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苏轴股份: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2022-04-11
证券代码:430418 证券简称:苏轴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3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
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 1 条 为维护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 第 1 条 为维护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 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充分发挥公司党组织的政治 织和行为,充分发挥公司党组织的政治
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
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称《党章》)、《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号——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 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全 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和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相
关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 2 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 2 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有关规定由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 关规定由原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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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为现股份公司股东。 为现股份公司股东。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批准,首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00 万股,均为向境
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
股,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
转系统”)挂牌,并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平移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
交所”)上市。
第 4 条 公司住所:苏州高新区鹿山路 第 4 条 公司住所:苏州高新区鹿山路
35 号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8,060 万元。 35 号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060 万元。
第 5 条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 第 5 条公司 为 永久 存 续 的股 份 有 限公
司。
第 11 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 11 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为:加工、制造:轴承、滚针、光学仪 为:加工、制造:轴承、滚针、光学仪
器。经营本企业自产机电产品、成套设 器。经营本企业自产机电产品、成套设
备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 备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
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 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
仪器仪表、备品配件、零配件及技术的 仪器仪表、备品备件、零配件及技术的
进口业务(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 14 进口业务(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 14
种进口商品除外);开展本企业进料加 种进口商品除外);开展本企业进料加工
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公司根据自身 和“三来一补”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公司登记机关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核准可调整经营范围。 活动)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
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可调整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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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 15 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公司股票釆用记名方式。公司发行的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集中登记存管。
第 21 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 21 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权激励; 激励;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股份的;
公司因本条第(1)项至第(2)项的原 (5)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决议。公司因本条第(3)项的原因收 (6)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必需。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条 公司因本条第(1)项至第(2)项的原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决议。公司因本条第(3)项、第(5)
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 项、第(6)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于第(3)情形的,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决议。公司依照本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或者注销。 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公司依照本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
应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文件的有关规定。 或者注销;属于第(3)项、第(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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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因本条第(3)项、第(5)项、第(6)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依照本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 25 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 25 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以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及公开发行前直接持有 10%以上股份的
内不得转让。 股东或虽未直接持有但可实际支配 1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持有或控制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的股票,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十二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动情况,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开
若公司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让系统挂牌,应遵循国家关于股份在全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的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
相关规则。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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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 10 日内;因
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直至公告日日终;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
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
间。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得减持其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
(1)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
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
的;
(2)因违反北交所业务规则,被北交所
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
交所有关规定对前述股票的限售期另有
规定的,同时还应遵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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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条 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第 26 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系统挂牌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做市方式、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协议方式、竞价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门批准的其他转让方式。 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 27 条 公司股票不在依法设立的证券 第 27 条 公司在北交所上市的股票可以
交易场所公开转让的,公司股东应当以 采取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盘后固定价
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股份,不得采取公 格交易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
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份,股东协议 式。
转让股份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
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户。
第 35 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 第 35 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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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 3 日内,向公司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内,向公司作出
作出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
第 36 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第 36 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 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当依
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
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各种方式损害公司 用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和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法
其关联关系及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干预公
会公众股东的利益。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
制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
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举结果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设置批准
担赔偿责任。 程序,不得干预高级管理人员正常选聘
程序,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直接
任免高级管理人员。
第 38 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 第 38 条 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
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
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 委托贷款等行为。资助对象是公司控股
资助。 子公司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
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 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资源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 39 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 第 39 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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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方使用: 资金: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 (1)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 费用和其他支出;
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2)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 关联方偿还债务;
投资活动; (3)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 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及其关联方;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 (4)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
务;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
(6)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方 的债务;
式。 (5)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
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使用资金;
(6)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形
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 41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 41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酬事项; 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弥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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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出决议; 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本章程; (10)修改本章程;
(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12)审议批准第 42 条规定的担保事 (12)审议批准第 43 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13)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13)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
产 30%的事项; 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14)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总资产 30%的;
项; (14)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5)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15)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16)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划;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16)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事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第 42 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第 42 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资产 10%的担保;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2)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 30%的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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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担保; (4)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净资产 10%的担保; 产 3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5)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
提供的担保; 规定的其他担保。
(6)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4)项担保事项时,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
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1)(2)(3)项的规定。公司
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
前述担保。
第 43 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 第 43 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 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东大会审议: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以上;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元;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上;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过 50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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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过 75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超过 750 万元;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超过 750 万元。 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规定标准 上述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
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 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
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 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
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 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提供担
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 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
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 股子公司的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
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 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日不得超过一年。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 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
出具。交易虽未达到本条规定的标准, 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但是全国股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公司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上述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
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
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
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
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公司
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第三款规定
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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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发生股权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所对应
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
用本条规定。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
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
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
条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
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导致子公司不
再纳入合并报表的,应当视为出售股权
资产,以该股权所对应公司相关财务指
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规定。公司
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子公司股
权的优先受让权或增资权,未导致合并
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是公司持股比例
下降, 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
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规定。公
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放弃或部分放
弃收益权的,参照适用本款规定。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规定标准
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
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
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
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
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
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
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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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
具。交易虽未达到本条规定的标准,但
是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供
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 44 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 第 44 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
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 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
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比照第 43 条的规 资产 30%的,应当比照第 43 条的规定提
定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 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
东大会审议。 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前款规定
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第 45 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 第 45 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
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
率超过 70%; 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
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 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 (3)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本章程规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定的其他情形。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
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
者追加财务资助。 追加财务资助。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
资助等,可免于按照第 43 条的规定履 资助等,可免于按照第 43 条的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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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 46 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 第 46 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
(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或市值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 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
元的交易,应当比照第 43 条的规定提 易,应当比照第 43 条的规定提供评估报
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 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
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或者评估。
第 47 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第 47 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个月内举行。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
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北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
公告。
第 48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第 48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额 1/3 时; 1/3 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 份的股东请求时;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
书面要求日计算。 书面要求日计算。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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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
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北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
公告。
第 50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 第 50 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
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
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 程序和结果等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法
书。 律意见书并公告。
第 53 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第 53 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请求。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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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集和主持。 主持。
第 55 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第 55 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
名册。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 60 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 60 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1)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4)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4)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日;
记日;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6)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程序
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不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
得变更。 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变更。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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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 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 第 62 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确需延
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期或取消的,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 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延期或
明原因。 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的,应当
在公告中说明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 64 条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第 64 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决权。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 67 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第 67 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別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 (3)分別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示; (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5)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 71 条 召集人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 71 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 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 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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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第 75 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第 75 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东大会作出报告。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
述职报告。
第 79 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第 79 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书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不少于 10 年。
年。
第 80 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第 80 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作出决议的,应釆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出决议的,应釆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 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会,并及时公告。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 83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第 83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议通过: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2)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
(3)本章程的修改; 清算;
(4)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3)本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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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4)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或者提供
审计总资产 30%的; 担保,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或者
(5)股权激励计划; 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
(6)回购本公司股票,章程另有规定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的除外; (5)股权激励计划;
(7)公开发行股票; (6)审议终止股票上市的、撤回终止上
(8)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市申请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7)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过的其他事项。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 84 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 84 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除实行累积投票制外,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
第 85 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 第 85 条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
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 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
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1)任免董事; (1)任免董事;
(2)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2)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
进行利润分配; 权益分派事项;
(3)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 (3)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控股子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 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
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集资金用途等;
(4)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4)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
(5)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 计划;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5)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
(6)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所申请股票转板 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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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6)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 86 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第 86 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
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征集股东投票权。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券法》
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规定的设立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 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的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 相有偿的方式进行。
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本公司的股
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 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
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
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 87 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第 87 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有效表决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联方的除外;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提案,由出席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进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提案,由出席 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 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
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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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0 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第 90 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
向股东报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 股东报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
本情况。 情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和第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和第一
一届监事候选人均由发起股东提名。 届监事候选人均由发起股东提名。
公司其余各届的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 公司其余各届的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
事会提名,其余各届的监事候选人由上 名,其余各届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提
届监事会提名。 名。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股份以上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股份以上的股
股东,可以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名董事 东,可以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名董事和
和监事候选人。 监事候选人。
第 91 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第 91 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指
行表决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
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 96 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第 96 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由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审议事项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 101 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第 101 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告知股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东并及时公告,决议中和公告中应列明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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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决议的详细内容。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
第 103 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第 103 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系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为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之日,由职工代表
出任的监事为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决议之
日。
第 105 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第 105 条 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符合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事: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 能力;
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
5 年; 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年;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销营业执照之口起未逾 3 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清偿;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营业执照之口起未逾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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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
届满; 偿;
(7)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 (6)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 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 满;
未届满; (7)被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
(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
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 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他情形。 (8)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中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生本条第(6)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
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 生本条第(6)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
起 1 个月内离职。 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 个月内离职。
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 董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
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 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
明。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 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
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 明。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
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 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
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
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
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
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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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机构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
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
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 111 条公司的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 第 111 条公司的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1)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1)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2)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 (2)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
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 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
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次数的二分之一。
第 116 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设立 第 116 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设立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其中一名应为会计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其中一名应为会计
专业人士。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专业人士。公司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另行制定 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另行制定独
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章程及相关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
制度的规定执行。 定、本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 119 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 119 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告工作; 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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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算方案; 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亏损方案; 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挂牌、上市方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案; (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
(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式的方案;
形式的方案; (8)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8)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对外捐赠等事项;
事项;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罝;
(9)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罝; (10)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项;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12)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13)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3)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4)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14)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15)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查总经理的工作;
(1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1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 120 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 第 120 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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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 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或无保留意见的说明段内容向股东大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会作出说明。
第 122 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第 122 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 129 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 129 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的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 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电话、传真或电
式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2 日。 子邮件方式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
开前 2 日。
第 131 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 1/2 以上 第 131 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 1/2 以上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
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 132 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 第 132 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
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涉及
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 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
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 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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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 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
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 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一名董事不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一名董事不
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 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
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代为出席会 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不得
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 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代为出席会
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
上的投票权。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第 134 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第 134 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大会审议。
第 139 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 第 139 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
容: 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
姓名; 名;
(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2)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3)会议议程; (3)会议议程;
(4)董事发言要点; (4)董事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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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数)。 票数)。
第 143 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 第 143 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
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应当取得全国股转 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应当符合北交所相
系统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由董事会委 关要求,由董事会委任。董事会秘书应
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如下任职资 当具备如下任职资格:
格: (1)董事会秘书应由具有大学专科以上
(1)董事会秘书应由具有大学专科以 学历,从事管理相关工作 3 年以上的自
上学历,从事管理相关工作 3 年以上的 然人担任;
自然人担任; (2)董事会秘书应当了解法律、金融、
(2)董事会秘书应当了解法律、金融、 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
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 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
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 法规、规章,能忠诚地履行职责,并有
律、法规、规章,能忠诚地履行职责, 良好地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并有良好地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本章程第 105 条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相
本章程第 105 条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相 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 144 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第 144 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 (1)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交易
易所、全国股转公司及其他证券监管机 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
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络;
(2)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 (2)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
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
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 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
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
并按照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全国股 照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
转公司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办理定期 管机构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
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工作;
(3)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 (3)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
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 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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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4)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 (4)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
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
(5)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 (5)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
并签字; 签字;
(6)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 (6)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
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 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监事和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
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 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
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 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监督管
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理部门报告;
(7)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 (7)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
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大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
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 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股东大会、
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8)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 (8)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 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章、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 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
章程,以及有关文件中关于其法律责任 以及有关文件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
的内容; 容;
(9)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 (9)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
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 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
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 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
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 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
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 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
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 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
议记录,同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 录,同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告; (10)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要求履行的
(10)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要求 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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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 149 条 本章程第 105 条不得担任公 第 149 条 本章程第 105 条不得担任公司
司董事的规定及第 115 条损失赔偿责任 董事的规定及第 115 条损失赔偿责任适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候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候选
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 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
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 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
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董事 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董事会
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自查,发现 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自查,发现候
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 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
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 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
当撤销。本章程中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撤销。本章程中关于董事候选人的相关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本章
理人员。 程中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 151 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第 151 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
下列职权: 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工作; 作;
(2)组织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
案; 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6)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
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8)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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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涉及公司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涉及公司
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 的“三重一大”事项,应当事先听取公
司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司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 157 条 本章程第 105 条不得担任公 第 157 条 本章程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
司董事的相关规定、第 115 条损失赔偿 相关规定、董事的损失赔偿责任同样适
责任同样适用于监事。监事应遵守法律 用于监事。本章程中关于董事候选人的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 相关规定适用于监事候选人。监事应遵
义务。 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和勤勉义务。
第 162 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 162 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1)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2)检查公司的财务;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3)当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
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
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会议; 大会会议;
(5)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6)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 (7)依照《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8)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 171 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 第 171 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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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公司党组织。 公司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 176 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第 176 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日起 4 个月内出具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经会计师事务所
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 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
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
的规定进行编制。 并披露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
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
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第
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
于上一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 181 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 181 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股利分配 (1)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股利分配方
方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 案由董事会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
股东大会批准; 大会批准;
(2)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 (2)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司的可持续发展;
(3)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釆取现金、 (3)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釆取现金、
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并优先考虑釆取现金方式分配股 利,并优先考虑釆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利; (4)公司采取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
(4)公司采取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 方式分配股利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
的方式分配股利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 特別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以特別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5)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
(5)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 年度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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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度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审 机构对公司的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
计机构对公司的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不存在影响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不存在 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
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 配股利,现金分红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当
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比例原则上不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6)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中
(6)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 的顺序: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中的顺序: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当公司满足前述
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当公司满足前 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
述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 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
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 配的,公司董事会需就采用股票股利进
分配的,公司董事会需就采用股票股利 行利润分配的合理因素进行说明。
进行利润分配的合理因素进行说明。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 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
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 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3,000 万元;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3,000 万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6%。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7)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公司根
6%。 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
(7)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公司 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
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 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
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 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交
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 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发表独
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 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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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
事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第 182 条 公司聘用取得符合《中华人 第 182 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 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以续聘。
第 196 条 公司在挂牌后,依法需要披 第 196 条 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依法需
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全国中小企 要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北交所指
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 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公司在上市后应
布。公司在挂牌后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 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
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 告和临时报告。
报告。
第 207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 第 207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
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1)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1)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者被撤销;
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章程第 209 条的规
(6)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定予以解散。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
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
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 209 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207 条第(1) 第 209 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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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第(2)项、第(5)项、第(6)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员组成。
第 210 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207 条第(3) 第 210 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207 条第(1)
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 项、第(2)项、第(4)项、第(5)项
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签订的合同办理。 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
第 211 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207 条第(4) 第 211 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207 条第(3)
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 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
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 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
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订的合同办理。
第 229 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 第 229 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 式包括但不限于:
(1)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 (1)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
(3)公司网站; (3)公司网站;
(4)一对一沟通; (4)一对一沟通;
(5)邮寄资料; (5)邮寄资料;
(6)电话咨询; (6)电话咨询;
(7)其他符合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全 (7)其他符合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交
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的方式。 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
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 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
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 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
沟通的成本。 通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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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0 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第 230 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包括: 包括:
(1)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全国 (1)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北交所
股转公司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 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
进行信息披露;通过电话、电子邮件、 披露;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
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 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询; (2)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2)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 报告;
度报告; (3)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
(3)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 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
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 料;
材料; (4)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
(4)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 北交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
门、全国股转公司、行业协会等相关部 共关系;
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5)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
(5)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 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6)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
(6)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 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
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 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7)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
(7)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 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
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 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
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 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8)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
(8)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 作。
作。
第 235 条 释义 第 235 条 释义
(1)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1)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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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己足以对股东大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己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2)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
(3)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3)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
(4)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 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 (4)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
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5)市值,是指交易前 20 个交易日收 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
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第 238 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第 238 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歧义时,以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 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
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鉴于公司 2021 年 11 月 15 日成为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批上市公司,为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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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制
定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三、备查文件
(一)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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