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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微创光电:公司章程2022-02-15  

                        证券代码:430198           证券简称:微创光电        公告编号:2022-013



                     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召开
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67,113,44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9%;反对票 1,16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70%;弃权票 8,3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二二年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一章        通知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十四章        附则



                  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武汉微创光电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由武汉德为信科技有限公
司、崔广基、李俊杰三名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在武汉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100731042634N。

   第三条      公司的注册名称: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Welltrans O&E Co., 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 41 号 7 栋 1 单元 301
室。邮政编码:430074。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412.6056 万元。

   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至 2051 年 8 月 14 日。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现代化企业管理方式运作,为客户提供优质
的产品和服务,使企业稳定、快速、健康的发展,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益,努力使全体股东获得良好的收益。

   第十二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网络、通信技术及
产品的开发、研制、生产、销售、技术服务;通信器材零售兼批发;计算机软件
开发、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安全系统集成;计算机信息技术咨询、
服务;电子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经营
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科研生产
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
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通信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租赁。
(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是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公司公开转让或发行股份的,公司股票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在册股东在公司定向发行股份时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六条 公司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方式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武汉德为信科技有限公司       净资产         1,009.8     99

  2               崔广基                净资产           5.1       0.5

  3               李俊杰                净资产           5.1       0.5

                合计                      -             1,020     1,020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412.6056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2,412.6056 万股。

   第十八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三条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起,公司应遵循国家关于股票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应
遵守如下敏感期的交易规定: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 10 日内,因特
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
至公告日日终;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2.本条第(一)项第 2、3、4 项规定的期间。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比
例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
况、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公司资产独立、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履行股东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干预上市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对股
东大会人事选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程序,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
员正常选聘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报告等方
式获取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
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及时告知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
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
欺诈活动。公司应当做好证券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 5%以上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投资者不得通过委托他人持股等方式规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转让控制权的,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侵占公司资产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
其违规所得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董事
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或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
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应立即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 10 个工作日内偿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拒不偿还的,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
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
持公司股份偿还其所侵占公司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重大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
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交易;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行使除上述职权外其他部分职权,行使该项授权时
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如达到上述第(十四)项标准,应当提供交易标的
(股权)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或交易标的(除股权外其他非现金
资产)评估报告,一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八条第(十三)项所指“重大交易”,系指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7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标的为股权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
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
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
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前述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交易虽未达到本条规定的标准,但交易所
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披露或审议。公司的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的,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等有关规定履
行审议程序。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
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重大交易”标准。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适用本条
规定。

   第四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行为,还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
为。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集股东大会会
议通知中指定的其它地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还可以提供通讯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书: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决定召开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书面通知提议人。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但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 10%。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通讯、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通讯、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交易日,且晚于公告的披露时
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
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
大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
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第三十九条所列重大交易事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证券法》规定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对有关关
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
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在表决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申请回避;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知情的其它股东有权口头或书面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的申请,股东大会
会议主持人应立即组织大会主席团讨论并作出回避与否的决定;

    (四)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表决;

    (五)关联交易议案形成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须由出席会
议的非关联股东以其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和回避的,
股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提供通讯、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
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候
选人;

    (二)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的候选人;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四)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候选人的同意,候选人应当自
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

    (五)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充分了解候选人
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
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六)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时,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提名提案、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或承诺告知股东,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
有足够的了解;

    (七)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确认其被公司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的,股东大会
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推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
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二)股东投给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监事
候选人选举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三)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
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并且当选董事、监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
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四)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
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
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再次进行选举;如经再次选举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人选的,公司应将
该等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五)如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少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的,公司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缺额的董事、监事进
行选举。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
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
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通讯、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通讯、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通讯或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通讯、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股东大会决议
另有规定外,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
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任职期内连续十二
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应当作
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如董事出现上述情形,且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在离任
后仍应当保守公司秘密,直至该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除此之外,董事在
离任后一年内仍应当遵守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各项忠实义务。

    第一百〇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北京证
券交易所所规定的任职资格。公司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〇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〇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 2 次未能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
上述情况及《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
被无故免职。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应当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注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
效。

       第一百一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董事权利外,独立董事还有
权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应当事先经独立董事认可;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行使上述特别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
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对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同
意、保留、反对等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重大关联交易;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时间和本章程规定提前通知独立董事
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凡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充分
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或延期讨论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
纳。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和独立董事应当妥善
保存。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由董事
会制定议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股东
或有利益的机构或个人取得额外、未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
董事长一人,由公司董事担任。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决策、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
专业人士。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职责权限、会议程序等具体运作规则由董事会
制定具体议事规则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重大借款、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财务资助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在进行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时,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请股东大会审批。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其中超过权限上限的交易必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是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标
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 10%以上;
但是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 50%以上的,还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50 万元;但是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750 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 万元;但是交易标的(如
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750 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市值 10%以上;但是交
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市值 5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交易,由
公司总经理决定。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交易标的。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对于超出以上权限的事项,董事会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2%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或市值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还应当提供交易标的(股权)最近
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或交易标的(除股权外其他非现金资产)评估报
告,一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与公司各股东、董事及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生产经营过程
中的有关问题及时进行协商与沟通;

    (八)必要时,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

    (九)向公司董事会下设委员会等工作机构了解情况并提出有关课题;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三十四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
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以专
人送出、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
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
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
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
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
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决议既可以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以采取举手
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董事要求采取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用投票表决方
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视频、电
话、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
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
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且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
委托代为出席会议。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
会议。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应当妥善保存。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并可以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
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第一百四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决定公司无需提交董事会决定的风险投资、项目投资、资产处置、
重大借款、对外担保事项。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五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五十一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但应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
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
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
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
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
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
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辞任的,辞职报告自其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
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辞职报告生效前,董事会秘书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将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
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
责。

       第一百六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法定免责
事由的除外。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上述情形外,监事辞职自书面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
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
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法定免责事由的除外。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一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

    (三)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向董事会通报或股东大会报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情况,并对违反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损害公司的利益时,提
请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或法律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股东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行使上述职权时,如需必要,可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2 日内召集会议。

    监事会召开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表决。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
事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由监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应当妥善保存。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一百七十七条   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在公司
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党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公司遵守国家的
法律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
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党组织书记可以参加或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并
与公司管理层沟通协商和恳谈。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
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和具体方案时,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除
特殊情况外,公司原则上每年实施现金分红不得少于一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
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依法发
行优先股。

    第一百八十七条   在公司年度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标准参照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如下: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时,公司应
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
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
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
通过。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八十九条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公司生产经营
造成重大影响时,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政策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按照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履行
相应决策程序。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
以续聘。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九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
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
决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
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百条   公司将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之前举办年度报告说明
会,并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
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将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
    第二百〇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公司董
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
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二百〇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策
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
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百〇四条   如公司股票未来计划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终止挂牌的,公司
将制定异议股东权益保护措施方案。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自行协商、提交
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

                             第十一章   通知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
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电
子邮件、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进行。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电
子邮件、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进行。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
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发出的,在公司向被送达人
在公司预留的传真号码成功地发送传真的情况下,以传真发出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到达被送达人指定电子邮箱时间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一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
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
(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二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二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二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三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百三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
过”、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生效后,原
章程自动失效。




                                            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