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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苏轴股份: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2-04-27  

                        证券代码:430418           证券简称:苏轴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5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
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表决情况:9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

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充分维

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保障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苏州轴

承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

       (三)支付优先股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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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支付普通股股利。

    第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制度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第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

定性,保证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釆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釆取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

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2/5
    公司在当年度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当年度财务报

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比例原则上不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

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3,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6%。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董事会根据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

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适度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

应,公司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

分红同时实施。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

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八条 如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10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公司分

派股利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

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三章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第十条 决策机制与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

司董事会应当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制定分

配预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

    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预案应至少包括:分配对象、分配方式、分配现金金

额和/或红股数量、提取比例、折合每股(或每10股)分配金额或红股数量。

    (二)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

                                  3/5
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之后,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

方案具体内容,并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十一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一)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

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

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制度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对现金分红

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等。公司拟发行证券、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公司控制权发

生变更的,应在募集说明书或者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

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变更后公司的现金分

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已披露了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计划的,应在年度报告中

对其执行情况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

    第十五条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

    第十六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

                                   4/5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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