大洋B 股票代码:2057 二、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1、1999年度本公司实现利润总额(单位: 人民币元)及构成: 1999年度利润总额 -204,171,885.78 净利润 -115,187,470.2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7,110,588.11 主营业务利润 -2,165,423.53 其他业务利润 0 营业利润 -96,108,679.75 投资收益 0 补贴收入 0 营业外收支净额 -108,063,206.0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140,015.37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7,445,299.02 注:由于公司无力支付境内外同时审计的审计费用,公司决定99年度不再进行境外审计, 故无法披露按不同会计准则制度计算的净利润,也无法说明其差异。 2、截止1999年未本公司前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人民币元) 指标项目 1999年 1998年 1997年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1)、主营业务收入 25,104,731.84 105,035,556.42 105,035,556.42 141,549,906.76 (2)、净利润 -115,187,470.22 1,760,502.71 -40,891,903.87 34,728,946.25 (3)、总资产 241,174,369.79 680,377,254.45 601,180,919.99 637,680,466.30 (4)、股东权益 62,931,088.37 346,399,566.97 267,156,638.50 344,700,349.88 (5)、每股收益(元) -0.582 0.009 -0.207 0.193 (6)、每股净资产(元) 0.32 1.75 1.35 1.92 (7)、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元) -0.056 1.705 1.331 1.901 (8)、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9)、净资产收益率(%) 0.508 10.08 注:主要财务指标计算公式 每股收益=净利润/年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每股净资产=年末股东权益/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 年末股东权益-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待摊费用—待处理(流动、 固定)资产净损失—开办费-长期待摊费用-住房周转金负数余额)/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年度未普通股股份总数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年度末股东权益×100% 3、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单位:人民币元)及变动原因: 项 目 股本(股)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其中:公益金 未分配利润 未确认的投资损失 股东权益合计 期初数 198,000,000 70,278,501.25 15,793,217.41 5,264,405.80 -16,915,080.16 267,156,638.50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53,664.35 115,187,470.22 88,984,415.56 204,225,550.13 期末数 198,000,000 70,224,836.96 15,793,217.41 5,264,405.80 -132,102,550.38 -88,984,415.56 62,931,088.37 变动原因: (1)、资本公积金减少系对香港金全、金程公司进行权益法结算时因外币折算引起的变动。 (2)、未分配利润发生变动系本年度净利润转入。 (3)、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变动系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进行长期投资权益法结算时,子公司累计亏损额 223,825,320.80人民币元与帐面长期投资价值134,840,905.24人民币元之间的差额。三、股东情况介绍 1、本报告期末的股东数量为8875户, 其中发起人股东1户, 无内部职工股股东或公司职工股股东。 2、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截止1999年12月31日) 数量单位:股 股东名称 持股量(股) 占总股本 比例(%) 深圳市蛇口大洋海运有限公司 118,800,000 60.00 谢映君 5,280,000 2.70 张庭江 1,980,000 1.00 岑业潮 667,790 0.33 黄奕生 435,600 0.22 顾 群 429,260 0.21 GUOYING LIU FU 356,070 0.18 SUMING ZHEN 苏明贞 354,200 0.18 君安财务(香港)有限公司 335,406 0.17 NG CHUN WAH吴俊华 322,612 0.16 3、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介绍: 深圳市蛇口大洋海运有限公司是经深圳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朱文斌, 经营范围是从事船舶和船员租赁, 货运代理, 联运以及报关业务, 船舶维修。 4、蛇口大洋公司持有股份质押及控股股东变化情况: 由于蛇口大洋拖欠招商银行深圳蛇口支行、国通证券公司之借款, 并且蛇口大洋对于天船公司拖欠江西省江南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之借款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其持有的国有法人股计118,800,000股已全部被冻结。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深中法执字第5-214号、7-824-1号裁定书裁定:深圳市蛇口大洋海运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3650万股, 抵偿给国通证券有限公司,以冲抵所欠全部债务; 将深圳市蛇口大洋海运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股39,276,744股抵偿给招商银行深圳蛇口支行,以冲抵所欠部分债务, 将招商银行深圳蛇口支行抵偿所得的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39,276,744 股,过户到国通证券有限公司名下。 这样,国通证券有限公司事实上即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共持有本公司股份75,776,74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38.27% , 唯其相关过户手续尚未办理。鉴于此,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仍按是蛇口大洋公司进行披露。 5、本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概无持股。 四、股东大会简介 1999年9月30日,公司1998年度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刊登在10月8日的《证券时报》和《香港商报》上。五、董事会报告 (一)、公司经营情况 1、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公司在本行业中的地位 本公司是一家以全集装箱运输为主业的海运企业,拥有五艘集装箱船舶,经营天津(大连)-香港-台湾、天津、大连-上海航线,92 年被评为深圳市最大交通运输企业第九名,95年被评为深圳市十大水运企业第二名,在近洋支线运输方面是中国最具实力的地方海运企业之一。但最近几年,由于多种原因, 公司主营业务呈下滑之势,到99年6月公司主业已处于全面停顿状态。 2、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及其经营状况: 公司主要经营港澳及近洋航线的海上集装箱运输。报告期内公司共有五艘自有船舶,“金路”、 “金鹏”轮投入天津、大连-上海航线,由于成本高, 流动资金紧张,航线亏损严重,两轮被迫于99年初停航, 现“金路”轮被债权人扣留,“金鹏”轮被法院拍卖。“金安”“金利”两轮已于99年6月被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强行收回。“金全”轮已于99年11月15日被香港汇丰银行拍卖完毕。实际上自99年6月以来,公司生产经营一直处于全面停顿状态。 经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年度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5,104,731.84元,净利润 -115, 187,470.22 元,出现大幅亏损。 3、在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及解决方案: 面对公司所属船舶相继或被银行强行收回或被扣押拍卖, 公司主营业务限入全面停顿状态这一严峻形势,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班子多次召开会议, 千方百计回收应收款,推进资产和债务重组,调整产业结构, 并取得一定进展。为求生存,公司不得不作出了缩减编制, 裁减人员的决定,但仍摆脱不了日趋艰难的困境。 (二)、公司财务状况: 1、财务状况分析 项目 1999(人民币元) 1998(人民币元) 总资产 241,174,369.79 601,180,919.99 长期负债 23,130,001.06 152,465,435.28 股东权益 62,931,088.37 267,156,638.50 主营业务利润 -2,165,423.53 30,969,577.49 净利润 -115,187,470.22 -40,891,903.87 注:总资产和股东权益减少,主要是船舶被债权人收回或拍卖所致。 长期负债减少系船舶被银行收回或拍卖抵偿了大部分长期借款所致。 主营业务利润和净利润减少, 系公司五艘自有船舶被债权人收回或拍卖扣押后,主营业务全面停顿所致。 2、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所涉事项的说明: (1)、关于应收关联方—天船、GOSCO LINES S.A,香港大洋代理、蛇口大洋往来款问题, 公司正在千方百计解决。 (2)、关于向中经开借入2500万元人民币的问题:当时本来是一项非常短暂的拆借,后因情况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尊荣集团、中国华电房地产公司介入后, 使事情复杂化。现已和华电签订股权抵偿协议, 并正在办理有关手续。 (3)、对会计报表附注6 所述的应收运费中应收外部非关联方往来款项,公司将采取各种手段,抓紧解决。 (4)、关于向长江股份公司预付购楼款的问题,由于购楼协议并未实际履行, 公司正在与关联方研究解决办法。 (5)、本公司董事会未形成正式决议,亦未经股东大会批准, 即承诺代香港大洋代理公司清偿其拖欠香港成功码头的港口操作费计16,017,502.40港元,其原因如下:香港大洋代理系本公司在境外的代理机构, 接受本公司委托,处理船舶、货物有关事宜, 并替本公司垫付码头操作费用等。某种程度上讲, 大洋代理的债务即是本公司的债务。为了迫使大洋代理尽快偿清债务, 香港成功码头曾一度扣留了本公司的船舶和承载的货物, 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 并给公司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为此,深圳市及天津市有关主管部门曾出面协调,但未能奏效。在此特殊情况下,为缓解债务危机, 本公司将“金鹏”、 “金路”两条集装箱船舶抵押给成功码头。现“金鹏”已被法院拍卖, 用以抵偿公司所欠江苏省海洋运输公司的船员租金及其他有关费用, “金路”仍被债权人扣留。 (6). 本公司的办公用楼和招待所早已分别被法院裁定财产保全,由于公司无力偿还所欠款项, 一时也难以解冻,故公司对该等房产暂无处置权。 (7). 为了发展高科技项目,本公司确实在广州增城注册了大洋科技工业城, 注册的时候是借用珠海中燕公司的土地评估报告,本公司没有投入资金, 该公司现在没有任何经营活动,实际上是一个空壳公司摆在那里。现正在准备注销或把空壳公司转给他人。 (8). 关于公司向深圳市尊荣集团有限公司借款2,000,000.00人民币元问题,由于双方债权债务尚未理清,故无法谈及该笔借款的偿还问题。 (9). “天津康大”系天津分公司的货代公司,在揽货和协调关系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是天津分公司长期的合作伙伴,本公司将认真核实其帐务情况。 (10)、由于公司面临许多法律纠纷, 大连分公司帐户被查封,资金无法存放,在这种情况下, 公司不得不将资金存入公司控制的私人帐户。 另外大连分公司职工为了生存所注册的一家公司与这50万元人民币无关。 (11)、 虽然公司所有船舶相继或被法院和债权人强行收回或拍卖扣押,公司主营业务处于全面停顿状态,但公司一直在推进资产和债务重组, 千方百计解决应收款,尽快调整产业结构,以期早日走出困境。 (三)、公司投资情况 1、在报告期内,公司未募集资金,亦未有以前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延续到报告期内的情况。 2、报告期内没有非募集资金的投资。 (四)、新年度业务发展计划 1、 积极推进资产和债务重组; 2、 千方百计解决应收款问题; 3、调整产业结构,启动高科技项目。 (五)、董事会日常工作情况: 1、 报告期内董事会的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共召开五次会议, 具体情况如下: (1)、99年1月29日,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 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如下决议:坚决贯彻落实深圳市证管办1999年1月25日向本公司下发的通知精神,积极配合证券主管部门的工作; 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规定,不再为深圳市尊荣集团、中国华电房地产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提供贷款担保。 (2)、99年3月22日,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对 9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如下决议:按税后利润的10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5%提取公益金,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剩余的利润不予分配。 (3)、99年4月29日,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 会议通过了《199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1998 年度总经理业务报告》、《1998年度财务报告》、《199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199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998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会议决定1999年6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1998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时, 董事会对境内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无异议, 并根据公司遇到的特殊困难,财务状况异常的情况, 决定向深交所提出申请,对本公司股票实行特别处理。 (4)、99年8月10日 ,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决定免去王松同志烟台办事处负责人职务, 任命本公司副总经理陈超同志为烟台办负责人。 (5)、99年8月30日,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1999年度中期报告》、《公司 1999年度中期不进行利润分配, 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由于公司原定于99年6月29日召开的1998年度股东大会因故未能如期召开,经本次董事会研究决定,于1999年9月30日再次召开1998年度股东大会。 2、报告期内公司没有进行利润分配,亦没有用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姓 名 性 别 职 务 年龄 任 期(年) 年度报酬情况(人民币万元) 朱文斌 男 董事长 52 3 5.5 张曦勤 女 董事 54 3 5.0 王春良 男 董事、常务副总理 48 3 4.5 赵 良 男 董事、财务总监 52 3 4.5 韩清惠 男 董事 52 3 不在本公司领取报酬 武建东 男 董事 38 3 不在本公司领取报酬 席德维 男 副总经理 43 3 4.0 陈 超 男 副总经理 44 3 4.0 马元城 男 监事会主席 37 3 5.3 朱 强 男 监事 32 3 3.5 潘庆三 男 监事 65 3 不在本公司领取报酬 张建伟 男 监事 31 3 不在本公司领取报酬 陈 青 女 监事 44 3 4.0 注:报告期内无董事和监事离任; 董事会秘书杨艺小姐辞职,其董秘工作暂由朱强先生接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无离任情况。 (七)、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1999 年度实现利润-115,625,465.39元,由于出现大幅亏损, 公司董事会决定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也不用公积金转增股本。 (八)、其他报告事项 1、 由于自99年6月以来,公司主营业务一直处于全面停顿状态,无任何营业收入, 公司处于十分艰难的境地,目前连日常的行政开支都难以应付, 更无力支付境内外会计师同时审计所需的一大笔审计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得不决定放弃境外审计, 并报告了深圳证券交易所。 2、 由于公司业务处于全面停顿状态, 并着手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故中国加入WTO可能对公司未来产生的影响难以预料。 3、 99 年度公司信息披露报刊指定为《证券时报》和《香港商报》。经公司董事会同意,从2000年起, 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报刊为《证券时报》和《大公报》,并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六、监事会报告 1999年度, 监事会围绕股东大会提出的经营方针和目标, 依照<<公司章程>>和全体股东赋予的权力, 较好地履行了监督职能,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做了一定的工作。 (一)、 报告期内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及重要决议内容: 1、1999年4月29日, 监事会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 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 会议在认真审议公司<<1998年度审计报告>>、<<199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1998 年度总经理业务报告>>、<<199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998年度报告和1998年度报告摘要》后, 一致通过了<<199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本年度监事会还多次召开专题会议, 对公司的有关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向公司董事会提交意见和建议。 (二)、监事会对公司1999 年度各项经营活动进行了一定监督, 并及时提出了本监事会的主张和建议。 本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班子1999 年度基本贯彻了公司的各项经营方针和股东大会决议。 但仍存在着部分超越权限的行为, 这些行为在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中作了披露,公司董事会也对此作了解释。 (三)、经本监事会调查了解, 公司董事、 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仍有超越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赋予的权力和职责的做法。 (四)、经调查, 本年度公司无收购、出售资产, 无发现内幕交易。 (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1999 年度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所涉事项的说明: 1、应收账款方面 (1)、公司应收关联方—天船公司、GOSCO LINE S.A.、 香港大洋代理公司及蛇口大洋的款项确实存在回收困难的问题,本监事会在99 年度曾多次督促公司深入核实,力争回收,但公司收效甚微。2000年度本监事会将加强督促和监督力度, 希望公司在应收款回收方面能有新的突破。 (2)、关于公司向中经开借入2500万元人民币问题,本监事会了解到公司已与华电公司签订了股权抵偿协议,并正在办理有关手续。 (3)、对公司应收运费中应收外部非关联方往来款项,本监事会将会督促公司尽快解决。 (4)、公司曾与深圳长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定购楼协议,并支付部分购楼款2,035,000.00人民币元, 但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 本监事会了解到公司现正着手与关联方研究解决办法。 2、本监事会了解到公司董事会未形成正式决议,亦未经股东大会批准, 即承诺代香港大洋代理公司清偿其拖欠香港成功码头的港口操作费计16,017,502.40港元一事, 造成“金路”、“金鹏”两条船被抵押, 事前未得到股东大会批准, 对此, 本监事会已向公司指出其做法超越权限。本监事会还了解到, 现“金鹏”已被法院拍卖, 用以低偿公司所欠江苏海洋运输公司的船员租金及其他有关费用,“金路”仍被债权人扣留。 3、公司的办公用楼和招待所已被债权人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鉴于公司目前的处境, 会计师对公司在该等房产的处理权上产生质疑是合理的。 4、本监事会注意到公司在广州增城注册了大洋科技工业城,但公司没有实际投资, 是用从中燕公司受让的土地的部分评估价值验资注册的, 公司至今也没有实际支付中燕土地转让款, 国土局也未发放正式的土地使用证。 5、本监事会了解到公司有向尊荣集团公司借款 2,000,000元人民币这一情况。 6、本监事会确认“天津康大”系天津分公司的货代公司,在揽货和协调关系方面具有独特优势, 是天津分公司长期的合作伙伴, 本监事会曾多次督促公司派专人去核实其相关帐务情况,并将进一步跟踪此事。 7、本监事会了解到由于公司面临许多法律纠纷,大连分公司帐户被查封等情况, 有关事宜本监事会将进一步跟踪。 8、本监事会注意到公司在主营业务全面停顿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班子做了很多努力, 而且在资产和债务重组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 七、重要事项: 1、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本公司对河北省保定市轻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拖欠海运费计15,960.00美元,折合131,742.22人民币元一事, 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经天津海事法院以津海法商初判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河北省保定市轻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应偿还上述欠付海运费及利息。截止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公司尚未收到上述款项。 (2)、一九九八年六月二日,本公司对河北省沧州燕丰进出口有限公司拖欠海运费399,743.00 人民币元一事,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经天津海事法院(1998)津海法保商调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 燕丰公司同意于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前偿付本公司100,000.00 人民币元,于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前偿付本公司219,743.00人民币元。 截止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尚未收到上述款项。 (3)、由于本公司无力偿还向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蛇口支行借入的款项计15,000,000.00港元,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1998)深中法经调初字第63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 本公司应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之前归还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蛇口支行截至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的利息及罚息, 并于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前归还本金15,000,000.00港元及逾期利息,担保方—深圳万德莱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截止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公司尚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和罚息。 (4)、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本公司与中经开签订了《借款协议》, 本公司向中经开借入款项计 25,000,000.00人民币元,年利率为18%,本公司应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与利息。 因本公司未能如期归还该笔借款, 中经开遂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 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9)深中法经一初字第 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应偿还中经开借款本金计25,000,000.00人民币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浮动利率计算, 计息期限自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八日起至结清所欠款项之日止。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尚未归还欠付中经开的借款本金。 (5)、由于本公司的子公司—金程船务有限公司将其集装箱轮“金程”轮出租予JARDING FREIGHT SERVICES (H.K.) LIMITED (“JARDING”), JARDING在承运 GOLDENFORD 公司的货物时, 运错到达地点,GOLDENFORD 遂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分别将JARDING及金程船务有限公司作为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要求赔偿其损失计1,885,974.97港元,折合2,008,751.94人民币元及其相关利息。 截止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香港高等法院尚未对此案作出判决。 (6)、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因深圳发展银行南头支行与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以(1999)深南法经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800,000.00美元及其利息。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尚未归还上述款项。 (7)、一九九九年五月四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法国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与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以(1999)深中法经二初字第6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向法国兴业银行偿还愈期贷款2,000,000. 00美元及愈期利息, 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尚未归还上述款项。 (8)、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二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因集装箱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以(1999)龙法经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集装箱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日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的贷款本金1,000,000.00美元及利息, 本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尚未归还上述款项。 (9)、一九九九年四月六日,天津海事法院对广州越秀企业集团公司与本公司天津分公司海运货物损坏赔偿纠纷一案,以(1998)津海法高初盘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应偿付越秀公司修理费计119,800. 00港元及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公司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公司认为天津法事法院判决采用法律不当,原告主体认定错误,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一审判决, 改判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最终判决。 (10)、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燕丰公司对本公司承运其货物造成毁损事宜, 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金额计120,816.30美元,47,833.81人民币元,共折合1,045,114.98人民币元, 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天津海事法院尚未对此案作出判决。 2、报告期内公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3、报告期内控股股东的变更: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由原深圳市蛇口大洋海运有限公司变更为国通证券有限公司。唯其相关过户手续尚未办理。 4、报告期内董事会秘书解聘情况:报告期内原董事会秘书杨艺小姐辞职,其工作暂由朱强先生接管。 5、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见第六部分财务报告。 6、 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 财务上的三分开情况: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基本上实现了与大股东在人员、资产和财务上的三分开。 但有本公司的董事长与原控股股东深圳市蛇口大洋海运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为同一人的情况, 这一情况将随着控股股东的变更而将要发生变化。 7、 本年度公司继续聘请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公司的境内审计工作。 8、 重大合同(含担保等)及其履行情况: (1)、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六日,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决定, 同意本公司为深圳万德莱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提供23,000,000.00港元的借款担保。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本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蛇口支行签订了《贷款保证担保合同》, 本公司为万德莱公司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与深圳发展银行蛇口支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项下的23,000,000.00港元借款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保证期限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二日至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2)、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深圳市大洋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上步支行签订了《临时授信额度合同》,建行上步支行授给大洋投资临时T/R承兑额度,金额计3,600,000.00美元, 本公司同时向建行上步支行为大洋投资的上述合同出具一份不可撤销的担保书。九七年七月十四日及九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建行上步支行为大洋投资垫付了3,600,000.00 美元的信用证款项,由于大洋投资拖欠上述款项, 建行上步支行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八年十二月三日, 深中院以(1998)深中法经一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大洋投资应归还上步支行垫付款本金计3,600,000.00 美元及相应的利息,本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于上述事项,本公司位于南油B区75栋招待所资产净值1,284,936.49人民币元已被建行上步支行向深圳中院申请并获裁定财产保全。九九年一月八日, 本公司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 本公司认为大洋投资注册成立及借款行为均涉及违法行为,请求二审法院全面审查有关证据, 并查明有关事实,撤销一审判决, 将案件移至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大洋投资尚未偿还上述款项。 (3)、本公司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与交通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借款保证合同》, 本公司为台源信息向交通银行广州分行的借款计30,000,000.00人民币元,提供不可撤销信用担保, 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台源信息尚未归还上述款项。 9、报告期内公司股票名称由:“深大洋B ”改为“ST深大洋B”。 八、财务会计报告 (一) 、审计报告(附后) (二)、 会计报表(附后) (三) 、会计报表附注(附后)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0年4月29日 信德财审报字(2000)第49号 审计报告 中国 深圳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 贵公司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资产负债表及合并资产负债表与一九九九年度的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这些会计报表由 贵公司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对这些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的审计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进行的,在审计过程中,我们结合 贵公司实际情况, 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 1. 贵公司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下列应收款项的真实性及/或可收回性, 我们难以确认.同时,对该等应收款项, 贵公司亦未合理估计其坏帐损失. (1) 如 贵公司合并会计报表附注29(3)所述, 贵公司应收关联方天津轮船实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GOSCO LINE S.A.、香港大洋海运代理有限公司( “大洋代理公司”)及深圳蛇口大洋海运有限公司( “蛇口大洋公司”)的往来款项净额计142,014,957.95人民币元, 占贵公司合并流动资产总额的67.29%.由于长期以来 贵公司从上述四家公司收到的现金甚少,该等公司尚无清偿贵公司巨额款项的能力,因此, 对于该等应收关联方往来款项的可收回性,我们难以证实. (2) 如 贵公司合并会计报表附注31(1)D所述,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 “中经开公司”)与 贵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 贵公司向中经开公司借入款项计25,000,000.00人民币元, 该笔款项直接汇入深圳市长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股份公司”),嗣后又转入中国华电房地产公司(“华电房地产公司”), 贵公司一九九七年度未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而于一九九八年度将该笔借款及相应的债权补计入帐.由于我们未能收到华电房地产公司对该笔债务通函询证的确认回函,而且该笔违规拆借资金交易未经 贵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为此, 我们无法实施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证实该应收款项的真实性及可收回性. (3) 如 贵公司合并会计报表附注6所述, 应收运费中应收外部非关联方往来款项净额计1,361,040.33 人民币元.由于我们未能收到对该等应收款项通函询证的确认回函,因此,我们难以证实该等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 (4) 如 贵公司合并会计报表附注7所述, 贵公司向长江股份公司预付购楼款计2,035,000.00人民币元,该购楼协议并未实际履行,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证实该等预付款项的可收回性. 2. 如 贵公司合并会计报表附注29(2)D所述, 贵公司董事会未形成正式决议,亦未经股东大会批准, 即承诺代大洋代理公司于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清偿其拖欠香港成功码头有限公司的港口操作费计16,017,502.40港元,折合17,060,241.81人民币元,并将 贵公司的集装箱船舶——“金鹏”轮、“金路”轮作为抵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金鹏”轮已被武汉海事法院裁定拍卖,用以抵偿 贵公司所欠江苏省海洋运输总公司的船员租金及其他有关费用.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贵公司仅支付港口操作费计6,000,000.00 人民币元,对于上述未能如期还款可能产生的损失, 我们无法估计. 3. 如 贵公司合并会计报表附注10(1)A.B. C所述,由于 贵公司资产净值计15,690,463.97人民币元的办公用楼和职工住房及资产净值计1,284,936.49 人民币元的招待所已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贵公司对上述房产的处置权受到限制,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我们无法估计. 4. 据向 贵公司管理人员查询后悉知, 贵公司一九九八年度新增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广州大洋科技工业城有限公司.上述长期股权投资未经 贵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 贵公司的会计帐目及会计报表中亦未反映对该公司的投资记录,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 我们未能获取该公司的其他任何法律性文件和相关会计资料 ,由此,对贵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我们无法估计. 5. 据向深圳市尊荣集团有限公司(“尊荣集团”)查询悉知, 贵公司一九九八年度向尊荣集团借款 2, 000,000.00人民币元. 贵公司的会计帐目及会计报表中未反映该笔借款记录,我们也未能获取该笔借款的任何法律性文件和相关会计资料,由此,对 贵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我们无法估计. 6. 如 贵公司合并会计报表附注29(2)G所述,天津康大国际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康大公司”) 与贵公司签订了《货代协议》,天津康大公司以 贵公司天津分公司货运二部(“货运二部”)的名义揽货并操作,且以 贵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具发票及有关单据.由于我们未能获取货运二部的会计报表,故对于货运二部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对 贵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无法予以估计. 7. 如 贵公司合并会计报表附注30(1)所述, 贵公司大连分公司转入私人储蓄帐户500,000.00人民币元,以该分公司职工名义成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大连新大洋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新大洋公司”) 一九九九年度业务收支、费用纳入 贵公司大连分公司汇总核算.由于我们未能获取新大洋公司成立及其与 贵公司有关的法律性文件,未能收到对大连分公司银行存款通函询证的确认回函,亦未能获取新大洋公司一九九九年度业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因此, 我们无法实施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确认新大洋公司与 贵公司的法律关系,对大连分公司一九九九年度会计报表亦难以确认. 8. 由于 贵公司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巨额逾期借款及或有损失的存在,应收款项回收困难,现金入不敷出,绝大部分固定资产处置权受到限制,生产经营活动全部停止;同时亦未对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资产、负债帐项作出在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情况下所必需的调整,故对于 贵公司持续经营的合理性, 我们难以作出判断. 我们认为,由于不能确定上述重大事项对 贵公司一九九九年度合并会计报表整体反映的影响程度,因此, 我们无法对上述合并会计报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及《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是否公允地反映了 贵公司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财务状况及合并财务状况与一九九九年度的经营成果及合并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及合并现金流量发表审计意见. 此外,我们注意到: 1. 如 贵公司合并会计报表附注4所述,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 贵公司委托其董事以私人名义代为持有深圳蛇口大洋集装箱海运有限公司(“集装箱有限公司”)5%的权益性资本.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贵公司与深圳达洋工贸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将其所委托某董事以私人名义持有集装箱有限公司5%的权益性资本转让予深圳达洋工贸有限公司.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并未真正履行. 2. 如 贵公司合并会计报表附注10(1)C所述, 贵公司天津分公司和大连分公司职工住房原价计8,396,830.24人民币元,石家庄办事处、北京办事处、唐山办事处办公用房原价计1,055,932.40人民币元,其房产的产权证明尚未办理. 3. 如 贵公司合并会计报表附注12所述, 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贵公司短期借款中逾期借款折合88,737,840.00人民币元. 4. 如 贵公司合并会计报表附注18所述, 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贵公司之母公司——蛇口大洋公司对于天船公司拖欠江西省江南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之借款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其持有 贵公司的国有法人股计43,023,256股已被冻结或查封;转让给国通证券有限公司的国有法人股计75,776,744 股的产权过户手续尚未办理. 5. 如 贵公司合并会计报表附注31(2)所述,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贵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金额折合86,602,780.00人民币元. 6. 贵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集装箱船舶——“金路”轮于一九九九年二月停航, “金鹏”轮于一九九九年四月停航 ,“金安”轮、“金利”轮于一九九九年六月停航,“金全”轮于一九九九年六月被扣押,船舶运输业务停止;且 贵公司的关联公司GOSCO LINE S.A.的天津(大连)——香港——台湾航线停航, 贵公司为GOSCO LINE S. A.提供的代理揽货业务也随之停止. 故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贵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全部停止,上述事项将对贵公司今后的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五日 中国 深圳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会计报表附注 一九九九年度 单位:人民币元 附注1. 公司简介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三日,本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办函[1995]189号文批准, 由深圳蛇口大洋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蛇口大洋公司”)作为发起人,将其拥有的与海运业务有关的主要经营性资产及其相关负债折价入股,以社会募集方式筹设.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本公司经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深证办复[1995]107号文批复, 向境外投资者增量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票并上市交易.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市字[1995]第26号文批准,本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 股票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本公司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号为深司字N12256号.经营范围为:港澳及近洋航线的海上集装箱运输.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本公司的海上运输航线经营权,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水便集字[1997]191号文批准.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本公司董事会会议决定,将会计上的股份制改组生效日(即本公司建帐之日) 确定为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本公司换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企股粤深总副字第400004号. 附注2. 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1) 会计制度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2) 会计年度 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 记帐本位币 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惟本公司的子公司金程船务有限公司(巴拿马注册)、金全船务有限公司(巴拿马注册)、金利船务有限公司(塞浦路斯注册) 和金安船务有限公司(塞浦路斯注册)以港币为记帐本位币. (4) 记帐基础及计价原则 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各项财产物资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5) 外币业务核算方法 对年度内发生的非本位币经济业务,按当月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市场汇价的中间价 (“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月份终了, 货币性项目中的外币余额概按月末市场汇价进行调整,由此产生的折合本位币差额,业已计入当年度损益类帐项. (6) 外币会计报表的折算方法 对于以港币为记帐本位币的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年末编制折合人民币会计报表的方法为: 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资产类、负债类项目,均按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金额;股东权益类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 均按发生当日的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金额,“未分配利润”项目以折算后的利润分配表中该项目的人民币金额列示.折算后资产类项目合计数与负债类项目和股东权益类项目合计数之间的差额,作为“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在“未分配利润”项目后单独列示 ,本公司在对子公司进行权益法核算时,对其“外币报表折算差额”按本公司持有的权益性资本的比例计算,列示于“资本公积”帐项.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有关反映发生额的项目,按一九九九年市场汇价的平均值折合为人民币金额,“净利润”项目按折算后利润表该项目的数额列示,“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以上一年折算后的年末“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数额列示. 现金流量表中所有项目,均按一九九九年市场汇价的平均值折合为人民币金额 ,由于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已作为调节项目列示于现金流量表中. (7) 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现金等价物是指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 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8) 坏帐核算方法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对于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和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其清偿义务,而且具有明显特征表明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确认为坏帐损失. 坏帐损失采用备抵法核算.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原于决算日按应收帐款余额的3‰ 计提坏帐准备.根据本公司董事会决议,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应收款项( 包括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于决算日, 根据债务单位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情况,按帐龄分析法计提坏帐准备,并计入当年度损益类帐项. 坏帐准备计提的比例列示如下: 帐 龄 计提比例 1年以内 5% 1至2年 20% 2至3年 40% 3年以上 70% 由于会计政策的变更,采用的追溯调整法, 对本公司合并财务状况和合并经营成果的影响详见附注2(16). 坏帐准备的细节在附注6中表述. (9) 存货核算方法 存货包括燃油、船用备品备件、低值易耗品. 存货以实际成本计价,发出存货的成本按加权平均法计算确定. 决算日,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价. 存货跌价准备系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预计存货跌价损失计入当年度损益类帐项.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帐面价值,故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船用备品备件及低值易耗品于购入时一次摊销. 存货及存货跌价准备的细节在附注8中表述. (10) 长期投资核算方法 本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为其他股权投资,采用下列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拥有被投资公司权益性资本不足20%时,以成本法核算;拥有被投资公司权益性资本20%至50%时, 以权益法核算;拥有被投资公司权益性资本50%以上时, 采用权益法核算并对其会计报表予以合并. 根据财政部财会函字[1999]10 号文《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的有关规定,本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在本公司的子公司发生亏损的情况下 ,按本公司所占权益性资本比例计算应承担的份额,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本公司确认的子公司亏损分担额,以对该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减记为零为限. 根据本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于决算日,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对被投资单位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并且这种降低的价值在可预计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时,按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预计的长期投资减值损失计入当年度损益类帐项. 长期股权投资及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细节在附注9中表述. (11) 固定资产计价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单位价值在 2,000.00人民币元以上的实物资产. 固定资产以实际成本计价.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固定资产原价及其累计折旧系以业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重估价值,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调整入帐.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平均计算,并按固定资产类别的原价、估计经济使用年限和估计残值(原价的5%)确定其分类折旧率.自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起,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对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固定资产,其折旧系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在对该等固定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经济使用年限、预计残值(原价的5%), 并结合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实际情况重新厘定其分类折旧率.该等折旧率明细列示如下: 资产类别 折旧年限(年)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20 4.75 船舶 13.5~18 5.27~6.99 运输工具 5 19.00 其他设备 5 19.00 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的细节在附注10中表述. (12)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方法 A. 低值易耗品重估价增值 低值易耗品重估价增值系指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前年度已计入成本的低值易耗品,按业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及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重估价值,自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起分五年摊销. B. 其他长期待摊费用 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系指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的电话安装费等费用,自费用发生当月起分五年摊销. 长期待摊费用的细节在附注11中表述. (13) 收入确认原则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海上集装箱运输业务、 货运代理业务取得的收入,以劳务已经提供, 其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可以流入企业为标志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船舶租赁收入,是以与租赁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租赁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为标志,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主营业务收入的细节在附注28中表述. (14)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按应付税款法核算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细节在附注3(2)中表述. (15) 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 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系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5) 11号《关于印发<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以本公司和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合并各项目数额予以编制. 根据财政部财会函字[1999]10 号文《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的有关规定,在本公司的子公司发生亏损的情况下,本公司未确认的子公司亏损分担额,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上单独设置“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予以反映;同时, 在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的“所得税”项目下单独设置“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予以反映, 本公司在编制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时,是以本公司的子公司于当年度计提的法定盈余公积、 法定公益金中本公司所拥有份额,对本公司当年度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予以调整.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间的所有重大交易和往来款项均在会计报表合并时予以抵销. (16) 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 如附注2(8)所述,由于会计政策的变更, 本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9)35号文《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和财政部财会字(1999)49号文《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采用了追溯调整法,调整了一九九九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或上年实际数. A. 会计政策的变更, 对本公司合并净利润及合并的利润分配的影响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1998年以前 1998 1999 对合并净利润的影响 —坏帐准备 RMB (36,590,521.89) RMB (42,652,406.58) RMB(67,910,589.74) 对合并的利润分配的影响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3,535,107.17 617,285.26 —— —提取法定的公益金 1,767,553.58 308,642.64 —— 5,302,660.75 925,927.90 —— RMB (31,287,861.14) RMB (41,726,478.68) RMB(67,910,589.74) B. 会计政策的变更,对本公司合并的年初未分配利润的影响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1998 1999 对合并年初未分配利润的影响 RMB(31,287,861.14) RMB(73,014,339.82) 附注3. 税项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应纳税项列示如下: (1) 流转税 税 项 税 率 出口运输收入 营业税 3% 进口运输收入 营业税 免* 代理业务收入 营业税 5% 船舶租金收入 营业税 5%** 资金占用利息收入 营业税 5% 其他服务收入 营业税 5% * 根据财政部(85)财税字096号文的规定,本公司承揽的运输业务,凡起运地在国外的,其收入免缴营业税. ** 船舶租金收入中本公司于境外注册的子公司取得的收入,均按当地的税务法规进行缴税.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深圳蛇口大洋集装箱海运有限公司(“集装箱有限公司”)分别按营业税税额的1%计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2)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四日,经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南山征收分局深地税南减免[1996]第237号文批复, 本公司生产性经营所得,自获利年度起, 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金程船务有限公司和金全船务有限公司在巴拿马共和国注册,按当地税务法规缴税. 金利船务有限公司和金安船务有限公司在塞浦路斯共和国注册,按当地税务法规缴税.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地税减免[1997] 9 号文批复,本公司对其境外的四家子公司——金全船务有限公司、金程船务有限公司、 金利船务有限公司和金安船务有限公司的长期投资收益并入本公司一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自一九九六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九九九年度为第四个年度,本公司应按7.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惟本公司本年度计入上述投资收益后仍为生产性经营亏损,故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准备. 集装箱有限公司本年度生产性经营亏损,故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准备. (3) 房产税 本公司及集装箱有限公司房产税按房产原价的70 %为纳税基准,税率为1.2%,由本公司及集装箱有限公司自行申报缴纳. (4) 个人所得税 员工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及集装箱有限公司代扣代缴. (5) 预提外国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发布的《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补充通知,本公司代GOSCO LINE S.A. 收取的运费金额按3.78%的税率代扣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 附注4. 本公司的附属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合营企业 (1) 本公司内部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概况列示如下: 附属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注册成立时间 主营业务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 大连市中山区 1996.02.01 为本公司联络代办业 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务、货运代理.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 天津市和平区 1996.02.01 为本公司联络代办业 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务、货运代理.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 烟台市 1996.02.01 为本公司联络代办业 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务、货运代理. * 本公司的下属分公司——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本年度无经营业务且该分公司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资产总额仅计1,510,839.30 人民币元,故其会计报表未纳入本公司的汇总会计报表中. (2) 本公司在北京、秦皇岛、唐山、沈阳、 石家庄等地设有办事处 ,该等办事处的经济业务由本公司核算.根据本公司与上述办事处负责人签订的承包协议,各办事处为本公司提供揽货和代理收取运费等服务,本公司支付其承包费或揽货佣金. (3) 本公司实质拥有100%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概况列示如下: 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注册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主营业务 经济性质或类型 法定 代表人 1.金程船务有限公司 FIDANQUE BUILDING, FIRST FLOOR. 1993.09.22 USD 10,000.00 海运 境外有限责任公司 黄振明 2.金全船务有限公司 SOTH STREET, PANAMA CITY, REPUBLIC OF PANAMA 1993.09.22 USD 10,000.00 海运 境外有限责任公司 黄振明 3.集装箱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新能源大厦 A座11楼 1993.10.08 RMB31,580,000.00 海上集装箱运输 境内有限责任公司 张曦勤 4.金安船务有限公司** TRIBUNE HOUSE, 10 SKOPA STREET 1996.05.20 CYPRUS 100.00 海运 境外有限责任公司 朱文斌 5.金利船务有限公司*** NICOSIA CYPRUS 1996.07.30 CYPRUS 100.00 海运 境外有限责任公司 朱文斌 * 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 根据《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范要求,经本公司(97)大洋股董字031 号董事会会议决定,集装箱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为本公司与本公司某董事;本公司委托该董事以其私人名义代为持有集装箱有限公司5%的权益性资本, 惟其不得以任何理由享有集装箱有限公司5%的所有者权益. 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集装箱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30,000,000.00人民币元变更为31,580,000.00人民币元, 其中本公司占95%,该董事占5%.该董事并未缴付出资额, 本公司实际持有集装箱有限公司100%的权益性资本.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深圳达洋工贸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本公司拟将上述某董事以私人名义持有的集装箱有限公司5%的权益性资本转让予深圳达洋工贸有限公司,转让价格计4,740,000.00人民币元,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并未真正履行. ** 金安船务有限公司系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日由KKG LIMITED与KKG INVESTMENT LIMITED合资成立的.一九九六年九月十日,上述两家公司将其所拥有金安船务有限公司的权益性资本转让予本公司,其中99%的权益性资本由本公司持有,1 %的权益性资本以本公司某董事的个人名义持有,并将会计上的产权转让生效日确定为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日.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二日, 该公司办理了在香港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股份声明书”,该董事声明以个人名义持有的权益性资本属于本公司所有. *** 金利船务有限公司系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日由KKG LIMITED与KKG INVESTMENT LIMITED合资成立的.一九九六年九月十日,上述两家公司将其所拥有金利船务有限公司的权益性资本全部转让予本公司,其中99%的权益性资本由本公司持有,1 %的权益性资本以本公司某董事的个人名义持有,并将会计上的产权转让生效日确定为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日.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二日,该公司办理了在香港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股份声明书”,该董事声明以个人名义持有的权益性资本属于本公司所有. 基于本公司对上述子公司的权益性资本实际持有情况,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中不列示“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项目. (4) 本公司拥有50%以下权益性资本的联营公司概况列示如下: 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注册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主营业务 经济性质 法定 或类型 代表人 广州大洋丁腈化 广东省增城 1999.01.25 USD 6,980,000.00 工有限公司 * 市中新镇 化工产品 中外合资 朱文斌 有限公司 *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八日, 珠海经济特区中燕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中燕公司”) 与本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珠海中燕公司同意将其位于广东省增城市中新镇120,48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本公司, 转让价格为19,000,000.00人民币元. 惟本公司未支付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广东省增城市对外经济贸易局以增外经业字[1998]116号文件批准,美国JDA国际公司(以下简称“JDA公司”)与本公司共同合资成立广州大洋丁腈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腈化工公司”).丁腈化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9,980,000.00美元,注册资本为6,980,000.00美元. 本公司以向珠海中燕公司购置的广东省增城市中新镇120,48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作价5,235,000.00美元缴付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75%; JDA公司以机械设备和厂房建设投资作价1,745,000.00 美元缴付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5%. 合资期限为十五年.经营范围为生产并销售各类丁腈化工产品( 限制产品除外).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四日,Rich Legend Investments Limited、珠海中燕公司、JDA公司与本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各方均同意本公司将持有丁腈化工公司 70 %的权益性资本转让予Rich Legend Investments Limited,股权转让后, 本公司持有丁腈化工公司5%的权益性资本;同时,各方均同意本公司将从珠海中燕公司受让并投入丁腈化工公司的增城市中新镇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Rich Legend Investments Limited,转让价格仍为19,000,000.00人民币元, 本公司所欠珠海中燕公司有关增城市中新镇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债务均由Rich Legend Investments Limited承担.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五日,丁腈化工公司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企合粤穗总字第005580号. 附注5. 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1998.12.31 原币金额 汇价 折合人民币金额 1999.12.31 原币金额 汇价 折合人民币金额 现金 USD 5,764.59 8.2787 RMB 47,924.64 USD —— —— RMB —— HKD 4,670.92 1.0686 4,991.35 HKD —— —— —— RMB 247,791.09 —— 247,791.09 RMB 8,213.04 —— 8,213.04 300,707.08 8,213.04 银行存款 USD 772,882.54 8.2787 6,414,324.24 USD 157,998.89 8.2793 1,308,120.21 HKD 127,259.72 1.0686 135,989.74 HKD 5,566.24 1.0651 5,928.60 RMB 2,151,710.87 —— 2,151,710.87 RMB 235,171.06 —— 235,171.06 8,702,024.85 1,549,219.87 RMB 9,002,731.93 RMB 1,557,432.91 本公司大连分公司本年度从银行存款帐户转出 500,000.00人民币元存入私人储蓄帐户, 由原大连分公司职工陈超、王英琴成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详见附注30( 1)所述. 附注6. 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 (1)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帐龄分析列示如下: 1998.12.31 帐 龄 金 额 比例 坏帐准备 1999.12.31 金 额 比例 坏帐准备 1年以内 RMB108,557,860.47 33.41% RMB 5,425,563.32 RMB 56,366,765.16*15.86% RMB 1,502,775.44 1至2年 72,153,967.48 22.22% 14,430,793.49 100,302,469.39 28.24% 20,060,493.86 2至3年 136,764,408.95 42.11% 54,705,763.59 41,936,466.67 11.81% 16,774,586.57 3年以上 7,316,596.62 2.26% 5,121,617.63 156,623,746.85 44.09% 109,636,622.97 RMB324,792,833.52 100.00% RMB 79,683,738.03 RMB355,229,448.07 100.00% RMB147,974,478.84 * 本公司的子公司——金全船务公司应收香港汇丰银行拍卖集装箱船舶——“金全”轮及偿还天津轮船实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船公司”) 员工有关费用后的款项计26,311,256.17人民币元, 尚待抵付本公司向香港汇丰银行的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等,故本公司未予计提坏帐准备,详见附注31(4)C. 应收关联方及持本公司5%(含5%) 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欠款的细节详见附注29(3). 应收外部非关联方往来款项净额计1,361,040.33 人民币元,该款项回收困难. (2) 本公司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帐龄分析列示如下: 1998.12.31 帐 龄 金 额 比例 坏帐准备 1999.12.31 金 额 比例 坏帐准备 1年以内 RMB 51,678,221.52 20.21% RMB 2,583,911.08 RMB 15,708,028.46 6.17% RMB 785,401.42 1至2年 55,870,100.19 21.84% 11,174,020.04 83,535,483.38 32.77% 16,707,096.68 2至3年 17,406,400.97 6.81% 6,962,560.39 8,140,273.09 3.19% 3,256,109.24 3年以上 130,808,135.12 51.14% 91,565,694.58 147,502,913.29 57.87% 103,252,039.30 RMB 255,762,857.80 100.00% RMB112,286,186.09 RMB 254,886,698.22 100.00% RMB124,000,646.64 (3)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应收帐款主要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1999.12.31 欠款时间 欠款原因 香港大洋海运代理有限公司 RMB 57,005,392.99 1-4年 应收进口运费等 GOSCO LINE S.A RMB 43,711,711.46 1-4年 应收揽货代理费和承包经营利润及船 舶租金 天船公司 RMB 9,814,270.68 1-4年 船舶租金、港杂费往来等 上海海兴公司 RMB 1,292,690.41 2-3年 船舶租金 中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RMB 770,731.84 1-2年 船舶租金 (4) 本公司应收帐款主要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1999.12.31 欠款时间 欠款原因 香港大洋海运代理有限公司 RMB 21,549,923.81 1-2年 应收进口运费等 GOSCO LINE S.A RMB 10,639,359.01 1-2年 应收揽货代理费和承包经营利润 上海海兴公司 RMB 1,292,690.41 2-3年 船舶租金 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RMB 631,215.43 1年以内 港口使费、单证费等 天船公司 RMB 611,931.18 1-2年 港杂费往来等 (5)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应收款主要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1999.12.31 欠款时间 欠款原因 蛇口大洋公司 RMB 156,801,061.17 1-5年 应收资金占用费、管理费等 香港汇丰银行 RMB 26,311,256.17 1年以内 应收拍卖“金全”轮的收入 中国华电房地产公司 RMB 25,000,000.00 1-2年 应收的暂借款 香港大洋海运代理有 限公司 RMB 11,079,893.78 1-2年 应收的港口操作费 东方汇理银行 RMB 5,575,807.49 1年以内 应收拍卖“金利”轮的收入 (6) 本公司其他应收款主要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1999.12.31 欠款时间 欠款原因 蛇口大洋公司 RMB 28,626,478.69 1-5年 应收资金占用费、管理费等 香港汇丰银行 RMB 26,311,256.17 1年以内 应收拍卖“金全”轮的收入 中国华电房地产公司 RMB 25,000,000.00 1-2年 应收的暂借款 香港大洋海运代理有 限公司 RMB 11,079,893.78 1-2年 应收港口操作费 丁腈化工公司 RMB 405,991.40 1年以内 垫付丁腈化工公司开办费 附注7. 预付帐款 预付帐款主要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1999.12.31 欠款时间 欠款原因 长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RMB 2,035,000.00 * 1-2年 未履行购房协议 其他 21,523.73 4-5年 RMB 2,056,523.73 *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日, 深圳市长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股份公司”) 与本公司签订了《“世界贸易广场”楼宇认购书》,本公司向长江股份公司认购“世界贸易广场”中座第23层,面积为1,385 平方米的甲级写字楼,楼款价格计13,850,000.00人民币元;同时认购“世界贸易广场”北座面积为550平方米的两套商务套房,楼款价格计5,500,000.00人民币元. 购楼款总计 19,350,000.00人民币元, 双方约定签约后一个月内本公司支付30%的购楼款,余款半年内付清. 一九九七年五月,本公司支付长江股份公司购楼款计2,035,000.00人民币元. 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上述购楼协议的其他条款并未实际履行,本公司未再支付购楼余款, 已支付的购楼款计2,035,000.00人民币元尚未收回. 附注8. 存货及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及存货跌价准备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1998.12.31 1999.12.31 金 额 存货跌价准备 金 额 存货跌价准备 船存燃油 RMB 402,296.99 RMB —— RMB 189,055.16 RMB —— 附注9. 长期股权投资 (1) 本公司的其他股权投资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被投资单位名称 投资期限 投资金额 1999.12.31 占被投资单位 本年权益 累计权益 注册资本比例 增(减)额 增(减)额 集装箱有限公司 1993.10.08-2003.10.08 RMB —— 100% RMB (36,092,078.59) RMB (30,000,000.00) 金程船务有限公司 1993.09.22 20,570,840.16 100% (37,608.34) 20,484,891.66 金全船务有限公司 1993.09.22 —— 100% (16,060,486.06) (85,948.00) 金利船务有限公司 1996.05.20 —— 100% (10,952,770.48) (1,777.75) 金安船务有限公司 1996.07.30 —— 100% (13,831,983.73) (1,777.75) 丁腈化工公司 1999.01.25-2014.01.24 —— * 5% —— —— RMB 20,570,840.16 RMB (76,974,927.20) RMB (9,604,611.84) * 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公司对丁腈化工公司尚未实际缴付出资额. (2) 其他合作项目 一九九八年八月一日,大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 合作甲方)、黑龙江海运公司(合作乙方)、大连三峰船务有限公司(合作丙方)、朝阳商船(中国)有限公司(合作丁方)与本公司大连分公司(合作戊方) 签订了《环渤海内支线合作协议》,五方共同合作经营环渤海内支线( 大连——锦州——秦皇岛——大连——威海——大连航线). 根据合作协议, 本公司及合作丙方、 合作丁方每季度各投入100,000.00人民币元作为经营资金,合作甲方负责为该航线提供港口码头服务,合作乙方提供适航船舶, 合作丙方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及会计核算且承担经营人的责任;上述项目试运行期为一年,三个月为一个财务核算期, 每期末,合作甲方与合作乙方分别按15.2%及60.8%的比例分配盈利和承担亏损,其余合作三方各按8 %的比例分配盈利和承担亏损.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日,本公司大连分公司与上述合作四方就上述项目签订了补充协议,改由本公司履行合作丙方的责任,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及会计核算, 提供本公司的发票和帐号供该航线使用,承担经营人的责任. 本公司及合作甲方分别按38%的比例、 其余合作三方分别按8%的比例分配盈利和承担亏损, 合作各方对外揽货均开具各自的提单和其他单据. 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投入该航线经营资金计100,000.00人民币元,由于未能获取该航线业经审计的一九九九年度会计报表,本公司本年度未计算应承担的亏损或应分配的利润,亦未对该投资项目计提减值准备. 附注10. 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原价及其累计折旧增减变动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1999.1.1 本年增加 本年减少 1999.12.31 固定资产原价: 房屋及建筑物 RMB 33,208,900.60 RMB —— RMB 2,989,072.81 RMB 30,219,827.79 船舶 482,206,601.65 —— 419,746,014.65 62,460,587.00 运输工具 4,660,046.11 —— 476,190.11 4,183,856.00 其他设备 2,743,800.55 —— 31,780.00 2,712,020.55 522,819,348.91 —— 423,243,057.57 99,576,291.34 累计折旧: 房屋及建筑物 4,082,977.64 1,460,272.58 210,962.66 5,332,287.56 船舶 173,358,134.12 13,744,222.57 127,769,457.54 59,332,899.15 运输工具 3,237,546.52 502,913.50 260,964.68 3,479,495.34 其他设备 1,844,329.57 276,014.89 22,906.16 2,097,438.30 182,522,987.85 RMB15,983,423.54 RMB128,264,291.04 70,242,120.35 固定资产净值 RMB 340,296,361.06 RMB 29,334,170.99 (1)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房屋及建筑物原值为30,219,827.79人民币元,其中: A. 本公司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新能源大厦11楼的办公用楼,原价计7,750,971.15人民币元,累计折旧计2, 289,443.69人民币元,净值计5,461,527.46人民币元.该等房产系由本公司的发起人——蛇口大洋公司于一九九五年将其作为折价入股的主要经营性资产的一部分投入本公司,惟有关产权过户手续尚未办理. 由于蛇口大洋公司向招商银行深圳蛇口支行借入短期借款计3,504,000.00美元,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到期,招商银行深圳蛇口支行因蛇口大洋逾期未偿还上述借款而提起诉讼,同时对本公司的办公用楼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并获裁定财产保全.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签发深南法执(98)第76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要求评估南山区新能源大厦11楼房产的市场现价,用于拍卖底价作参考. 一九九九年五月三日,该房产的财产保全到期.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又签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上述办公用楼要求继续财产保全.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上述办公用楼尚未被进一步处理. B. 如附注31(2)B所述,本公司位于南油B区75栋的招待所已被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上步支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并获裁定财产保全.该等房产的原价计1,845,302.00人民币元,累计折旧计560,365.51人民币元,净值计1,284,936.49人民币元.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该房产尚未被进一步处理. C. 本公司天津分公司及大连分公司的职工住房原价计8,396,830.24人民币元,石家庄办事处、北京办事处、唐山办事处办公用房原价计1,055,932.40人民币元,其房产的产权证明尚未办理.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本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南头支行借款800,000.00美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息(8.925+1)%,按半年浮动,并由蛇口大洋公司担保.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因本公司逾期未偿还上述借款, 深圳发展银行南头支行提起诉讼,同时对本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工住房及大连分公司办公用房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并获裁定财产保全.该等房产的原价计11,681, 078.84人民币元,累计折旧计1,452,142.33人民币元,净值计10,228,936.51人民币元. 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该等房产尚未被进一步处理. D. 如附注29(2)E、F所述,本公司以天津分公司的办公用楼(原价计7,458,792.00人民币元,累计折旧计1,678,213.30人民币元)为天船公司2,300,000.00人民币元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以及为承诺本年度偿还所欠付天津港东方发展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 港口装卸费等提供抵押担保. (2) 本公司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原价及累计折旧的本年减少系依据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将天津分公司的九套职工住房(原价计2,989,072.81人民币元, 累计折旧计210,962.66人民币元)中的六套职工住房以每套 40,000.00人民币元的价格转让给本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其余三套无偿转让给本公司某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职工住房的净损失计2,538,110.15 人民币元业已计入“营业外支出”帐项,该职工住房的所有权已过户到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名下. (3)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船舶原价为62,460,587.00人民币元. 如附注29(2)D所述,集装箱有限公司所拥有的集装箱船舶——“金路”轮抵押给香港成功码头有限公司(“成功码头”),作为偿还拖欠港口操作费的保证. “金路”轮的原价计62,460,587.00人民币元,累计折旧计59,332,899.15人民币元.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拥有的集装箱船舶——“金鹏”、“金安”、 “金利”和“金全”轮被强制拍卖详见附注31(4). (4) 金全船务有限公司、金利船务有限公司、 金安船务有限公司以港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由于本年年末市场汇价和上年年末市场汇价的差异,折合人民币会计报表时产生的货币折算差额,致使本年固定资产船舶原价减少计1,150,355.04人民币元,累计折旧减少计236,533.69人民币元. 附注11. 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1999.1.1 本年增加 本年减少 1999.12.31 低值易耗品重估价增值 RMB 1,137,540.90 RMB —— RMB 593,499.60 RMB 544,041.30 其他 268,183.07 —— 130,006.60 138,176.47 RMB 1,405,723.97 RMB —— RMB 723,506.20 RMB 682,217.77 附注12. 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1998.12.31 1999.12.31 借款类别 原币金额 汇价 折合人民币金额 原币金额 汇价 折合人民币金额 借款期限 备 注 银行借款 其中:担保借款 USD 800,000.00 8.2787 RMB 6,622,960.00 USD 800,000.00 8.2793 RMB 6,623,440.00 * 1997.03.25- 蛇口大洋担保 1998.03.24 USD 1,000,000.00 8.2787 8,278,700.00 USD 1,000,000.00 8.2793 8,279,300.00* 1997.12.05- 蛇口大洋担保 1998.06.04 USD 1,000,000.00 8.2787 8,278,700.00 USD 1,000,000.00 8.2793 8,279,300.00 * 1997.12.18- 蛇口大洋担保 1998.06.17 USD 1,000,000.00 8.2787 8,278,700.00 USD 1,000,000.00 8.2793 8,279,300.00** 1997.12.15- 1998.05.15 HKD15,000,000.00 1.0686 16,029,000.00 HKD15,000,000.00 1.0651 15,976,500.00*** 1997.12.22.- 深圳万德莱通讯设 1998.06.21 备有限公司担保 RMB 4,000,000.00 —— 4,000,000.00 RMB 4,000,000.00 —— 4,000,000.00*** 1998.03.31- 蛇口大洋担保 1999.03.31 其他借款 其中:抵押借款 RMB 2,300,000.00 —— 2,300,000.00 RMB 2,300,000.00 —— 2,300,000.00****1998.12.15- 以天津分公司办 1999.07.15 公楼作抵押 信用借款 RMB10,000,000.00 —— 10,000,000.00 RMB10,000,000.00 —— 10,000,000.00*****1998.09.30- 1999.09.29 RMB25,000,000.00 —— 25,000,000.00 RMB25,000,000.00 —— 25,000,000.00******1997.10.31- 1997.12.31 RMB88,788,060.00 RMB 88,737,840.00 上述短期借款折合88,737,840.00人民币元均已逾期,目前本公司尚无偿还能力. * 详见附注31(1)E与31(1)F所述. ** 如附注31(1)G所述, 系集装箱有限公司借入的短期借款,由本公司为其担保. 该等借款已由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提起诉讼. *** 详见附注31(1)C与31(1)K所述. **** 如附注29(2)E所述, 该等借款由天船公司转贷给本公司,惟本公司及天船公司尚未与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新华支行签订银行借款转贷协议. ***** 如附注31(2)C所述, 该等借款由广东台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台源信息”)借给本公司. ****** 如附注31(1)D所述, 该借款系本公司向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经开公司”)借入. 附注13. 应交税金 应交税金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1998.12.31 1999.12.31 营业税 RMB 1,077,744.78 RMB 1,137,271.92 企业所得税 640,493.42 640,493.42 外国企业所得 税及营业税 1,251,866.93 1,251,866.93* RMB 2,970,105.13 RMB 3,029,632.27 * 如附注3(5)所述,本公司以前年度代GOSCO LINE S.A. 收取的运费按3.78 %的税率代扣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 附注14. 其他应付款 其他应付款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1998.12.31 1999.12.31 应付关联方往来款项 RMB 3,002,153.79 RMB 3,222,334.03* 应付港口操作费 11,116,303.06 11,079,893.68** 应付港口杂费 207,190.99 185,296.61 应付佣金及差价 117,866.23 51,269.82 暂收款 719,491.95 40,818.40 职工住房保证? 574,489.72 674,489.72 其他 2,119,745.72 (3,699,068.62)*** RMB 17,857,241.46 RMB 11,555,033.64 * 应付关联方往来款项的细节详见附注29(3). ** 如附注29(2)D所述, 本公司承诺清偿香港大洋海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代理公司”) 拖欠的成功码头的港口操作费计16,017,502.40港元, 折合 17,060,241.81人民币元. 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上述港口操作费计10,402,679.26港元,折合11, 079,893.68人民币元,本公司尚未偿还. *** 如附注29(2)D所述, 武汉海事法院因本公司拖欠江苏省海洋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洋公司”)船员租金而裁定拍卖本公司所拥有的“金鹏”轮,所获拍卖价款计5,500,000.00人民币元,已存入武汉海事法院银行存款帐号.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有关债务抵偿程序尚未执行完毕. 附注15. 预提费用 预提费用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1998.12.31 1999.12.31 利息费用 RMB 5,549,327.69 RMB 12,108,411.40 * 咨询和审计费用 2,028,133.43 1,948,892.53 ** RMB 7,577,461.12 RMB 14,057,303.93 * 系计提的短期借款的利息. ** 主要系本公司预提的应支付予境外会计师行一九九六年度至一九九八年度及境内会计师事务所一九九九年度的审计费用. 附注 16.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均系向银行的借款,其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1998.12.31 借款类别 原币金额 汇价 折合人民币金额 1999.12.31 原币金额 汇价 折合人民币金额 借款条件 银行借款 其中:抵押借款 USD 614,625.00 8.2787 RMB 5,090,109.14 USD 921,937.50 8.2793 RMB 7,610,156.15 由蛇口大洋担保,并以 “金全”轮作抵押 USD 1,687,500.00 8.2787 13,975,284.38 USD —— —— ——* 以“金安”轮作抵押 USD 1,312,500.00 8.2787 10,869,665.63 USD —— —— ——* 以“金利”轮作抵押 RMB 29,935,059.15 RMB 7,610,156.15 * 如附注31(4)B所述, 业已以集装箱船舶——“金安”、“金利”轮拍卖收入抵偿借款. 附注 17. 长期借款 长期借款均系向银行的借款,其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1998.12.31 1999.12.31 借款单位 原币金额 汇价 折合人民币金额 原币金额 汇价 折合人民币金额 借款期限 年利率 借款条件 汇丰银行 USD2,547,531.25 8.2787 RMB 21,097,762.15 USD1,932,906.25 8.2793 15,955,222.93 1995.01.13- LIBORI 由蛇口大洋公司担 2003.01.13 浮动 保,并以“金全” 轮作抵押 法国东方汇理银行 USD 8,775,000.00 8.2787 72,671,478.75 USD 869,193.34 8.2793 7,174,778.13* 1996.06.25- LIBOR 以“金安”轮作抵押 2004.09.25 浮动 法国东方汇理银行 USD 7,087,500.00 8.2787 58,696,194.38 USD —— —— ——* 以“金利”轮作抵押 RMB152,465,435.28 RMB23,130,001.06 * 如附注31(4)B所述,业已以集装箱船舶——“金安”、“金利”轮拍卖收入抵偿借款. 附注18. 股本 股本增减变动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1999.1.1 本年增(减)额 1999.12.31 尚未流通股份 发起人股份 RMB 118,800,000.00 RMB —— RMB 118,800,000.00 其中: —— 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118,800,000.00 —— 118,800,000.00* 已流通股份 —— 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79,200,000.00 —— 79,200,000.00 股份总额 RMB 198,000,000.00 RMB —— RMB 198,000,000.00 * 本公司国有法人股均由蛇口大洋持有,其中: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蛇口大洋公司与国通证券有限公司(原招商银行证券公司) 借款合同纠纷案,签发了深中法执(98)第216-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深圳证券交易所协助冻结了蛇口大洋公司持有本公司的国有法人股10,000,000股,冻结期限为半年.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八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蛇口大洋公司与招商银行深圳蛇口支行(“招行蛇口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签发了深中法经调初裁字第478 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深圳证券交易所协助冻结了蛇口大洋公司持有本公司的国有法人股27,000,000股,冻结期限为半年.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因天船公司与江西省江南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纠纷案中蛇口大洋公司负有连带赔偿责任,签发了( 1999)高经初字第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深圳证券交易所协助查封了蛇口大洋公司持有本公司的国有法人股43,023,256.00股.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及二十九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蛇口大洋公司与国通证券有限公司委托借款纠纷案,签发了深中经调初裁字(98)第216-2号及深中法执(1999)5-21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深圳证券交易所协助继续冻结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已被冻结的蛇口大洋公司持有本公司的国有法人股10,000,000股,并另外冻结了蛇口大洋公司持有本公司的国有法人股37,000,000股.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蛇口大洋公司与招商银行深圳蛇口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签发深中法执(1998)第47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协助冻结蛇口大洋公司持有本公司的国有法人股50,000,000股,惟因蛇口大洋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国有法人股仅余1,776,744股未被冻结, 故深圳证券交易所是次实际冻结1,776,744股.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蛇口大洋公司与国通证券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签发了(1999)深中法执字第5-2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蛇口大洋公司将所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36,500,000股,每股作价0.40人民币元抵偿给国通证券有限公司,以冲抵所欠全部债务.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蛇口大洋公司与招商银行深圳蛇口支行的债务纠纷案,签发了(1999)深中法字执第7-824-1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蛇口大洋将所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39,276,744股,每股作价0.40人民币元,抵偿给招行蛇口支行, 以冲抵所欠部分债务,同时将招行蛇口支行抵债所得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39,276,744股,过户到国通证券有限公司名下. 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蛇口大洋公司尚未办理国有法人股75,776,744股的过户手续;持有本公司的国有法人股43,023,256股仍被冻结或查封. 附注19. 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增减变动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1999.1.1 本年增加 本年减少 1999.12.31 股本溢价 RMB 71,480,964.88 RMB —— RMB —— RMB 71,480,964.88 投资准备 (1,202,463.63) —— 53,664.35* (1,256,127.98) RMB 70,278,501.25 RMB —— RMB 53,664.35 RMB 70,224,836.90 * 本公司对金程船务有限公司、金全船务有限公司、金利船务有限公司和金安船务有限公司进行权益法核算时,对其因外币折算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减少, 按本公司持有其权益性资本的比例计算本公司拥有的所有者权益的减少. 附注20. 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增减变动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1999.1.1 本年增加 本年减少 1999.12.31 本公司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RMB 8,395,715.66 RMB —— RMB —— RMB 8,395,715.66 子公司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2,133,095.95 —— —— 2,133,095.95 本公司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益金 4,197,857.83 —— —— 4,197,857.83 子公司利润分配是取法字盈余公益金 1,066,547.97 —— —— 1,066,547.97 RMB 15,793,217.41 RMB —— RMB —— RMB 15,793,217.41 附注21. 未确认的投资损失 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集装箱有限公司、金全船务有限公司、 金利船务有限公司及金安船务有限公司累计亏损额为223, 825,320.80人民币元. 本公司本年度对上述子公司进行权益法核算时,按本公司所占权益性资本比例计算应承担的份额,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计134,878,513.58人民币元,将长期股权投资调整为零.在编制本合并会计报表时, 本公司将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未确认的上述子公司的累计亏损分担额计88,984,415.56人民币元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增设“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予以反映,同时, 将一九九九年度未确认的上述子公司的亏损分担额计88,984,415.56人民币元于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增设“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予以反映. 附注22. 未分配利润 本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中确定的净利润计提. 本公司的利润分配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与按境外注册会计师以《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中确定的当年度净利润两者中较少者分配.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本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建议的一九九八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按10 %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5%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 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不予分配. 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五日,本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建议的一九九九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由于出现大幅亏损,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未分配利润增减变动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1998.12.31 1999.12.31 年初未分配利润 RMB 55,264,684.85 RMB 56,099,259.66 加:本年度净利润转入 1,760,502.71 (115,187,470.22) 年初未分配利润调增(减)数 (31,287,861.14)* (73,014,339.82)* 本年度净利润调增(减)数 (42,652,406.58)* —— 减: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617,285.26 —— 提取法定盈余公益金 308,642.64 ——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调增(减)数 (617,285.26)* —— 提取法定盈余公益金调增(减)数 (308,642.64)* —— 年末未分配利润 RMB (16,915,080.16) RMB (132,102,550.38) * 对本年度发生的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本公司业已调减了本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或上年实际数.由于会计政策变更, 对一九九八年度合并净利润及一九九八年年初未分配利润调整的细节详见附注2(16). 附注23. 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1998 1999 利息支出 RMB 22,198,071.09 RMB 14,284,068.19 减:利息收入 11,093,000.57 98,117.70 汇兑损失 —— —— 减:汇兑收益 60,812.44 13,161.65 银行手续费 181,491.64 7,525.35 其他 28,259.25 —— RMB 11,254,008.97 RMB 14,180,314.19 附注24. 投资收益 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权益法调整取得的投资收益(损失)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1998 1999 集装箱有限公司 RMB (24,180,558.01) RMB(36,092,078.59) 金程船务有限公司 1,709,284.01 16,056.01 金全船务有限公司 3,906,871.54 (16,060,486.06) 金利船务有限公司 4,552,067.10 (10,952,770.48) 金安船务有限公司 2,925,650.07 (13,831,983.73) RMB (11,086,685.29) RMB(76,921,262.85) 附注25. 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收入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1998 1999 赔偿收入 RMB 1,176,538.11 RMB 802,090.17 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 —— 127,700.00 RMB 1,176,538.11 RMB 929,790.17 附注26. 营业外支出 营业外支出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1998 1999 固定资产清理损失 RMB 119,917.60 RMB 108,779,634.37* 罚款支出 180,559.60 120.00 其他 1,800.00 213,241.83 RMB 302,277.20 RMB 108,992,996.20 本年度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损失计108,779,634.37人民币元,其中: * 如附注10(2)所述,本年度本公司将天津分公司九套职工住房原价计2,989,072.81人民币元 , 累计折旧计210,962.66人民币元转让给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共收取转让价款计240,000.00人民币元,转让职工住房的净损失计2,538,110.15人民币元. 如附注29(2)D、31(4)所述, 本年度本公司及其子公司被强制拍卖的集装箱船舶——“金安” 、“金利”、“金全”及“金鹏” 轮用以抵付所欠债务. 该等船舶原价共计418,595,659.61人民币元,累计折旧计 127, 756,059.51人民币元,共收取拍卖价款计22,100,000.00美元、5,500,000.00人民币元,共折合188,181,915.00人民币元,发生相关拍卖费用等计3,548,239.85人民币元,拍卖船舶的净损失计106,205,924.95人民币元. 附注27.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1998 邮电费 RMB 232,805.18 办公费 194,915.38 交际应酬费 256,324.13 付深圳市安泰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安泰达公司”)往来款 1,016,631.71 支付专业机构费 797,218.50 其他 1,318,383.80 RMB 3,816,278.70 附注28. 分行业资料 分行业主营业务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主营业务收入 1998 1999 主营业务成本 主营业务毛利 1998 1999 1998 1999 运输、代理业务及 码头操作费收入 40997338.47 2522541.81 34627746.85 6172975.95 6369591.62 (3650434.14) 船舶租金收入 64038217.95 22582190.03 37605060.18 21018111.78 26433157.77 1564078.25 105035556.42 25104731.84 72232807.03 27191087.73 32802749.39 (2086355.89) 附注29.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1) 关联方关系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A. 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 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主营业务 与本公司 经济性质或类型 法定代表人 的关系 蛇口大洋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后海 船舶和船员租赁 新能源大厦A座11楼 货运代理等. 母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吕有珍* 天船公司 天津市和平区 天津港口的近洋国 际、国内货物运输 蛇口大洋 股份有限公司 赵志国 的母公司 * 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法定代表人由朱文斌变更为吕有珍. 本公司的子公司概况详见附注4. B. 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的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公司名称 1999.1.1 本年增加 本年减少 1999.12.31 蛇口大洋公司 RMB 66,320,000.00 RMB —— RMB —— RMB 66,320,000.00 天船公司 RMB 150,310,000.00 RMB —— RMB —— RMB 150,310,000.00 集装箱有限公司 RMB 31,580,000.00 RMB —— RMB —— RMB 31,580,000.00 金程船务有限公司 USD 10,000.00 USD —— USD —— USD 10,000.00 金全船务有限公司 USD 10,000.00 USD —— USD —— USD 10,000.00 金安船务有限公司 CYPRUSL 100.00 CYPRUSL —— CYPRUSL—— CYPRUSL 100.00 金利船务有限公司 CYPRUSL 100.00 CYPRUSL —— CYPRUSL—— CYPRUSL 100.00 国通证券有限公司 RMB 800,000,000.00 RMB 1,400,000,000.00 RMB —— RMB2,200,000,000.00 C. 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所持权益及其变化: 1999.1.1 公司名称 金额 % 本年增加 本年减少 金额 % 金额 % 1999.12.31 金额 % 蛇口大洋公司 RMB207,839,740.18 60 RMB —— 60 RMB 194,164,814.68 — RMB 13,674,925.50 21.73 天船公司 RMB207,839,740.18 60 RMB —— 60 RMB 194,164,814.68 — RMB 13,674,925.50 21.73* 集装箱有限公司 RMB 93,995,664.97 100 RMB —— 100 RMB 93,995,664.97 — RMB —— 100 金程船务有限公司 RMB 20,608,448.50 100 RMB —— 100 RMB 37,608.34 — RMB 20,570,840.16 100 金全船务有限公司 RMB 16,060,486.06 100 RMB —— 100 RMB 16,060,486.06 — RMB —— 100 金安船务有限公司 RMB 13,831,983.73 100 RMB —— 100 RMB 13,831,983.73 — RMB —— 100 金利船务有限公司 RMB 10,952,770.48 100 RMB —— 100 RMB 10,952,770.48 — RMB —— 100 国通证券有限公司 RMB —— — RMB24,083,727.52 38.27 RMB —— — RMB 24,083,727.52 38.27** * 天船公司系通过蛇口大洋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21.73%的权益性资本. ** 如附注18所述, 国通证券有限公司受让蛇口大洋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计75,776,744股,拥有本公司38.27%的权益性资本. D. 不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关系的性质: 公司名称 与本公司的关系 香港大洋控股有限公司(“大洋控股公司”) 蛇口大洋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大洋代理公司 蛇口大洋公司的子公司 安泰达公司 蛇口大洋公司的子公司 香港兴威管理有限公司(“兴威公司”) 大洋控股公司的子公司 GOSCO LINE S.A. 大洋控股公司的子公司 天津康大国际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康大公司”) 本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副总经理 与该公司总经理为同一人 (2) 关联方交易 A. 主营业务及其他收入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关联方收取或由关联方代理结算的收入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1998 1999 原币金额 折合人民币金额 原币金额 折合人民 币金额 船舶租金收入 USD 3,540,000.00 RMB 29,311,200.00 USD —— RMB——* 揽货代理费收入 USD 916,480.00 7,588,454.40 USD —— ——** 台湾航线承包经营利润 RMB 2,500,000.00 2,500,000.00 RMB —— ——** 资金占用费利息收入 RMB 6,381,227.29 6,381,227.29 RMB —— ——*** RMB 45,780,881.69 RMB —— * 根据金安船务有限公司、金利船务有限公司分别与GOSCO LINE S.A. 签订的租船协议,该等公司以每日12,000.00美元的价格向GOSCO LINE S.A.收取其租用集装箱轮船租金.本年度GOSCO LINE S.A. 未再租用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集装箱船舶. **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十日,GOSCO LINE S.A.与本公司重新签订了《关于承包经营对台航线运输业务的协议》,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 本公司为其提供揽货服务按每标准集装箱25.00美元收取揽货代理费, 每年度应向其收取航线承包经营利润计2,000,000.00人民币元. 本年度,本公司未向 GOSCO LINE S.A. 收取上述揽货代理费及承包经营利润;无偿为其提供揽货服务计 334个标准集装箱,自一九九九年二月起,GOSCO LINE S.A.的台湾航线的运输业务即停止. *** 根据本公司、集装箱有限公司及金程船务有限公司分别与蛇口大洋公司签订的协议,本公司、集装箱有限公司及金程船务有限公司对蛇口大洋公司占用其流动资金,一九九八年度按7.5%年利率计收利息, 本年度由蛇口大洋公司未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显示,蛇口大洋公司已资不抵债,且无资金来源,相关的利息收入不能流入本公司,故本年度不再对蛇口大洋公司占用的流动资金计收利息. B. 船舶成本 根据天船公司与本公司签订的《船员租赁协议》,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港澳及近洋航线运营的“金全”、 “金利”、 “金安”三艘集装箱轮船的船员系向天船公司雇请,其租金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1998 轮船 租期 名称 租用日期 年租金 (月) 1999 租期 租 金 折合人民币金额 年租金 (月) 租 金 折合人民币金额 “金全”轮 1998.01.01- USD 100,000.00 10 1998.10.31 USD 83,333.33 RMB 689,916.64 USD240,000.00 6 USD111,333.33 RMB 921,684.11 1998.11.01- USD 240,000.00 2 1998.12.31 USD 37,055.71 306,784.22 “金利”轮 1998.01.01- USD 100,000.00 10 1998.10.31 USD 83,333.33 689,916.64 USD240,000.00 6 USD115,333.33 954,798.51 1998.11.01- USD 240,000.00 2 1998.12.31 USD 34,829.64 288,354.59 “金安”轮 1998.01.01- USD 100,000.00 10 1998.10.31 USD 83,333.33 689,916.64 USD240,000.00 6 USD110,666.67 916,165.09 1998.11.01- USD 240,000.00 2 1998.12.31 USD 40,063.96 331,689.52 RMB 2,996,578.25 RMB2,792,647.71 C. 支付费用 本年度,本公司支付予董事的报酬总额为200,998.00人民币元. D.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大洋代理公司、成功码头与本公司签订了《债务确认合同》,本公司确认大洋代理公司为本公司在香港的代理人,对大洋代理公司在香港与成功码头签订的协议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本公司将承担最终责任,并负责偿还截至一九九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止大洋代理公司拖欠成功码头的港口操作费,本公司将集装箱船舶——“金鹏”轮抵押给成功码头作为还款的保证.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本公司出具欠债证明, 确认其拖欠成功码头港口操作费计16,017,502.40港元, 折合17,060,241.81人民币元, 并承诺于一九九九年一月三十一日之前清偿上述债务.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八日,本公司与成功码头签订了《第一顺序抵押合同》 ,将“金鹏”轮抵押给成功码头,成功码头为该第一顺序抵押的唯一受益人.抵押期限由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至一九九九年一月三十日.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大洋代理公司、成功码头与本公司签订了《债务确认合同》,本公司承诺立即付款3,000,000.00人民币元予成功码头,于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八日之前清偿欠付成功码头的港口操作费,并将集装箱有限公司的集装箱船舶金路轮及55 个标准集装箱抵押给成功码头,作为清偿上述欠款的保证. 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董事会就上述事项未形成正式的书面决议 ,亦未经股东大会批准,本公司已实际支付上述港口操作费计6,000,000.00 人民币元,尚欠付成功码头港口操作费计10,402,679.26港元,折合11,079,893.68人民币元. 抵押期满后,成功码头未提出继续将“金鹏”轮抵押,因本公司拖欠江苏海洋公司船员租金计1,401,727.64 人民币元,武汉海事法院于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分别签发(1999)武海法字商字第69-1号和69-2 号民事裁决书裁定,对本公司“金鹏” 轮在大连港予以扣押.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武汉海事法院以(1999)武海法字执字第74号民事裁决书裁定 ,拍卖本公司“金鹏”轮,拍卖所得价款在支付因扣押和拍卖船舶的费用后, 全部存入武汉海事法院银行帐号.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武汉海事法院与临海市海州海运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金额计5,500,000.00人民币元. 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上述拍卖“金鹏” 轮相应的债务抵偿程序尚在进行之中, 拍卖产生的固定资产净损失计7,473,845.20 人民币元业已计入本公司“营业外支出”帐项;“金路” 轮尚未被进一步处理. E.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天船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新华支行借入款项计2,300,000.00 人民币元.本公司以资产净值计5,780,578.70人民币元的天津分公司办公楼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天船公司将该笔借款全部转贷给本公司,惟天船公司及本公司尚未与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新华支行签订借款转贷协议. F. 本公司因欠东方公司港口装卸费等各项费用, 于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与东方公司签订《抵押担保合同》,本公司承诺于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前偿还欠款数额的70%,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前还清全部欠款, 并以本公司座落于天津市和平区沈阳道59号的房产(天津分公司办公楼)之中扣除已被抵押2,300,000万元之外的其余全部价值的房屋作为上述还款承诺的抵押担保.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尚未归还上述费用. G.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天津康大公司与本公司签订了《货代协议》,天津康大公司以本公司天津分公司货运二部的名义揽货并操作,使用本公司的发票和其他有关单据.对于天津康大公司所承揽的香港、上海中转货,本公司应支付其揽货佣金,同时,在本公司制定的标准运价的基础上,本公司即按每标准集装箱30.00 美元退给天津康大公司部分操作费.一九九八年度天津康大公司为本公司揽货运费金额计967,476.06美元,折合8,009,629.28人民币元, 本公司支付天津康大公司揽货佣金及操作费净额计81,798.00美元,折合678,688.00人民币元;本年度,由于本公司的航运业务基本停止, 天津康大公司未再为本公司提供揽货服务,本公司亦未支付其揽货佣金及操作费. I. 本年度本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代收代付有关费用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公司名称 交易性质 金额 本公司 代GOSCO LINE S.A.支付港口使费 RMB 5,253,459.95 天津康大公司 代本公司收取运费 RMB 6,847,676.42 代本公司支付港口使费、燃油费用 RMB 8,312,610.67 安泰达公司 代本公司支付员工工资、水电费等费用 RMB 1,651,131.10 大洋代理公司 代本公司支付船舶费用 RMB 1,265,437.37 (3) 关联方往来款项余额 关联方往来款项余额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1998.12.31 1999.12.31 项目 公司名称 原币金额 折合人民币金额 占该项 原币金额 折合人民币金额 占该项 的比例 的比例 应收帐款 天船公司 USD 582,258.60 RMB 4,869,006.57 USD 1,011,761.51 RMB 8,351,572.71 HKD 2,662,881.31 2,845,554.97 HKD 2,021,660.59 2,153,270.69 RMB (532,491.86) (532,491.86) RMB (702,417.72) (702,417.72) WON 1,150,000.00 11,907.94 WON 1,150,000.00 11,845.00 7,193,977.62 5.48% 9,814,270.68* 7.74% 大洋代理公司 USD 9,142,701.38 75,688,472.35 USD 8,928,214.71 73,921,988.04 HKD(24,722,690.10) (26,418,666.64) HKD (24,657,794.57) (26,263,017.00) RMB 9,346,421.95 9,346,421.95 RMB 9,346,421.95 9,346,421.95 58,616,227.66 44.66% 57,005,392.99* 44.99% GOSCULINE S.A. USD 2,084,587.61 17,265,984.03 USD 2,818,379.76 23,206,239.56 HKD 404,681.25 432,442.38 HKD 404,681.25 431,026.00 RMB 19,817,760.51 19,817,760.51 RMB 20,074,445.90 20,074,445.90 37,516,186.92 28.59% 43,711,711.46* 34.50% 天津康大公司 USD 372,943.53 3,087,555.40 USD —— —— RMB (659,410.24) (659,410.24) RMB —— —— 2,428,145.16 1.85% —— —— RMB105,754,537.36 80.58% RMB 110,531,375.13 87.23% 其他应收款 蛇口大洋公司 USD 8,107,345.40 RMB67,118,284.23 USD 9,564,108.34 RMB 78,338,580.37 HKD 1,571,857.56 1,679,686.99 HKD 2,992,127.67 3,186,915.18 RMB 55,494,302.74 55,494,302.74 RMB 75,275,565.62 75,275,565.62 124,292,273.96 64.22% 156,801,061.17 68.62% 大洋代理公司 HKD 9,099,129.26 9,723,329.53 5.02% HKD 10,402,679.26 11,079,893.78 4.85% RMB134,015,603.49 69.24% RMB 167,880,954.95* 73.47% 其他应付款 兴威公司 USD 870.97 RMB 7,213.05 USD —— RMB —— HKD (6,750.00) (7,213.05) HKD —— —— 安泰达公司 RMB 1,264,916.96 1,264,916.96 7.08% RMB 949,748.06 949,748.06 8.22% 大洋控股公司 USD 209,739.91 1,737,236.83 USD 218,862,52 1,812,028.46 HKD — —— —— HKD 13,077.80 13,929.16 1,737,236.83 9.73% 1,825,957.62 15.80% 天津康大公司 RMB —— —— —— RMB 446,628.35 446,628.35 3.87% RMB 3,002,153.79 16.81% RMB 3,222,334.03 27.89% * 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公司应收天船公司、大洋代理公司、GOSCO LINE S.A.和蛇口大洋公司的往来款项共计折合278,412,330.08人民币元.长期以来本公司从上述四家公司收到的现金甚少,该等公司尚无清偿本公司上述巨额款项的能力,本公司本年度对该四家公司的往来款项计提坏帐准备共计折合136,397, 372.13人民币元,惟对其余计142,014,957.95 人民币元尚未根据其可收回性估计该等应收款项的坏帐损失. 附注30. 重大事项 (1) 本公司大连分公司于本年度从银行存款帐户转出500,000.00人民币元存入私人储蓄帐户,由原大连分公司职工陈超、 王英琴于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成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新大洋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00.00人民币元.本年度新大洋公司业务收支、 费用已纳入大连分公司汇总核算,大连分公司从新大洋公司开立的银行存款帐户中支付有关费用.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起, 新大洋公司与大连分公司分别独立核算. (2) 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五条集装箱船舶被拍卖或查封,主营业务已处于停顿状态. 附注31. 或有损失 (1) 诉讼事项 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涉及诉讼的应收款项金额计531,485.22人民币元,应付款项金额计79,619,305.90人民币元,其中: A.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本公司对河北省保定市轻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拖欠其海运费计15,960.00美元,折合131,742.22人民币元一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经天津海事法院以津海法商初判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河北省保定市轻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应偿还上述欠付海运费及利息.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公司尚未收到上述款项. B.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日, 本公司对河北省沧州燕丰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燕丰公司”)拖欠其海运费计399,743.00人民币元一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经天津海事法院(1998)津海法保商调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 燕丰公司同意于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前偿付本公司100,000.00人民币元,于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日前偿付本公司219,743.00 人民币元. 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尚未收到上述款项. C. 由于本公司无力偿还向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蛇口支行借入的款项计15,000,000.00港元, 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1998)深中法经调初字第63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本公司应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之前归还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蛇口支行截至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并于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前归还本金15,000,000.00港元(折合15,976,500.00人民币元)及逾期利息, 由担保方深圳市万德莱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万德莱公司”)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公司尚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和罚息. D. 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本公司与中经开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本公司向中经开公司借入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