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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苏轴股份: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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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轴股份”或“公司”)2021年年
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2日(星期四)下午2:00在公司
三楼会议室召开。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益友天元”或“本
所”)作为在中国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庞磊、
王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
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决议公告》《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本
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依法审查了现场参会人员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
次会议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管
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会议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北京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
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会议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年4月11日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了《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决议公告》、《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决议公告》、《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
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以及登记方式等事宜。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会议通知》所载内容,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2日(星期四)下午2:00在公司三楼会议室
如期召开,由董事长张文华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会议网络投
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中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
11日15:00—2022年5月12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15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46,656,6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866%。

    其中:

    1.根据现场出席股东提供的身份证件、授权文件等相关资料,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6,040,131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218%。

    2.根据中登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16,4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49%。

    3.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5,924,4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0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本所律
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股
东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加盖法人股东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
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加盖法人股东单位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
托书、股东账户卡等相关资料进行了验证。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候选人的身份证件等相
关资料进行了验证。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均合法有效。

    (二)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系经2022年4月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后
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文华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会议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
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会议议案存在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序号为(九);本次会议议案不涉及累积投票议案;本次
会议议案涉及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议案序号为(五);本次会议议案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议案序号为(八);本次会议议案不存在优先股
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本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公司股东、监
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中登公司提
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46,656,6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2.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46,656,6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3.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正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46,656,6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4.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46,656,6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5.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46,656,6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 5,924,41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股份的 12.6979%;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6.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46,654,4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99.9953%;
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7. 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46,656,6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8. 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长2021年度薪酬分配及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

    关联股东朱志浩、张文华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41,303,3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99.9947%;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0053%;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9.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46,656,6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10. 审议通过了《关于营业执照中公司类型变更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46,656,6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11. 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46,656,6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12.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46,656,61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
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的
0%。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