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大洋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公开谴责的公告2001-03-10
关于对深圳大洋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公开谴责的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二章第二节“董事、监事承诺和董事、监事备案”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及时签署《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并送交本所备案,但是截止日前,部分公司的董事、监事仍没有向本所报送《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违反了《上市规则》2.2.1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12.2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下列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予以公开谴责: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朱文斌、王春良、赵良、庞英学、刘明辉、监事马元城、朱强、陈青;深圳市中科创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王海钧、石亚君、宁欣然、龚增力、张永政、监事赵翔明;猴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邓玉华、郭习军、杨杰、程晓琳、肖德生、谭业富、何行成、黄平安、姚世清、魏芳超、任宏杰、张勇、何青、王荣章、张小玲、监事任云、李殿承、李先红、董惠、张晓明、李品珍、肖循;广东金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杨志磊、朱可生、陈瑞明、王志忠、吴殷强、监事黄金松、柯建华;广东金马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俞军、陈荣明、敬伟、王建民、吴荣鑫、余荣光、林大宣、李弛、监事魏敏、李的。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应当认真遵守《上市规则》,忠实履行董事、监事的职责。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