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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苏轴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2-04-27  

                        证券代码:430418            证券简称:苏轴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7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该议案尚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表决情况:9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储、管理和使用等事项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透明,树

立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良好形象,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应规定以及《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

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

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存储、

使用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

确保该办法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的监督。

                                     1/5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

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和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

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为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募集资金应

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发行单独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应当与保荐机构、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

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存储
账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不得用于持

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

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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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

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掌握募集资金专

用帐户的资金动态。募集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分级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

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

不得超过 12 个月。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

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

    (二)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三)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

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即超募资

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公


                                  3/5
开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

债券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

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后,以募集资

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保荐机构关于公

司前期资金投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须科学、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按月与募集资金使用部门核对募

集资金的使用时间、使用金额、投资进度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出具自查报告,并在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

    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

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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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

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同时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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