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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苏轴股份:独立董事制度2022-04-27  

                        证券代码:430418           证券简称:苏轴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9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表决情况:9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非独立董事

及经营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

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
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

规定和《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

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1/9
    独立董事必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

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任职条

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

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除《公司法》、《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亦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2/9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

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企业,不包括根据《上市规则》第12.1条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本条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本条所称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北交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所称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或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

人: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

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3/9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的;

    (七)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委相关规定,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限制担任

董事或独立董事的;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

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九)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前款规定的任职年限自公司在全国股转

系统挂牌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已在五家境内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被提名

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三章 提名、选举、聘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做出声明并披

露,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

表公开声明。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披露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并按照北交所的要求报送独

立董事备案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独立董事履历表》等文件。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监事会或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

独立性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4/9
以连任,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

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二次未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当自出现该情形

之日起一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应当在一个月期限到

期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提请股东大会撤换该名独立董事事项。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

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认为有必要引起同股东及债权人注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等原因,导致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要求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

继续履职至新任董事或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董事或独立

董事的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

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

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求补充。当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

项的要求,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

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5/9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五)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公司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

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

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

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下述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6/9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以募

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七)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八)承诺相关方变更承诺事项;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十)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十一)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十二)公司拟申请股票从北交所退市,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

申请股票上市;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

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

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7/9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

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者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北交所和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其离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

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向董事会报告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

为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上一年度述职报

告,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

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六)参加北交所业务培训情况;

    (七)被北交所实施工作措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每年应当保证不少于五天的时

间,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

                                  8/9
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工作笔录》,独立董事应当通过《独立

董事工作笔录》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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