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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苏轴股份:承诺管理制度2022-04-27  

                        证券代码:430418            证券简称:苏轴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8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
司<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表决情况:9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等相关方及

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管理,规范履行公司及承诺人的承诺行为,

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
律和规定,并结合《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承诺”是指承诺人在股改、申请上市、发行股票、再

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所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

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向公

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三条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

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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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

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

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人承诺事项应为可实现的事项,不得对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

不可能实现的事项作出承诺。承诺事项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

说明需要取得的审批内容,并明确说明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

协议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

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被收购时,如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

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披露。

    第八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

客观原因及北交所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

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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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

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

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协同公司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承诺事

项定期进行复查及督办落实。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

及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为规避未履行承诺情形的发生,公司应当积极主动接受北交所的

指导、监督和约束,加强公司自律管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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