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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辰光医疗: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方龙)2023-04-27  

                        证券代码:430300        证券简称:辰光医疗          公告编号:2023-051



                   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
 任。




     本人方龙,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提名为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光医疗”
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
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独
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已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二)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三)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
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
知》的相关规定;
    (四)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
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五)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
指引》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九)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公司或者其控制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
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
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述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包括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第12.1条规定,与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
报批评的;
    (七)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委相关规定,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被限制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
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九)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包括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或挂牌公
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
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2号—
—独立董事》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
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
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
致的后果。北京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
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上海辰光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
将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的要求,接受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
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
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 方龙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