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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微创光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6-06  

                        证券代码:430198          证券简称:微创光电          公告编号:2022-092



             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5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各项制度和规则的议案》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
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信息披露
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
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五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北交所”)相关规定,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六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
期报告。

    公司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
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公司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下列文件:

    (一)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北交所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保荐机构及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在向主办
券商送达定期报告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构
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 决定
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对年度 财
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
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
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
请披露。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
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
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
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
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在
北交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
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
形包括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
盈利。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
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上市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
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
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
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
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
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则的规 定
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 事
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要求披
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
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
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董事签字确
认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
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
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监事签
字确认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监事会决议涉及本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十五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
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会议情
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
见。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
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
安排。

       第二十四条 主办券商及北交所要求提供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的,公司应当按要求提供。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
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15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
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北交所治理相关规则、 武汉微创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
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
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
列表披露执行情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过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
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
受担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进
展。公司董事会就股票发行、拟在境内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者发行其他
证券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诉讼、仲裁;

    (四)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
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
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
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后,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三条 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常波
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一交易日开盘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
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向主办券商提
供有助于甄别的相关资料,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资款项
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第三十六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披露相
关公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比例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公司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权益变动或控制权变动的披露义务。投资
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
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
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
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披露相
关公告。

    第四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
披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根据本制度第二十五条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司
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公司资金;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
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
求的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
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
外部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
查,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
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
追究重大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
当人员等监管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
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
起及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计划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
露减持计划,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其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竞
价、做市交易买入的股票除外。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时
间区间、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
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持股5%以上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一) 提供信息的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证券事务部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总各单位提供的材
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五)董事长审核同意;

    (六)董事会秘书签发公告的有关内容并联系披露事宜。

       第四十五条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部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董事会秘书
主持证券事务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当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北交所的指定联络
人。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
应配合公司证券事务部,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财务负
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
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及
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公司各部门的
负责人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
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指使
公司不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信息,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章 内部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
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事件的发生及其进展情况。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报告人,
负责本部门、本公司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
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
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
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
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及时提供或报告信息披露所需的各类信息,并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对公司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
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信息内部报告应履行下列程序:

    (一)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责任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通报并提供书面报告;

    (二)由董事会秘书将重大事件呈报公司董事长,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是否需要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或披露做出
判断;

    (三)相关责任人在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重大事件后,应就该等事项之进
展进行持续性报告。

    第六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履行如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
审议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和监事会会议决议;

    (三)证券事务部应在临时公告刊登后及时向所有董事报告公告情况;相关
部门或单位应向证券事务部及时反馈相关决议执行情况;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北交所或其他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
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
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
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至少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一次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第六十四条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
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合为其提供服务的主办券
商、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按要求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材料,不得要求主办券商、
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文件或阻碍其工作。

    第六十七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
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信息披露平台,
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
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第七十条 公司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保密制度,所有接触到未公开信息的知
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
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
格,不得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予保密的未公开信息包括: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重要会议的会议文件;

    (二)尚未披露定期报告内容及编制情况;

    (三)公司经营战略、规划、重大决策;

    (四)公司重大合同、意向性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会议记录;

    (五)公司财务决算报告、预算草案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六)其他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的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未公开信息知情人。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未公开信息的知情人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
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前向第三方披
露。

       第七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
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五条 未公开信息的知情人不履行保密责任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应依法履行赔偿责任。



                 第八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六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分类保管。

    第七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应在相关信息刊登于指定报纸、
网站当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涉及的交易是指如下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七十九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或解除其职务的处分。中国证监会、
等证券监管部门或北交所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八十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