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度中期报告摘要 重要提示: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者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和连带责任。 天健(信德)会计师事物所为本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为拒绝表示意见的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特提醒投资者注意阅读。 一、公司简介 1、公司法定中文名称: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 Shenzhen Great Ocean Shipping Co.,Ltd. 公司英文名称缩写: GOSCO 2、公司注册及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新能源大厦A座11 楼 3、公司法定代表人: 朱文斌 4、公司董事会秘书: 严中宇 联系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新能源大厦A座11 楼 邮政编码: 518052 电话: 0755-6649282 传真: 0755-6649953 电子信箱:atd1 @ public.szptt.net.cn 5、公司信息披露报纸名称:《证券时报》 、《香港大公报》 登载公司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国际互联网网址:http: //www. cninfo.com.cn 公司中期报告备置地点:董事会秘书室 6、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大洋B 股票代码:2057 二、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合并报表)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00年1-6月 1999年1-6月 净利润 -12,913,508.33 -65,496,447.1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14,540,733.32 -64,545,762.97 每股收益 -0.065 -0.331 净资产收益率(%) -34.35 -104.08 2000年6月30日 1999年12月31日 总资产 190,958,841.01 241,174,369.79 资产负债率(%) 80.31 73.91 股东权益(不包含少数股东权益) 37,593,130.79 62,931,088.37 每股净资产 0.19 0.32 调整后每股净资产 -0.055 -0.056 注:主要财务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收益=净利润/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报告期末股东权益×100% 每股净资产=报告期末股东权益/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份总数 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报告期末股东权益-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待摊费 用—待处理(流动、固定)资产净损失—开办费—长期待摊费用)/报告期末 普通股股份总数 三、股本变动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1、股本变动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股本情况没有变动,具体情况见下表: (数量单位:股): 项 目 期初数 期未数 一、尚未流通股份 1、发起人股份 118,800,000 118,800,000 其中: 境内法人持有股份 118,800,000 118,800,000 尚未流通股份合计 118,800,000 118,800,000 二、已流通股份 1、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79,200,000 79,200,000 已流通股份合计 79,200,000 79,200,000 (三)、股份总数 198,000,000 198,000,000 2、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1、截止2000年6月30日,公司股东总数为8,821户,其中发起法人股股东1户,无内部职工股股东或公司职工股股东。 2、截止2000年6月30日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名次 股东名称 期未持股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1 深圳市蛇口大洋海运有限公司 118,800,000 60.00 2 谢映君 5,280,000 2.6 3 张廷江 1,980,000 1.0 4 黄奕生 435,600 0.22 5 顾群 429,260 0.21 6 君安财务(香港)有限公司 385,656 0.19 7 苏明贞 354,200 0.18 8 BEST RELIANCE INVESTMENTS LTD 352,950 0,18 9 刘共庭 339,620 0.17 10 吴俊华 322,612 0.16 3、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介绍 深圳市蛇口大洋海运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60%的股份,该公司是经深圳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朱文斌,经营范围是从事船舶和船员租赁,货运代理,联运以及报关业务,船舶维修。 4、蛇口大洋公司持有股份质押及控股股东变化情况: 由于蛇口大洋拖欠招商银行深圳蛇口支行、国通证券公司之借款,并且蛇口大洋对于天船公司拖欠江西省江南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之借款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其持有的国有法人股计118,800,000股已全部被冻结。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深中法执字第5- 214号、7-824-1号裁定书裁定:深圳市蛇口大洋海运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3650万股,抵偿给国通证券有限公司,以冲抵所欠全部债务;将深圳市蛇口大洋海运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股39,276,744股抵偿给招商银行深圳蛇口支行,以冲抵所欠部分债务,将招商银行深圳蛇口支行抵偿所得的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39,276,744股,过户到国通证券有限公司名下。 这样,国通证券有限公司事实上即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共持有本公司股份75,776,74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38.27%,唯其相关过户手续至报告期末尚未办理。鉴于此,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仍按蛇口大洋公司进行披露。 四、经营情况的回顾与展望 (一)公司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本公司主营业务是经营港、澳及近洋航线的海上集装箱运输,自1999年底至今主营业务全面陷入停顿,截止报告期末,本公司五艘自有集装箱船舶已相继被银行收回或被法院拍卖。其中“金安”、“金利”轮被法国东方汇理银行强行收回。两轮已分别于1999年6月16日和6月23日被新船东接管;“金全”轮已于1999年11月15日被香港汇丰银行拍卖完毕;“金鹏”轮已被武汉海事法院指定拍卖并于 2000年1月16日移交给新船东;“金路”轮已被天津海事法院指定拍卖并于2000年6月13 日移交给新船东。 经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公司报告期内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0 元,净利润-12,913,508.33元,继续出现大幅亏损。 (二)公司投资情况 报告期内没有募集资金,也没有报告期前的募集资金延续到报告期内使用的情况。 报告期内也没有非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公司财务状况(单位:元) 1、 比较资产负债表 项目 2000.06.30 1999.12.31 增减额 原因 总资产 190,958,841.01 241,174,369.79 -50,215,528.78 固定资产船舶的减少 应收帐款 126,043,402.55 126,717,022.39 -673,619.84 存货 0.00 189,055.16 -189,055.16 船存燃油随船舶出售而减少 长期投资 100,000.00 100,000.00 固定资产 24,442,690.13 29,334,170.99 -4,891,480.86 “金路”轮被拍卖 长期负债 7,153,895.36 23,130,001.06 -15,976,105.30 归还境外银行借款 股东权益 37,593,130.79 62,931,088.37 -25,337,957.58 由于亏损导致 2、比较损益表 项目 2000.01-06 1999.01-06 增减额 原因 主营业务利润 0.0 1,912,368.79 -1,912,369.79 生产经营全部停顿 净利润 -12,913,508.33 -65,496,447.19 52,582,938.86 主要是管理费、财务费减少 (四) 下半年计划 面对公司主业停顿,流动资金极其紧张的局面,公司领导层没有灰心丧气,一蹶不振,而是卧薪尝胆,千方百计寻找出路,积极推动资产重组和产业结构调整,谋求新的发展空间。下半年的工作重点是: 1、继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经营管理; 2、千方百计地解决应收关联方往来款问题; 3、积极推进资产与债务重组; 4、调整产业结构,力争尽快摆脱危机,走出困境。 五、重要事项 (一) 公司中期不分配,不转增。 (二) 公司上年度无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也无配股方案。 (三)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本公司对河北省保定市轻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拖欠海运费计15,960.00美元,折合131,742.22人民币元一事,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经天津海事法院以津海法商初判字第16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河北省保定市轻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应偿还上述欠付海运费及利息。截止二000年六月三十日止,本公司尚未收到上述款项。 2、一九九八年六月二日,本公司对河北省沧州燕丰进出口有限公司拖欠海运费399,743.00人民币元一事,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五日,经天津海事法院(1998)津海法保商调字第22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燕丰公司同意于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前偿付本公司100,000.00 人民币元,于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前偿付本公司219,743.00人民币元。截止二000年六月三十日止,本公司尚未收到上述款项。 3、由于本公司无力偿还向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蛇口支行借入的款项计15,000,000.00港元,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1998)深中法经调初字第63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本公司应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日之前归还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蛇口支行截至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并于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前归还本金15,000,000.00港元及逾期利息,担保方-深圳万德莱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截止二000年六月三十日,本公司尚未归还上述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和罚息。 4、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本公司与中经开签订了《借款协议》,本公司向中经开借入款项计25,000,000.00人民币元,年利率为18%,本公司应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与利息。由于该笔借入资金从未划入本公司帐户,而是由中经开直接汇入长江股份,故一九九七年度本公司未对该等借款及相应债权进行会计处理。一九九八年度,本公司根据上述借款协议将此笔借款及相关的债权补计入帐。 一九九八年,本公司与长江股份公司、中国华电房地产公司(“华电房地产”)签订了《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原中经开汇至长江股份公司的25,000,000.00 人民币的款项由华电房地产承接,本公司应收长江股份公司的债权变更为应收华电房地产的债权。截至二000年六月三十日止,本公司尚未收回上述款项。 因本公司未能如期归还25,000,000.00人民币借款,中经开遂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9)深中法经一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应偿还中经开借款本金计25,000,000.00人民币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浮动利率计算,计息期限自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八日起至结清所欠款项之日止。同时,由于本公司与中经开之间的借贷行为违反国家法律及有关金融当局管理规定,对当事人双方分别处以100,000.00人民币元的罚款。截至二000年六月三十日止,本公司尚未归还欠付中经开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5、 由于本公司的子公司-金程船务有限公司将其集装箱轮“金程”轮出租予JARDING FREIGHT SERVICES (H.K.) LIMITED (“JARDING”), JARDING 在承运GOLDENFORD公司的货物时,承运货物运错到达地点,GOLDENFORD遂于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分别将JARDING 及金程船务有限公司作为第一被告及第二被告,要求赔偿其损失计1,885,974.97港元,折合2,008,751.94人民币元及其相关利息。截止二000年年六月三十日止,香港高等法院尚未对此案作出判决。 6、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因深圳发展银行南头支行与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以(1999)深南法经初字第1-0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于判决生效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0.00美元及其利息(其中一九九八年十月三十日起至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止按万分之四计息,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本判决书确认的还款日止按万分之三计息,蛇口大洋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二000年六月三十日止,本公司尚未归还上述款项。 7、一九九九年五月四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法国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与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以(1999)深中法经二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向法国兴业银行偿还愈期贷款2,000,000.00美元及愈期利息(利率按伦敦同业市场拆息最优惠利率加年息2。5%计息,计息时间从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二日起至判决书生效日止)。截至二000年六月三十日止,本公司尚未归还上述款项。 8、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二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因集装箱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案,以(1999)龙法经初字第16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集装箱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日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的贷款本金1,000,000.00美元及利息(一九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止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本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二000年六月三十日止,本公司尚未归还上述款项。 9、一九九九年四月六日,天津海事法院对广州越秀企业(集团)公司(简称“越秀公司”)与本公司天津分公司海运货物损坏赔偿纠纷一案,以(1998)津海法高初盘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应偿付越秀公司修理费计119,800.00港元及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本公司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公司认为天津法事法院判决采用法律不当,原告主体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一审判决,改判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截至二000年六月三十日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尚未作出最终判决。 10、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燕丰公司”对本公司承运其货物造成毁损事宜,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金额计120,816.30美元,47,833.81人民币元,共折合1,045,114.98人民币元,截至二000年六月三十日止,天津海事法院尚未对此案作出判决。 11、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深圳市中级法院因本公司于深圳市商业银行南山支行(原深圳城市合作商业银行南山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以(1999)深中法经调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公司于生效日后十五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借款4,000,000.00人民币元及利息(利息合同期内按合同约定计付,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计息期从欠息之日起计付至偿还之日止),逾期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截至二000年六月三十日止,本公司尚未归还上述款项。 12、二000年五月二十四日,天津航道局物资公司对本公司拖欠“金路”轮船舶港务费一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赔偿尚未支付的“金路”轮船舶港务费用和水电费用共计208,400.00人民币元。截至二000年六月三十日止,天津海事法院尚未对此案作出判决。 13、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广东省城市人民法院对珠海中燕发展公司要求解除与本公司之间的《开发广州城市中新镇土地协议书》一案,以(2000)增法房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请。二000年三月十五日,珠海中燕发展公司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一审判决,改判解除双方签定的上述协议书。截至二000年六月三十日止,广州市中级法院尚未作出最终判决。 (四) 本公司报告期内无收购兼并、资产重组重大事项。 (五)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见第六部分财务报告。 (六) 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的三分开情况: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基本上实现了与大股东在人员、资产和财务上的三分开。但有本公司的董事长与原控股股东深圳市蛇口大洋海运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为同一人的情况,这一情况将随着控股股东的变更而将要发生变化。, (七) 公司报告期内没有发生托管、承包、 租赁其它公司资产和其它公司托管、承包、租赁本公司资产事项。 (八) 经本公司1999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继续聘请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公司的审计工作。 (九)其它重大合同(含担保等)及其履行情况: 1、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六日,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决定,同意本公司为深圳万德莱通讯设备有限公司提供23,000,000.00港元的借款担保。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二日,本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蛇口支行签订了《贷款保证担保合同》,本公司为万德莱公司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与深圳发展银行蛇口支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项下的23,000,000.00港元借款提供不可撤销的担保,保证期限自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二日至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2、一九九七年一月十七日,深圳市大洋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上步支行签订了《临时授信额度合同》,建行上步支行授给大洋投资临时T/R 承兑额度,金额计3,600,000.00美元,本公司同时向建行上步支行为大洋投资的上述合同出具一份不可撤销的担保书。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四日及九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建行上步支行为大洋投资垫付了3,600,000.00美元的信用证款项,由于大洋投资拖欠上述款项,建行上步支行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深中院以(1998)深中法经一初字第12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大洋投资应归还上步支行垫付款本金计3,600,000.00美元及相应的利息,本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由于上述事项,本公司位于南油B区75栋招待所资产净值1,284,936.49 人民币元已被建行上步支行向深圳中院申请并获裁定财产保全。 一九九九年一月八日,本公司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本公司认为大洋投资注册成立及借款行为均涉及违法行为,请求二审法院全面审查有关证据,并查明有关事实,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移至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粤法经二终字第209号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公司又于二000 年一月三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检查院提出了抗诉申请,惟目前尚无进一步的消息。截至二000年六月三十日止,大洋投资尚未偿还上述款项。 3、经本公司董事会同意,本公司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八日与交通银行广州分行签订了《借款保证合同》,本公司为台源信息向交通银行广州分行的借款计 30,000,000.00人民币元,提供不可撤销信用担保,同时,台源公司将所借款项中的10,000,000.00人民币元转借给本公司,期限一年。 由于台源公司未能如期偿还上述借款本息,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法院提出诉讼。二000 年五月二十六日,广州市中级法院以(2000)中法经初字第122号、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台源公司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向交通银行广州市分行清偿30,000,000.00人民币元借款本金及罚息,本公司对该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截至二000年六月三十日止,广东台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尚未归还上述款项。 4、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天船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新华支行借入款项计2,300,000。00人民币元。 本公司以天津分公司办公楼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天船公司将该笔借款全部转贷给本公司,惟天船公司及本公司尚未与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新华支行签订借款转贷协议。 5、本公司因欠东方公司港口装卸费等各项费用,于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与东方公司签定《抵押担保合同》,本公司承诺于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前偿还欠款数额的70%,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前还清全部欠款,并以本公司天津分公司办公楼之中扣除已被抵押2,300,000 人民币元之外的其余全部价值的房屋作为上述还款承诺的抵押担保。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东方公司向天津海事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本公司归还借款。二000年一月四日,天津海事法院以(1999)津海法商保字第849-1号民事判决书裁定,自即日起,查封本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甘肃路康乐里地号忠二字1/1025,房证号为98津和更字0004的A幢、B幢办公楼房或其它等值财产。截至二000年六月三十日止,本公司尚未归还上述费用。 二000年七月五日,天津海事法院向本公司发出(2000)海法执通字第1281号强制执行通知书。 (10)公司报告期内无对外担保事项。 (11)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所涉事项的说明: 1、关于应收关联方-天船、GOSCO LINES S.A,香港大洋代理、蛇口大洋往来款问题,公司正在千方百计解决。 2、关于向中经开借入2,500万元人民币的问题:当时本来是一项非常短暂的拆借,后因情况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尊荣集团、中国华电房地产公司介入后,使事情复杂化。现已和华电签订股权抵偿协议,并正在办理有关手续。 3、对会计报表附注6所述的应收运费中应收外部非关联方往来款项,公司将采取各种手段,抓紧解决。 4、关于向长江股份公司预付购楼款的问题,由于购楼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公司正在与关联方研究解决办法。 5、本公司董事会未形成正式决议,亦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即承诺代香港大洋代理公司清偿其拖欠香港成功码头的港口操作费计16,017,502.40港元,其原因如下:香港大洋代理系本公司在境外的代理机构,接受本公司委托,处理船舶、货物有关事宜,并替本公司垫付码头操作费用等。某种程度上讲,大洋代理的债务即是本公司的债务。为了迫使大洋代理尽快偿清债务,香港成功码头曾一度扣留了本公司的船舶和承载的货物,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并给公司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为此,深圳市及天津市有关主管部门曾出面协调,但未能奏效。在此特殊情况下,为缓解债务危机,本公司将“金鹏”、“金路”两条集装箱船舶抵押给成功码头。现“金鹏”已被法院拍卖,用以抵偿公司所欠江苏省海洋运输公司的船员租金及其他有关费用,“金路”轮已于二000年六月十一被天津海事法院拍卖,拍卖金额5,000,000人民币元,用以抵偿欠付成功码头港口操作费。 6、 本公司的办公用楼和招待所早已分别被法院裁定财产保全,由于公司无力偿还所欠款项,一时也难以解冻,故公司对该等房产暂无处置权。 7. 为了发展高科技项目,本公司确实在广州增城注册了大洋科技工业城,注册的时候是借用珠海中燕公司的土地评估报告,本公司没有投入资金,该公司现在没有任何经营活动,实际上是一个空壳公司摆在那里。现正在准备注销或把空壳公司转给他人。 8. 关于公司向深圳市尊荣集团有限公司借款2,000,000.00人民币元问题,由于双方债权债务尚未理清,故无法谈及该笔借款的偿还问题。 9. “天津康大”系天津分公司的货代公司,在揽货和协调关系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是天津分公司长期的合作伙伴,本公司将认真核实其帐务情况。 10、由于公司面临许多法律纠纷,大连分公司帐户被查封,资金无法存放,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得不将资金存入公司控制的私人帐户。另外大连分公司职工为了生存所注册的一家公司与这50万元人民币无关。 11、虽然公司所有船舶相继或被法院和债权人强行收回或拍卖扣押,公司主营业务处于全面停顿状态,但公司一直在推进资产和债务重组,千方百计解决应收款,尽快调整产业结构,以期早日走出困境。 (12)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说明: 1、应收账款方面 (1)本监事会经调查确证,公司应收关联方-天船公司、GOSCO LINE S.A.、香港大洋代理公司及蛇口大洋的款项在核实过程中各方差距确实较大,且现公司的控股股东发生变化,至今未有明确结果,进一步影响了上述问题的处理,本监事会已督促公司深入核实,逐家协调,尽快落实。 (2)本监事会了解到公司从“中经开”借入的2500 万元人民币实际用于购买天船的部分股权之表述情况属实。公司将从“中经开”借入的这笔资金转入“华电房地产”主要是交换深华新部分股权,这起正常的股权转让因尊荣集团未能履行协议而未能正式实施,致使公司转入“华电房地产”的2500万元人民币暂时无法收回, 也暂无能力偿还“中经开”。 (3)对公司应收下属办事处的运费总额, 本监事会已要求公司督促下属办事处尽快提供债务人明细清单,千方百计催收帐龄逾三年的应收运费。 (4)本监事会注意到公司曾与深圳长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定购楼协议,并支付部分购楼款2,035,000.00人民币元,由于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而此笔款项也已提供给尊荣集团、华电公司,用于支付购买天船股份的定金。对此本监事会要求公司尽快与尊荣和华电公司协调,以期尽快收回这笔款项。 2、 本监事会了解到公司董事会未形成正式决议,亦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即承诺代香港大洋代理公司清偿其拖欠香港成功码头的港口操作费计16,017,502.40 港元一事,造成“金路”、“金鹏”两条船被抵押,事前未得到股东大会批准,对此, 本监事会已向公司指出其做法超越权限。 3、 公司的办公用楼和招待所系公司成立时蛇口大洋投入到公司的资产,其中招待所已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而公司办公楼如办理产权过户,需支付近四十万元人民币的手续费,加之公司一直考虑将其售出,故一直没有完善产权过户手续。但为了保障本公司的股东利益不受侵害,本监事会曾督促公司与蛇口大洋签订协议,协议称如因蛇口大洋债务纠纷导致该物业产生留置、扣押等情况,蛇口大洋应以等量资金补偿给本公司。目前,上述物业已分别被保全,而从蛇口大洋目前的财务状况来看,其很难履行协议中的赔偿义务。故会计师对此产生的质疑是合情合理的。 4、本监事会注意到公司在广州增城注册了大洋科技工业城,但公司没有实际投资,是用从中燕公司受让的土地的部分评估价值验资注册的,公司至今也没有实际支付中燕土地转让款,国土局也未发放正式的土地使用证。 5、本监事会了解到公司有向尊荣集团公司借款2,000,000元人民币,用于归还公司向珠海中燕公司的借款这一情况。 6、本监事会确认“天津康大”系天津分公司的货代公司,在揽货和协调关系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是天津分公司长期的合作伙伴,本监事会已督促公司派专人去核实其相关帐务情况。 7、本监事会要求公司董事会尽快完善董事会、经营班子的职能,强化经营班子的作用,确定今后的发展方向,以期尽快解决、落实上述问题。 (13)其它重大事项: 1、 经本公司一九九九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选举朱文斌、王春良、赵良、庞英学、刘明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原董事张曦勤、韩清 、武建东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报告期内经公司(2000)大洋股董字第003号董事会决议,聘任严中宇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2、 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对公司中期税后利润无影响。 3、本公司大连分公司一九九九年度从银行存款帐户转出500,000 人民币元存入私人储蓄帐户,由大连分公司职工陈超、王英琴于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成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新大洋公司”,注册资本500,000人民币元。一九九九年度新大洋业务开支、费用纳入大连分公司汇总核算,大连分公司从新大洋公司开立的存款帐户中支付有关费用,二000年一月一日起,新大洋公司与大连分公司分别独立核算。 4、 截止二000年六月三十日止,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五艘集装箱船舶已全部被拍卖,主营业务已处入停顿状态。 注:本报告将在2000年8月31日的《证券时报》、《香港大公报》上公告。 六、财务会计报告(已审计) (一) 审计报告:(附后) 公司中期财务报告经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了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信德特审报字(2000)第30 号)。 (二) 会计报表(包括母公司会计报表)——比较式(附后) (三) 会计报表附注(附后) 七、备查文件 1、载有董事长亲笔签名的中期报告文本; 2、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亲笔签字并盖章的审计报告正本; 3、 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披露过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原稿; 4、《公司章程》; 5、在其它证券市场公布的中期报告文本。 以上文件均齐备、完整,并备于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以供查阅。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0年八月三十一日 信德特审报字(2000)第30号 审计报告 中国 深圳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贵公司二零零零年六月三十日的资产负债表及合并资产负债表与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会计期间的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及合并现金流量表.这些会计报表由贵公司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对这些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的审计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进行的,在审计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 1. 贵公司二零零零年六月三十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银行存款余额计996,790.09人民币元中的352,886.20人民币元,我们未能取得银行的回函确认,且未能索取到银行对帐单等会计凭证,亦未能实施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对其真实性及完整性,我们难以确认. 2. 贵公司二零零零年六月三十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下列应收款项的真实性及/或可收回性,我们难以确认.同时,对该等应收款项,贵公司亦未合理估计其坏帐损失. (1) 如贵公司合并会计报表附注28(3)所述,贵公司应收关联方天津轮船实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船公司”)、GOSCO LINE S.A.、 香港大洋海运代理有限公司(“大洋代理公司”)及深圳蛇口大洋海运有限公司(“蛇口大洋公司”)的往来款项净额计129,188,238.82人民币元,占贵公司合并流动资产总额的77.78%. 由于长期以来贵公司从上述四家公司收到的现金甚少,该等公司尚无清偿 贵公司巨额款项的能力,因此,对于该等应收关联方往来款项的可收回性,我们难以证实. (2) 如贵公司合并会计报表附注30(1)D所述,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经开”)与贵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贵公司向中经开借入款项计25,000,000.00人民币元,该笔款项直接汇入深圳市长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股份”),嗣后又转入中国华电房地产公司(“华电房地产”),贵公司一九九七年度未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而于一九九八年度将该笔借款及相应的债权补计入帐.由于我们未能收到华电房地产对该笔债务通函询证的确认回函,而且该笔违规拆借资金交易未经贵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为此,我们无法实施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证实该应收款项的真实性及可收回性. (3) 如贵公司合并会计报表附注6所述,应收运费中应收外部非关联方往来款项净额计973,233.21人民币元. 由于我们未能收到对该等应收款项通函询证的确认回函,因此,我们难以证实该等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 (4) 如贵公司合并会计报表附注7所述,贵公司向长江股份预付购楼款计2,035,000.00人民币元,该购楼协议并未实际履行,我们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证实该等预付款项的可收回性. 3. 如贵公司合并会计报表附注14及28(2)C所述,贵公司董事会未形成正式决议,亦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即承诺代大洋代理公司于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清偿其拖欠香港成功码头有限公司(“成功码头”)的港口操作费计16,017,502.40港元,折合17,079,893.68人民币元,并将贵公司的“金鹏”轮、“金路”轮两条集装箱船舶作为抵押.一九九九年,本公司已支付成功码头港口操作费6,000,000. 00人民币元.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金鹏”轮已被武汉海事法院裁定拍卖,用以抵偿贵公司所欠江苏省海洋运输总公司(“江苏海运公司”)的船员租金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零零零年六月十一日,“金路”轮已被天津海事法院拍卖,拍卖金额计5,000,000.00人民币元,用以抵偿欠付香港码头港口操作费.截至二零零零年六月三十日止,贵公司尚欠付成功码头港口操作费计6,079,893.68人民币元,对于上述未能如期还款可能产生的损失,我们无法估计. 4. 如贵公司合并会计报表附注10(1)A.B.C所述,由于贵公司资产净值计15,228,952.78人民币元的办公用楼和职工住房及资产净值计1,241,110.57人民币元的招待所已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贵公司对上述房产的处置权受到限制,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我们无法估计. 5. 据向贵公司管理人员查询后悉知,贵公司一九九八年度新增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广州大洋科技工业城有限公司. 上述长期股权投资未经贵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批准,贵公司的会计帐目及会计报表中亦未反映对该公司的投资记录,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我们未能获取该公司的其他任何法律性文件和相关会计资料,由此,对贵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我们无法估计. 6. 据向深圳市尊荣集团有限公司(“尊荣集团”)查询悉知,贵公司一九九八年度向尊荣集团借款2,000,000.00人民币元. 贵公司的会计帐目及会计报表中未反映该笔借款记录,我们也未能获取该笔借款的任何法律性文件和相关会计资料,由此,对贵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我们无法估计. 7. 如贵公司合并会计报表附注28(2)E所述,天津康大国际贸易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康大”)与贵公司签订了《货代协议》,天津康大以贵公司天津分公司货运二部(“货运二部”)的名义揽货并操作,且以 贵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具发票及有关单据.由于我们未能获取货运二部的会计报表,故对于货运二部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对贵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无法予以估计. 8. 如贵公司合并会计报表附注29(1)所述,贵公司大连分公司转入私人储蓄帐户500,000.00人民币元,以该分公司职工名义成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大连新大洋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新大洋公司”)一九九九年度业务收支、费用纳入贵公司大连分公司汇总核算. 由于我们未能获取新大洋公司成立及其与贵公司有关的法律性文件,未能收到对大连分公司银行存款通函询证的确认回函,亦未能获取新大洋公司一九九九年度及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会计期间业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因此,我们无法实施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确认新大洋公司与贵公司的法律关系,对大连分公司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会计期间的会计报表亦难以确认. 9. 由于贵公司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巨额逾期借款及或有损失的存在,应收款项回收困难,现金入不敷出,绝大部分固定资产处置权受到限制,生产经营活动全部停止;同时亦未对二零零零年六月三十日资产、 负债帐项作出在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情况下所必需的调整,故对于贵公司持续经营的合理性,我们难以作出判断. 我们认为,由于不能确定上述重大事项对 贵公司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会计期间合并会计报表整体反映的影响程度,因此,我们无法对上述合并会计报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及《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贵公司二零零零年六月三十日的财务状况及合并财务状况与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及合并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及合并现金流量发表审计意见. 此外,我们注意到: 1. 如贵公司合并会计报表附注4所述,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贵公司委托其董事以私人名义代为持有深圳蛇口大洋集装箱海运有限公司(“集装箱有限公司” )5%的权益性资本.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贵公司与深圳达洋工贸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将其所委托某董事以私人名义持有集装箱有限公司5%的权益性资本转让予深圳达洋工贸有限公司.截至二零零零年六月三十日止,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并未真正履行. 2. 如贵公司合并会计报表附注10(1)C所述,贵公司天津分公司和大连分公司职工住房原价计8,396,830.24人民币元,石家庄办事处、北京办事处、 唐山办事处办公用房原价计1,055,932.40人民币元,其房产的产权证明尚未办理. 3. 如贵公司合并会计报表附注12所述,截至二零零零年六月三十日止,贵公司短期借款中逾期借款折合88,687,7000.00人民币元. 4. 如贵公司合并会计报表附注18所述,截至二零零年六月三十日止,贵公司之母公司——蛇口大洋对于天船公司拖欠江西省江南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之借款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其持有贵公司的国有法人股计43,023,256股已被冻结或查封;转让给国通证券有限公司的国有法人股计75,776,744股的产权过户手续尚未办理. 5. 如贵公司合并会计报表附注30(2)所述,截至二零零零年六月三十日止,贵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金额折合86,526,800.00人民币元. 6. 贵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集装箱船舶——“金路”轮于一九九九年二月停航,“金鹏”轮于一九九九年四月停航,船舶运输业务停止;且 贵公司的关联公司GOSCO LINE S.A.的天津(大连)——香港——台湾航线停航, 贵公司为 GOSCO LINE S.A.提供的代理揽货业务也随之停止. 贵公司的子公司——金全船务有限公司的集装箱船舶——“金全”轮由于欠付其关联方——天船公司的船员工资而被天津海事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七日扣押,并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被香港汇丰银行拍卖,金全船务有限公司的船舶出租业务也随之停止. 故截至二零零零年六月三十日止,贵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全部停止,上述事项将对贵公司今后的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邓建新 中国注册会计师 李渭华 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一日 中国 深圳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会计报表附注 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会计期间 单位:人民币元 附注1. 公司简介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三日,本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办函[1995〗189 号文批准,由深圳蛇口大洋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蛇口大洋公司”)作为发起人,将其拥有的与海运业务有关的主要经营性资产及其相关负债折价入股,以社会募集方式筹设.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本公司经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深证办复[1995〗 107号文批复,向境外投资者增量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股票并上市交易.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市字[1995〗第 26号文批准,本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 股票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本公司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号为深司字N12256号.经营范围为:港澳及近洋航线的海上集装箱运输.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本公司的海上运输航线经营权,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以水便集字[1997〗191 号文批准.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七日,本公司董事会会议决定,将会计上的股份制改组生效日(即本公司建帐之日)确定为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一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本公司换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企股粤深总副字第400004号. 附注2. 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1) 会计制度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2) 会计年度 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 记帐本位币 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惟本公司的子公司金程船务有限公司(巴拿马注册) 、金全船务有限公司(巴拿马注册)、金利船务有限公司(塞浦路斯注册)和金安船务有限公司(塞浦路斯注册)以港币为记帐本位币. (4) 记帐基础及计价原则 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各项财产物资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5) 外币业务核算方法 对年度内发生的非本位币经济业务,按当月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市场汇价的中间价(“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月份终了,货币性项目中的外币余额概按月末市场汇价进行调整,由此产生的折合本位币差额,业已计入当年度(期)损益类帐项. (6) 外币会计报表的折算方法 对于以港币为记帐本位币的子公司的会计报表,年末编制折合人民币会计报表的方法为: 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资产类、负债类项目,均按二零零零年六月三十日的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金额;股东权益类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均按发生当日的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金额,“未分配利润”项目以折算后的利润分配表中该项目的人民币金额列示. 折算后资产类项目合计数与负债类项目和股东权益类项目合计数之间的差额,作为“外币报表折算差额”在“未分配利润”项目后单独列示,本公司在对子公司进行权益法核算时,对其“外币报表折算差额”按本公司持有的权益性资本的比例计算,列示于“资本公积”帐项.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中有关反映发生额的项目,按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会计期间的市场汇价的平均值折合为人民币金额,“净利润”项目按折算后利润表该项目的数额列示,“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以上一年折算后的年末“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数额列示. 现金流量表中所有项目,均按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会计期间的市场汇价的平均值折合为人民币金额,由于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已作为调节项目列示于现金流量表中. (7) 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现金等价物是指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8) 坏帐核算方法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对于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和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其清偿义务,而且具有明显特征表明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确认为坏帐损失. 坏帐损失采用备抵法核算.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于决算日,根据债务单位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等情况,按帐龄分析法计提坏帐准备,并计入当年度(期)损益类帐项. 坏帐准备计提的比例列示如下: 帐 龄 计提比例 1年以内 5% 1至2年 20% 2至3年 40% 3年以上 70% 坏帐准备的细节在附注6中表述. (9) 存货核算方法 存货包括燃油、船用备品备件、低值易耗品. 存货以实际成本计价,发出存货的成本按加权平均法计算确定. 决算日,存货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价.存货跌价准备系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预计存货跌价损失计入当年度(期) 损益类帐项. 船用备品备件及低值易耗品于购入时一次摊销. 存货及存货跌价准备的细节在附注8中表述. (10) 长期投资核算方法 本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为其他股权投资,采用下列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拥有被投资公司权益性资本不足20%时,以成本法核算;拥有被投资公司权益性资本20%至50%时,以权益法核算;拥有被投资公司权益性资本 50%以上时,采用权益法核算并对其会计报表予以合并. 根据财政部财会函字[1999〗10 号文《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的有关规定,本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在本公司的子公司发生亏损的情况下,按本公司所占权益性资本比例计算应承担的份额,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本公司确认的子公司亏损分担额,以对该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减记为零为限;未确认的子公司亏损分担额,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在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上单独设置“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予以反映;同时,在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的“所得税”项目下单独设置“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予以反映.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对被投资单位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帐面价值,并且这种降低的价值在可预计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时,按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预计的长期投资减值损失计入当年度(期)损益类帐项. 长期股权投资及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细节在附注9中表述. (11) 固定资产计价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00 人民币元以上的实物资产. 固定资产以实际成本计价.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固定资产原价及其累计折旧系以业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重估价值,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调整入帐.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平均计算,并按固定资产类别的原价、 估计经济使用年限和估计残值(原价的5%)确定其分类折旧率.自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对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固定资产,其折旧系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在对该等固定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经济使用年限、预计残值(原价的5%),并结合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实际情况重新厘定其分类折旧率. 该等折旧率明细列示如下: 资产类别 折旧年限(年)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20 4.75 船舶 13.5~18 5.27~6.99 运输工具 5 19.00 其他设备 5 19.00 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的细节在附注10中表述. (12)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方法 A. 低值易耗品重估价增值 低值易耗品重估价增值系指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前年度已计入成本的低值易耗品,按业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及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重估价值,自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起分五年摊销. B. 其他长期待摊费用 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系指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的电话安装费等费用,自费用发生当月起分五年摊销. 长期待摊费用的细节在附注11中表述. (13) 收入确认原则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海上集装箱运输业务、货运代理业务取得的收入,以劳务已经提供,其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可以流入企业为标志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船舶租赁收入,是以与租赁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租赁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为标志,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本会计期间生产经营业务全部停止,未有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发生. (14)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按应付税款法核算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细节在附注3(2)中表述. (15) 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 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系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5)11号《关于印发< 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以本公司和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合并各项目数额予以编制. 本公司在编制合并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时,是以本公司的子公司于当年度(期) 计提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中本公司所拥有份额,对本公司当年度(期) 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予以调整.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间的所有重大交易和往来款项均在会计报表合并时予以抵销. 附注3. 税项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应纳税项列示如下: (1) 流转税 税 项 税 率 出口运输收入 营业税 3% 进口运输收入 营业税 免* 代理业务收入 营业税 5% 船舶租金收入 营业税 5%** 资金占用利息收入 营业税 5% 其他服务收入 营业税 5% * 根据财政部(85)财税字096号文的规定,本公司承揽的运输业务,凡起运地在国外的,其收入免缴营业税. ** 船舶租金收入中本公司于境外注册的子公司取得的收入,均按当地的税务法规进行缴税.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深圳蛇口大洋集装箱海运有限公司(“集装箱有限公司”)分别按营业税税额的1%计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2)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四日,经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南山征收分局深地税南减免[1996〗第237号文批复,本公司生产性经营所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金程船务有限公司和金全船务有限公司在巴拿马共和国注册,按当地税务法规缴税. 金利船务有限公司和金安船务有限公司在塞浦路斯共和国注册,按当地税务法规缴税. 根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地税减免[1997〗 9号文批复,本公司对其境外的四家子公司——金全船务有限公司、金程船务有限公司、金利船务有限公司和金安船务有限公司的长期投资收益并入本公司一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自一九九六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零零零年度为第五个年度,本公司应按7.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惟本公司本会计期间计入上述投资收益后仍为生产性经营亏损,故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准备. 集装箱有限公司本年度生产性经营亏损,故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准备. (3) 房产税 本公司及集装箱有限公司房产税按房产原价的70%为纳税基准,税率为1. 2%,由本公司及集装箱有限公司自行申报缴纳. (4) 个人所得税 员工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及集装箱有限公司代扣代缴. (5) 预提外国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发布的《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补充通知,本公司代GOSCO LINE S.A.收取的运费金额按3.78%的税率代扣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 附注4. 本公司的附属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合营企业 (1) 本公司内部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概况列示如下: 附属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注册成立时间 主营业务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大连市中山区 1996.02.01 为本公司联络代办业务、货运代理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和平区 1996.02.01 为本公司联络代办业务、货运代理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烟台市 1996.02.01 为本公司联络代办业务、货运代理 * 本公司的下属分公司——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本会计期间无经营业务,且该分公司二零零零年六月三十日的资产总额仅计1,510,839.30 人民币元,故其会计报表未纳入本公司的汇总会计报表中. (2) 本公司在北京、秦皇岛、唐山、沈阳、石家庄等地设有办事处,该等办事处的经济业务由本公司核算.根据本公司与上述办事处负责人签订的承包协议,各办事处为本公司提供揽货和代理收取运费等服务,本公司支付其承包费或揽货佣金. (3) 本公司实质拥有100%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概况列示如下: 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注册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主营业务 经济性质或类型 法定代表人 1.金程船务有限公司 FIDANQUE BUILDING, FIRST FLOOR. 1993.09.22 USD 10,000.00 海运 境外有限责任公司 黄振明 2.金全船务有限公司 SOTH STREET,PANAMA CITY,REPUBLIC OF PANAMA 1993.09.22 USD 10,000.00 海运 境外有限责任公司 黄振明 3.集装箱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 道新能源大厦A座11楼 1993.10.08 RMB31,580,000.00 海上集装箱运输 境内有限责任公司 张曦勤 4.金安船务有限公司** TRIBUNE HOUSE,10 SKOPA STREET 1996.05.20 CYPRUS 100.00 海运 境外有限责任公司 朱文斌 5.金利船务有限 公司*** NICOSIA CYPRUS 1996.07.30 CYPRUS 100.00 海运 境外有限责任公司 朱文斌 * 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根据《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范要求,经本公司(97)大洋股董字031号董事会会议决定,集装箱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为本公司与本公司某董事;本公司委托该董事以其私人名义代为持有集装箱有限公司5%的权益性资本,惟其不得以任何理由享有集装箱有限公司5%的所有者权益. 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集装箱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30,000,000.00人民币元变更为31,580,000.00人民币元,其中本公司占95%,该董事占5%. 该董事并未缴付出资额,本公司实际持有集装箱有限公司100%的权益性资本.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深圳达洋工贸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本公司拟将上述某董事以私人名义持有的集装箱有限公司5%的权益性资本转让予深圳达洋工贸有限公司,转让价格计4,740,000.00人民币元,截至二零零零年六月三十日止,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并未真正履行. ** 金安船务有限公司系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日由 KKG LIMITED 与 KKG INVESTMENT LIMITED合资成立的.一九九六年九月十日,上述两家公司将其所拥有金安船务有限公司的权益性资本转让予本公司,其中99 %的权益性资本由本公司持有,1%的权益性资本以本公司某董事的个人名义持有,并将会计上的产权转让生效日确定为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日.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二日,该公司办理了在香港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股份声明书”,该董事声明以个人名义持有的权益性资本属于本公司所有. *** 金利船务有限公司系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日由KKG LIMITED 与 KKG INVESTMENT LIMITED合资成立的.一九九六年九月十日,上述两家公司将其所拥有金利船务有限公司的权益性资本全部转让予本公司,其中99 %的权益性资本由本公司持有,1%的权益性资本以本公司某董事的个人名义持有,并将会计上的产权转让生效日确定为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日.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二日,该公司办理了在香港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股份声明书”,该董事声明以个人名义持有的权益性资本属于本公司所有. 基于本公司对上述子公司的权益性资本实际持有情况,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中不列示“少数股东权益”和“少数股东损益”项目. (4) 本公司拥有50%以下权益性资本的联营公司概况列示如下: 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注册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主营业务 经济性质或类型 法定代表人 广州大洋丁腈化工有限公司* 广东省增城市中新镇 1999.01.25 USD6,980,000.00 化工产品 中外合资有限公司 朱文斌 *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八日,珠海经济特区中燕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珠海中燕公司”)与本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珠海中燕公司同意将其位于广东省增城市中新镇120,48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本公司,转让价格为19,000,000.00 人民币元.惟本公司未支付该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广东省增城市对外经济贸易局以增外经业字[1998〗116号文件批准,美国JDA国际公司(以下简称“JDA公司”)与本公司共同合资成立广州大洋丁腈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腈化工公司”). 丁腈化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9,980,000.00美元,注册资本为6,980,000.00美元.本公司以向珠海中燕公司购置的广东省增城市中新镇120,48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作价5,235,000.00 美元缴付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75%;JDA公司以机械设备和厂房建设投资作价1,745,000.00美元缴付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25%.合资期限为十五年. 经营范围为生产并销售各类丁腈化工产品(限制产品除外).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四日,Rich Legend Investments Limited、珠海中燕公司、JDA公司与本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各方均同意本公司将持有丁腈化工公司70%的权益性资本转让予Rich Legend Investments Limited,股权转让后,本公司持有丁腈化工公司5%的权益性资本;同时,各方均同意本公司将从珠海中燕公司受让并投入丁腈化工公司的增城市中新镇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Rich Legend Investments Limited,转让价格仍为19,000,000.00人民币元,本公司所欠珠海中燕公司有关增城市中新镇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债务均由Rich Legend Investments Limited承担.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五日,丁腈化工公司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企合粤穗总字第005580号. 附注5. 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1999.12.31 2000.6.30 原币金额 汇价 折合人民币金额 原币金额 汇价 折合人民币金额 现金 USD —— —— RMB —— USD —— —— RMB —— HKD —— —— —— HKD 11,182.15 1.0620 11,875.45 RMB 8,214.53 —— 8,214.53 RMB 39,821.46 —— 39,821.46 RMB 8,213.04 RMB 51,696.91 银行存款 USD 157,998.89 8.2793 1,308,120.21 USD 97,043.40 8.2780 802,717.15 HKD 5,566.24 1.0651 5,928.60 HKD 1,526.51 1.0620 1,621.15 RMB 235,171.06 —— 235,171.06 RMB 192,451.79 —— 192,451.79 1,549,219.87 996,790.09 RMB 1,557,432.91 RMB1,048,487.00 本公司大连分公司一九九九年度从银行存款帐户转出500,000.00人民币元存入私人储蓄帐户,由原大连分公司职工陈超、王英琴成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详见附注29(1)所述. 附注6. 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 (1)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帐龄分析列示如下: 1999.12.31 2000.6.30 帐 龄 金 额 比例 坏帐准备 金 额 比例 坏帐准备 1年以内 RMB 56,366,765.16 15.86% RMB 1,502,775.44 RMB 7,491,559.57 8.36% RMB 1,374,577.98 1至2年 100,302,469.39 28.24% 20,060,493.86 28,968,318.94 8.80% 7,348,034.96 2至3年 41,936,466.67 11.81% 16,774,586.57 111,613,009.30 33.92% 44,645,203.72 3年以上 156,623,746.85 44.09% 109,636,622.97 160,952,144.36 48.92% 112,666,501.05 RMB355,229,448.07 100.00% RMB147,974,478.84 RMB329,025,032.17 100.00% RMB166,034,317.72 * 本公司的子公司——金全船务有限公司应收香港汇丰银行款项计 26,311,256.17人民币元,系香港汇丰银行拍卖集装箱船舶——“金全”轮所得价款经偿还天津轮船实业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船公司”)员工有关费用后的余款,本会计期间经香港高等法院判决,已执行债务抵偿程序,其中用以抵偿香港汇丰银行长期借款计23,565,379.08人民币元及其利息费用计1,780,198.24人民币元,抵偿其他公司债务计518,546.16人民币元,抵偿上述债务所余款项计447,132.69人民币元业已汇入金全船务公司公司帐户. 应收关联方及持本公司5%(含5%) 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欠款的细节详见附注28(3). 应收外部非关联方往来款项净额计973,233.21人民币元,该款项回收困难. (2) 本公司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帐龄分析列示如下: 1999.12.31 2000.6.30 帐 龄 金 额 比例 坏帐准备 金 额 比例 坏帐准备 1年以内 15,708,028.46 6.17% 785,401.42 15,064,684.56 14.67% 753,234.23 1至2年 83,535,483.38 32.77% 16,707,096.68 47,455,589.30 25.66% 9,491,117.86 2至3年 8,140,273.09 3.19% 3,256,109.24 44,220,166.77 39.58% 17,688,066.71 3年以上 147,502,913.29 57.87% 103,252,039.30 141,475,204.39 20.09% 99,032,643.07 254,886,698.22 100.00% 124,000,646.64 248,215,645.02 100.00% 126,965,061.87 (3)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应收帐款主要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2000.6.30 欠款时间 欠款原因 香港大洋海运代理有限公司(大洋代理公司) 57,005,392.99 1至4年 应收进口运费等 GOSCO LINE S.A 43,711,711.46 1至4年 应收揽货代理费和承包经营利润及船舶租金收入 天船公司 10,116,647.09 1至4年 船舶租金 上海海兴公司 1,292,690.41 2至3年 船舶租金 中海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724,623.92 1至2年 船舶租金 (4) 本公司应收帐款主要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2000.6.30 欠款时间 欠款原因 大洋代理公司 RMB 21,549,923.81 1至2年 应收进口运费等 GOSCOLIE S.A RMB 10,639,359.01 1至2年 应收揽货代理费和承包经营利润 上海海兴公司 RMB 1,292,690.41 2至3年 船舶租金 上海集装箱码头 RMB 631,215.43 1年以内 港口使费、单证费等 天船公司 RMB 611,931.18 1至2年 船舶租金 (5)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应收款主要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2000.6.30 欠款时间 欠款原因 蛇口大洋公司 RMB 155,763,194.32 1至5年 应收资金占用费、管理费 中国华电房地产公司 RMB 25,000,000.00 2至3年 应收的暂借款 大洋代理公司 RMB 11,079,893.78 2至3年 应收的港口操作费 东方汇理银行 RMB 5,575,807.49 1年以内 应收拍卖“金利”轮的收入 九龙海关 RMB 200,000.00 2至3年 押金 (6) 本公司其他应收款主要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200.6.30 欠款时间 欠款原因 蛇口大洋公司 RMB 28,690,701.69 1至5年 应收资金占用费、管理费 中国华电房地产公司 RMB 25,000,000.00 2至3年 应收的暂借款 大洋代理公司 RMB 11,079,893.78 2至3年 应收港口操作费 丁腈化工公司 RMB 405,991.40 1年以内 垫付丁腈化工公司开办费 九龙海关 RMB 200,000.00 2至3年 押金 附注7. 预付帐款 预付帐款主要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2000.6.30 欠款时间 欠款原因 长江发展股份公司 RMB 2,035,000.00* 2至3年 未履行购房协议 其他 21,484.76 4至5年 RMB 2,056,484.76 *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日,深圳市长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长江股份公司”)与本公司签订了《“世界贸易广场”楼宇认购书》,本公司向长江股份公司认购“世界贸易广场”中座第23层,面积为1,385平方米的甲级写字楼,楼款价格计13,850,000.00人民币元;同时,认购“世界贸易广场”北座面积为550平方米的两套商务套房,楼款价格计5,500,000.00人民币元.购楼款总计19,350,000.00人民币元,双方约定签约后一个月内本公司支付30%的购楼款,余款半年内付清. 一九九七年五月,本公司支付长江股份公司购楼款计2,035,000.00人民币元. 截至二零零零年六月三十日止,上述购楼协议的其他条款并未实际履行,本公司未再支付购楼余款,已支付的购楼款计2,035,000.00人民币元尚未收回. 附注8. 存货及存货跌价准备 存货及存货跌价准备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1999.12.31 2000.6.30 金 额 存货跌价准备 金 额 存货跌价准备 船存燃油 RMB 189,055.16 RMB —— RMB —— RMB —— 附注9. 长期股权投资 (1) 本公司的其他股权投资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2000.6.30 被投资单位名称 投资期限 投资金额 占被投资单位 本期权益增 累计权益增 注册资本比例 (减)额 (减)额 集装箱有限公司 1993.10.08-2003.10.08 RMB —— 100% RMB —— RMB(30,000,000.00) 金程船务有限公司 1993.09.22 20,507,730.98 100% (63,109.18) 20,421,782.98 金全船务有限公司 1993.09.22 —— 100% —— (85,948.00) 金利船务有限公司 1996.05.20 —— 100% —— (1,777.75) 金安船务有限公司 1996.07.30 —— 100% —— (1,777.75) 丁腈化工公司 1999.01.25-2014.01.24 ——* 5% —— —— RMB 20,507,730.98 RMB(63,109.18) RMB (9,667,720.52) * 截至二零零零年六月三十日止,本公司对丁腈化工公司尚未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2) 其他合作项目 一九九八年八月一日,大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合作甲方)、黑龙江海运公司(合作乙方)、大连三峰船务有限公司(合作丙方)、朝阳商船(中国)有限公司(合作丁方)与本公司大连分公司(合作戊方)签订了《环渤海内支线合作协议》,五方共同合作经营环渤海内支线(大连——锦州——秦皇岛——大连——威海——大连航线 ).根据合作协议,本公司及合作丙方、合作丁方每季度各投入100,000.00人民币元作为经营资金,合作甲方负责为该航线提供港口码头服务,合作乙方提供适航船舶,合作丙方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及会计核算且承担经营人的责任;上述项目试运行期为一年,三个月为一个财务核算期,每期末,合作甲方与合作乙方分别按15.2%及60.8%的比例分配盈利和承担亏损,其余合作三方各按8%的比例分配盈利和承担亏损.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日,本公司大连分公司与上述合作四方就上述项目签订了补充协议,改由本公司履行合作丙方的责任,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及会计核算,提供本公司的发票和帐号供该航线使用,承担经营人的责任.本公司及合作甲方分别按38%的比例、其余合作三方分别按8%的比例分配盈利和承担亏损,合作各方对外揽货均开具各自的提单和其他单据. 截至二零零零年六月三十日止,本公司仅投入该航线经营资金计100,000.00人民币元,由于未能获取该航线业经审计的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的会计期间会计报表,本公司本会计期间未计算应承担的亏损或应分配的利润,亦未对该投资项目计提减值准备. 附注10. 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原价及其累计折旧增减变动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2000.1.1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00.6.30 固定资产原价: 房屋及建筑物 RMB 30,219,827.79 RMB —— RMB —— RMB 30,219,827.79 船舶 62,460,587.00 —— 62,460,587.00 —— 运输工具 4,183,856.00 —— —— 4,183,856.00 其他设备 2,712,020.55 —— —— 2,712,020.55 99,576,291.34 —— 62,460,587.00 37,115,704.34 累计折旧: 房屋及建筑物 5,332,287.56 805,880.91 —— 6,138,168.47 船舶 59,332,899.15 —— 59,332,899.15 —— 运输工具 3,479,495.34 610,034.14 —— 4,089,529.48 其他设备 2,097,438.30 347,877.96 —— 2,445,316.26 70,242,120.35 RMB 1,763,793.01 RMB 59,332,899.15 12,673,014.21 固定资产净值 RMB 29,334,170.99 RMB 24,442,690.13 (1)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二零零零年六月三十日的房屋及建筑物原值为30,219,827.79人民币元,其中: A. 本公司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新能源大厦11楼的办公用楼,原价计7,750,971.15人民币元,累计折旧计2,473,529.26人民币元,净值计5,277,441.89人民币元. 该等房产系由本公司的发起人——蛇口大洋公司于一九九五年将其作为折价入股的主要经营性资产的一部分投入本公司,惟有关产权过户手续尚未办理. 由于蛇口大洋公司向招商银行深圳蛇口支行借入短期借款计3,504,000.00美元,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到期,招商银行深圳蛇口支行因蛇口大洋公司逾期未偿还上述借款而提起诉讼,同时对本公司的办公用楼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并获裁定财产保全.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签发深南法执(98)第76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评估南山区新能源大厦11楼房产的市场现价,用于拍卖底价作参考. 一九九九年五月三日,该房产的财产保全到期.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又签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上述办公用楼要求继续财产保全. 截至二零零零年六月三十日止,上述办公用楼尚未被进一步处理. B. 如附注30(2)B所述,本公司位于南油B区75 栋的招待所已被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上步支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并获裁定财产保全. 该等房产的原价计1,845,302.00人民币元,累计折旧计604,191.43人民币元,净值计1,241,110.57人民币元.截至二零零零年六月三十日止,该房产尚未被进一步处理. C. 本公司天津分公司及大连分公司的职工住房原价计8,396,830.24人民币元,石家庄办事处、北京办事处、唐山办事处办公用房原价计1,055,932. 40人民币元,其房产的产权证明尚未办理.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五日,本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南头支行借款800,000.00 美元,借款期限12个月,年息(8.925+1)%,按半年浮动,并由蛇口大洋公司担保.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因本公司逾期未偿还上述借款,深圳发展银行南头支行提起诉讼;同时,对本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工住房及大连分公司办公用房向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并获裁定财产保全.该等房产的原价计11,681,078.84人民币元,累计折旧计1,729,567.95人民币元,净值计9,951,510.89人民币元.截至二零零零年六月三十日止,该等房产尚未被进一步处理. D. 如附注28(2)D、附注30(2)E所述,本公司以天津分公司的办公用楼(原价计7,458,792.00人民币元,累计折旧计1,855,359.61人民币元)为天船公司2,300,000.00人民币元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以及为承诺偿还所欠付天津港东方发展公司( 以下简称“东方公司”)港口装卸费等提供抵押担保.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东方公司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归还欠款. 二零零零年一月四日,天津海事法院(1999)津海法商保字第84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自即日起,查封本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天津市和平区甘肃路康乐里地号忠二字1/1025,房证号为98津和更字0004的A幢、B幢办公楼房或其他等值财产. (2) 本公司固定资产——船舶原价及累计折旧的本期减少系集装箱有限公司所拥有的集装箱船舶——“金路”轮被强制拍卖,用以偿还本公司欠付香港成功码头有限公司(成功码头)的港口操作费. 如附注28(2)C所述,本公司将集装箱船舶—"金路"轮抵押给香港成功码头.由于本公司未能偿还到期债务,二零零零年一月八日,香港成功码头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请扣押“金路”轮,并要求在被告不提供担保时依法拍卖“金路”轮.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二日,经天津海事法院(2000)海商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准予香港成功码头行使抵押权并拍卖抵押物“金路”轮,用以清偿本公司所欠债务.二零零零年六月八日,天津海事法院以《“金路”轮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金路”轮拍卖价款计5,000,000.00人民币元.二零零零年六月十三日,“金路”轮拍卖委员会签发了《“金路”轮所有权转移证明书》,“金路”轮所有权已被转移至买方. 截至二零零零年六月三十日,“金路”轮拍卖产生的固定资产净收益计1,872,312.15人民币元业已计入本公司“营业外收入”帐项. 附注11. 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2000.1.1 本期减少 2000.6.30 低值易耗品重估价增值 RMB 544,041.30 RMB 296,749.80 RMB 247,291.50 其他 138,176.47 65,003.30 73,173.17 RMB 682,217.77 RMB 361,753.1 RMB 320,464.67 附注12. 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1999.12.31 2000.6.30 借款类别 原币金额 汇价 折合人民币金额 原币金额 汇价 折合人民币金额 借款期限 备 注 银行借款 其中:担保借款 USD 800,000.00 8.2793 RMB 6,623,440.00 USD 800,000.00 8.2780 RMB 6,623,700.00* 1997.03.25- 蛇口大洋公司担保 1998.03.24 USD 1,000,000.00 8.2793 8,279,300.00 USD 1,000,000.00 8.2780 8,278,000.00* 1997.12.05- 蛇口大洋公司担保 1998.06.04 USD 1,000,000.00 8.2793 8,279,300.00 USD 1,000,000.00 8.2780 8,278,000.00* 1997.12.18- 蛇口大洋公司担保 1998.06.17 USD 1,000,000.00 8.2793 8,279,300.00 USD 1,000,000.00 8.2780 8,278,000.00** 1997.12.15- 1998.05.15 HKD 15,000,000.00 1.0651 15,976,500.00 HKD 15,000,000.00 1.0620 15,930,000.00*** 1997.12.22. 深圳万德莱通讯设备 1998.06.21 有限公司担保 RMB 4,000,000.00 —— 4,000,000.00 RMB 4,000,000.00 —— 4,000,000.00*** 1998.03.31- 蛇口大洋公司担保 1999.03.31 其他借款 其中:抵押借款 RMB 2,300,000.00 —— 2,300,000.00 RMB 2,300,000.00 —— 2,300,000.00**** 1998.12.15- 以天津分公司办公 1999.07.15 楼作抵押 信用借款 RMB 10,000,000.00 —— 10,000,000.00 RMB 10,000,000.00 —— 10,000,000.00*****1998.09.30- 1999.09.29 RMB 25,000,000.00 —— 25,000,000.00 RMB 25,000,000.00 —— 25,000,000.00******1997.10.31- 1997.12.31 RMB88,737,840.00 RMB 88,687,700.00 上述短期借款折合88,687,700.00人民币元,均已逾期,目前本公司尚无偿还能力. * 详见附注30(1)E与30(1)F所述. ** 如附注30(1)G所述,系集装箱有限公司借入的短期借款,由本公司为其担保.该等借款已由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提起诉讼. *** 详见附注30(1)C与30(1)K所述. **** 如附注28(2)D所述,该等借款由天船公司转贷给本公司,惟本公司及天船公司尚未与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新华支行签订银行借款转贷协议. ***** 如附注30(2)C所述,该等借款系本公司向广东台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台源公司”)借入. ****** 如附注30(1)D所述,该借款系本公司向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中经开”)借入. 附注13. 应交税金 应交税金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1999.12.31 2000.6.30 营业税 RMB 1,137,271.92 RMB 1,137,271.92 企业所得税 640,493.42 640,493.42 外国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 1,251,866.93 1,251,866.93* RMB 3,029,632.27 RMB 3,029,632.27 * 如附注3(5)所述,本公司以前年度代GOSCO LINE S.A. 收取的运费按3.78%的税率代扣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及营业税. 附注14. 其他应付款 其他应付款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1999.12.31 2000.6.30 应付关联方往来款项 RMB 3,222,334.03 RMB 2,841,312.56* 应付港口操作费 11,079,893.68 6,079,893.68** 应付港口杂费 185,296.61 185,296.61 应付佣金及差价 51,269.82 51,269.82 暂收款 40,818.40 40,818.40 职工住房保证金 674,489.72 674,489.72 其他 (3,699,068.62) (3,139,660.32)*** RMB 11,555,033.64 RMB 6,733,420.47 * 应付关联方往来款项的细节详见附注28(3). ** 如附注28(2)C所述,本公司承诺清偿香港大洋海运代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大洋代理公司”)拖欠成功码头的港口操作费计16,017,502.40港元,折合 17,079,893.68人民币元.一九九九年,贵公司仅支付港口操作费计6,000,000.00人民币元.二零零零年六月十三日,天津海事法院因本公司拖欠香港成功码头的港口操作费计10,402,679.26港元,折合11,079,893.68 人民币元而裁定拍卖本公司所拥有的集装箱船舶——“金路”轮,所获拍卖价款计5,000,000.00人民币元,已存入天津海事法院银行存款帐号,本公司已将该拍卖金额抵减应付成功码头的部分港口操作费. *** 如附注28(2)C所述,武汉海事法院因本公司拖欠江苏省海洋运输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洋公司”)船员租金而裁定拍卖本公司所拥有的集装箱船舶——“金鹏”轮,所获拍卖价款计5,500,000.00人民币元,已存入武汉海事法院银行存款帐号.截至二零零零年氯罩?有关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