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苏轴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4-27
证券代码:430418 证券简称:苏轴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6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
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表决情况:9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轴承厂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
披露,保证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
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权利。
第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
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 / 16
(三)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
及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公
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公司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
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写。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
的,应当向北交所申请。
第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
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事项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审计业务签字
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
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
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
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
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
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重大变化的情形包括年度净利
2 / 16
润同比变动超过 50%且大于 500 万元、发生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公司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
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
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
露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公司不
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
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中国证监会
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
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和决议;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专项说明的意见和决议;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
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北交所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
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
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公司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
3 / 16
说明。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
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
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
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
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
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
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
问等形式替代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披露重大事件的起
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
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
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的重大事项,
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4 / 16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
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
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
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
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
标准予以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个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
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
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的,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及时披
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
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
制度的执行情况。
5 / 16
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
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公司
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
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
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
况并说明交易的公允性。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
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
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
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
保和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七)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
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
和服务的;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因公开发行股票接受辅导时,应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及后续进展。公司董事会
就股票发行、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申请股票上市、或者发行其他证券
品种作出决议,应当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重大诉讼、仲裁:
6 / 16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三)可能对公司控制权稳定、生产经营或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诉
讼、仲裁;
(四)北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
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
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
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
及时披露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股票被北交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开盘
前披露异常波动公告。如果次一交易日无法披露,公司应当向北交所申请股票暂停转
让直至披露后复牌。
第二十九条 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简称“传闻”)可
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
并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清。
北交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要求公司予以核
实、澄清。公司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及时披露传闻澄清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应当严格遵守北交所的相关规定,并履行
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质押股份情况、质押融
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处置风险的,还应当披露以
下事项:
(一)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拟采取的措施,如补充质押、提前还款、提前购回被质押股份、暂不采取
7 / 16
措施等;
(三)可能面临的相关风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处置或处置风险解除的,
应当持续披露进展。
第三十二条 限售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当按照北交所有关规定披露相关公
告或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每增加或减少 5%时,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持股情况变动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权益变动报
告书等文件的,公司可以简化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
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
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 北交所对公司实行风险警示或作出股票终止挂牌决定后,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出现以下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及时披
露:
(一)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发生重大债务违约;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五)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
(六)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取得联系;
(七)公司其他可能导致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风险。
上述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
8 / 16
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新的公
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八)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
令关闭;
(九)订立重要合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
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十一)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十三)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的
除外),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纳入失
信联合惩戒对象;
(十五)公司取得或丧失重要生产资质、许可、特许经营权,或生产经营的外部
条件、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被
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或者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调查、采取留置、强制措施或者追究重大
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等监管
措施,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八)因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虚假记载或者未按规定披露,被有关机构责
9 / 16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公司发生第一款第十六、十七项规定情形,可能触及《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
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的,还应当同时披露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风险
提示公告。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
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
时披露:
(一)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
(二)重要在研产品或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研发失败;
(三)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第三十九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一)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
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二)拟在 3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除按照本条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
计划;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四)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
持情况。
实际控制人、大股东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本公司股
份,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除遵守第三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在减持
计划中披露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认为应当
说明的事项,以及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实施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对信息
10 / 16
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
务,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由董事会秘
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查阅应由查阅人提出申请,
报经董事会秘书书面或口头同意后方可进行查阅。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北交所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
同。公司董事会秘书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交所报备。公司指定
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程序为: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
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
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公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程序:
(一)公司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草拟、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
程及相关规定,分别履行审批程序;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应遵循下述报告、审查以及发布等流程,,本制度
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资料,各部门确保提供材料、数据的
及时、准确、完整,相应责任人和部门领导严格审核、签字后,报送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报告后,应立即评估、审核相关材料。
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请董事会履行
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11 / 16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至管理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原件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
(五)公司办公室对信息披露公告及相关备查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外公开披露的信息的知情部门和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通告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并
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凡可能属于纳入信息披露义务范围的任何信息,公
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事先及时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或是
否可以披露。未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
和泄露相关信息。
公司各部门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
见。
第四十五条 在涉及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或部门接受
媒体采访均必须先征求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前提交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有关人员或部门应在取得董事会的同意后才可接受媒体采
访。未履行前述手续,公司任何人员或部门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
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如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
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媒体为北交所网站。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
时间不得先于规定媒体的披露时间。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定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以下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问题的,应及时改正。
12 / 16
(三)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
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四)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其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提供工作便
利。
第五十条 公司监事会及监事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以下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
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并由其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对外发布和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
息。
(四)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监督,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
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以下责任: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
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
在该报告上签名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咨询,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部门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
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二条 如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并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公司可以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
可以向其提出适当赔偿的要求。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按规定签署遵守北交所业务规则
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北交所报备。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工作
人员,在信息未正式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公司内外网站、报刊、广播等
媒介公开相关信息,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
13 / 16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
第五十五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
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
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保密审查程序,涉密信
息进行脱密处理,对无法进行脱密处理或对经脱密处理后仍然存在泄密风险的信息,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信息免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相关披露规则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
致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由北交所按照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七章 与投资者、媒体等信息沟通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批准,任何
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
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
建议、意见等。
第六十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两
人或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
容。
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保存。公司发现
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
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有冲突,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14 / 16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披露: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北交所其他有关规定在北交所网站上公告信息。
(二)重大事件:指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三)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另
有规定的除外。
(四)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
(五)控股股东: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
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六)实际控制人: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七)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
活动中获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公司控制权(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
导公司相关活动的除外):
1.为公司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可以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3.通过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4.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即持有其 50%以上股
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
制的公司。
(九)承诺: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
施。
(十)违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审议程序
而实施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净资产:指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所有者权益;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的为合并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
(十二)日常性关联交易及偶发性关联交易:日常性关联交易指公司和关联方之
15 / 16
间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公司章程》中约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型。
除了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为偶发性关联交易。
(十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从公
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
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
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7 日
16 /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