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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微创光电: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2-06-06  

                        证券代码:430198         证券简称:微创光电         公告编号:2022-081



             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5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各项制度和规则的议案》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和《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公开发行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等文件披露的用途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
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集中管理, 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
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个数。

    如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
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
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
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
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北交所备案后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集
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第七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
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
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
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
原因等。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
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保荐机构同
意。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前期资金投
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条
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用。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并在
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超募资金达到或者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 公司应当根
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
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超募资金不得用
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
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五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
及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根据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募投项目进度情况每月编
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逐月向总经理汇报项目进展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当
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二)具体使用单位(或部门)使用募集资金前,应当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填报申请(附相应交易文件、进度报表及发票凭证等资料),逐级报单位(或
部门)的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审查并会签,手续齐备后
由公司财务部门执行付款;

    (三)募集资金实际使用金额预计超过当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使用单位
(或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30%以内(含30%)
的,由总经理决定;超出额度在30%以上的,具体使用单位(或部门)应重新编
制资金使用计划并提请董事会审批通过;
   (四)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
告全国股转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
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
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
安全性分析;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
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
风险控制措施。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或者
全资子公司变为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
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二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
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
政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 解决措施。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出具自查
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
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
在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 公司董
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在保荐督导期内、持续督导主办券商应当在保荐
督导期届满后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出具
检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
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
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 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
要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保荐人与公司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人至少每个季度对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保荐人在调查中发现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适用本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办法
进行解释及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