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12月16日 上午9点半在深圳市福田区电子科技大厦召开,到会的股东 19人,代表股数 120,274,25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1%(其中内资股股东3人,代表股数 118,800,000股;外资股股东16人,代表股数1,474,252股,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李菂女士主持,与会股东审议并采用 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同意俞军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同意者代表股数120,243,052股,其 中内资股118,800,000股,外资股1,443,0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99.9%; 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0%, 弃权31,200股。 二、同意李驰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同意者代表股数120,243,052股,其 中内资股118,800.000股,外资股1,443,0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99.9%;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0%, 弃权31,200股。 三、同意孙卫平女士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同意者代表股数120,243,052股, 其中内资股118,800,000股,外资股1,443,0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99.9%;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0%, 弃权31,200股。 四、同意周爱清女士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同意者代表股数120,243,052股, 其中内资股118,800,000股,外资股1,443,0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99.9%;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0%, 弃权31,200股。 五、选举曾庆群先生为公司董事,同意者代表股数120,243,052股,其中内资 股118,800,000股,外资股1,443,0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99.9%;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0%, 弃权31,200股。 六、选举吕志耘先生为公司董事,同意者代表股数120,243,052股,其中内资 股118,800,000股,外资股1,443,0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99.9%;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0%, 弃权31,200股。 七、选举朱敏女士为公司董事,同意者代表股数120,243,052股,其中内资 股118,800,000股,外资股1,443,0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99.9%;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0%, 弃权31,200股。 八、选举吴娟女士为公司董事,同意者代表股数120,243,052股,其中内资 股118,800,000股,外资股1,443,0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99.9%;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0%, 弃权31,200股。 九、选举王巧飞先生为公司董事,同意者代表股数120,243,052股,其中内资 股118,800,000股,外资股1,443,0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99.9%;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0%, 弃权31,200股。 十、免去曾彤华女士监事职务,同意者代表股数120,243,052股,其中内资股 118,800,000股,外资股1,443,0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99.9%;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0%, 弃权31,200股。 十一、选举宋洁女士为公司监事,同意者代表股数120,243,052股,其中内资 股118,800,000股,外资股1,443,0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99.9%;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0%, 弃权31,200股。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2001年度境内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者代表 股数120,243,052股,其中内资股118,800,000股,外资股1,443,052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代表的99.9%;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0%, 弃权31,200股。 十三、审议通过出售深圳市蛇口大洋集装箱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者代 表股数120,274,252股,其中内资股118,800,000股,外资股1,474,252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代表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0%, 弃权31,200股。 十四、审议通过出售金程船务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者代表股数 120,274,252股,其中内资股118,800,000股,外资股1,474,252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代表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0%, 弃权0股。 十五、审议通过出售金全船务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者代表股数 120,274,252股,其中内资股118,800,000股,外资股1,474,252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代表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0%, 弃权0股。 十六、在关联方回避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托管深业(深圳)工贸发展有限 公司的议案,同意者代表股数60,913,852股,其中内资股59,439,600股,外资股 1,474,2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的0%, 弃权0股。 本次股东大会经信达律师事务所宋萍萍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 董事候选人简历: 曾庆群,男,1969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汉族。 1993年9月-1996年6月在中南政法学院读研究生; 1996年7月-1997年7月在深圳资信评估公司任评估研究员; 1997年8月-2001年7月在国通证券有限公司任律师。 2001年至今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朱 敏,女,中共党员,毕业于西北电子工程学院,工程师。 1982年10月-1984年在深圳爱华电子有限公司技术部 任工程师; 1985年-1992年在深圳爱华电子有限公司任办公室主任; 1993年-1996年在深圳爱华海洋电脑科技有限公司任总经理; 1997年1999年在深圳爱华 商贸公司任总经理; 1999年3月-2001年在深圳东欧工贸公司任总经理助理; 2001年至今在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任副总。 吕志耘,男,30岁,大学文化程度 1994---1996年 莱英达美特容器公司 1996-2001年4月 深圳东欧工贸公司 助理总经理 吴 娟,女,1970年2月出生,会计师,大专。 1989年7月毕业于上海水产大学财会专业; 1989年7月-1993年3月在天津远洋运输公司财务部 任会计; 1993年3月-1996年2月在深圳蛇口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任财务部副经理 1996年2月至今在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历任财务部副经理、经理。 王巧飞,男,1964年10月出生,大学文化程度。 1985年7月-2001年6月在南京建工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财务部工作; 2001年6月至今 深圳东欧工贸公司财务部经理 监事侯选人简历: 宋洁,女,1975年12月出生,大专文化程度。 1996年7月-1997年6月在水电中学任教导主任,英语老师; 1997年7月-2000年6月,国桥联运(中国)有限公司; 2000年7月-2001年9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001年9月至今 深圳东欧工贸公司 法律事务部负责人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重大事项公告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东欧工贸公司于2001年12月14日领取了变更后的 营业执照。根据其最新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其主要变更项目如下: 一、公司名称:变更为深圳市东鸥实业有限公司。 二、注册资本:由6000万元人民币增加到8860万元人民币。 三、股东情况:由原东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东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占总股本的67.71%)、深圳市东欧文化娱乐有限公司(占总股本的21%)和深圳市 东方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占总股本的11.29%)。东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为 旺远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占总股本的55%)和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占总股 本的45%)。旺远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周援远和桑跃。 四、企业类型:相应地公司的经济性质由原全民所有制变更为有限责任公 司,为非国有控股企业. 特此公告。 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大洋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的专项委托,指派宋萍萍律师出席公司二OO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对,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原 件相符。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 它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中 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决议召集,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召开股东大会公告 均已刊登在2001年11月15日《证券时报》、《大公报》上,已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12月16日上午9:30分在深圳市福田区电子科技大厦A座 1805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 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当场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9人,代 表股份120,274,252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61 %。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有出席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载明的五项审议事项,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全体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 事进行了监票和点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出席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宋萍萍 二00一 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