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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苏轴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04-27  

                        证券代码:430418            证券简称:苏轴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0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
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表决情况:3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总则

    为明确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

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和《苏州轴承

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

于 1/3。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

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对股东大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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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至少每 6 个月召开一次。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送

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 2 日以书

面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2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公

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事先通知所有监事监事会会议议

题,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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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监事会主席对监事提交的会议提案进行审核,会议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二)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三)议题明确、事项具体;

    (四)以书面方式提交。

    监事会会议的议题应在通知中明确。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

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公司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的通知。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于会议召开日十日前和两日前通

知全体监事。

    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于会议召开日当日通知全体监事。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件、电话或传真。非专人

                                  3/6
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本人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监

事的权利。

    监事未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被要求列席监事会会议的人员必须本人参

加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列席的,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投票表决或书面投票表决,每个监事有 1 票表决

权。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4/6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会议对提案采取一事一表决的规则,即每一提案审议完毕开始表决;

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审议下一项提案。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列席监事会会议的人员可以对会议讨论事项介绍情况、提供资料,供监事会

参考,但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监事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并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果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四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五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监事签字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进行签字确认。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

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

                                  5/6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七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或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

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

董事或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或总经理予以纠正的决议,

监事会应监督其执行。

    第十八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附则

   (一)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原则一致;若

有任何相悖之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为准。

   (二)本规则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负责解释。

   (三)本规则的修改由股东大会决定,并由监事会拟订修改草案,修改草案

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四)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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