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苏轴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04-27
证券代码:430418 证券简称:苏轴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2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表决情况:9 票通过,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
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6 号—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报送》及《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要
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
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入档和报送事宜。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董事长与董
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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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
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开披露。
第七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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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获知内幕信息的人,包括
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
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及时报备内幕知情人档案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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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二)证券发行;
(三)股份回购;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被收购;
(六)公司合并、分立;
(七)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权益分派等事项的,也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通过内
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
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年度报告披露日的前
6 个月以及中期报告披露日的前 3 个月;
(三)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
承诺书;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合并、分立、其他重大事项披露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
通过报备系统或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下列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二)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为董事会决议披露日的
前 6 个月;
(三)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四)公司全体董事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
承诺书;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进行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根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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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
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的规定应当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或因成为
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应当按
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并及时送达公司。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做好各方报备文件的汇
总,并按照北交所的要求及时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北交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点的时间、参与策划决策人员名单、策
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国有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本制度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事项,
需履行主管部门相关程序的,公司应当在履行主管部门相关程序后及时向北交所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料。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相关材
料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十七条 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
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
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
法律法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及时将外部相关人员填写完毕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提交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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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
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
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北交
所报备,必要时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公司
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
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
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
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北交所报告,必要时按照相关规
定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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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需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并确认相关人员已经按规定
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公司已取得该类人员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
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
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
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北
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未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或部门规章及本制度履行保密义务的行为,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
利;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
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相悖的,
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涉及军工、国家秘密等保密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
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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