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苏轴股份: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主席换届公告2022-09-16
证券代码:430418 证券简称:苏轴股份 公告编号:2022-104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主席
换届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换届基本情况
(一)董事长换届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审议并通过:
选举张文华先生为公司董事长,任职期限三年,自 2022 年 9 月 14 日起生效。上述
选举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1,591,920 股,占公司股本的 1.6459%,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高级管理人员换届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审议并通过:
聘任彭君雄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职期限三年,自 2022 年 9 月 14 日起生效。上述
聘任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2,003,520 股,占公司股本的 2.0715%,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聘任周彩虹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职期限三年,自 2022 年 9 月 14 日起生效。上
述聘任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471,058 股,占公司股本的 0.487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聘任张海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职期限三年,自 2022 年 9 月 14 日起生效。上述
聘任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股本的 0.0000%,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聘任沈莺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期限三年,自 2022 年 9 月 14 日起生效。上
述聘任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783,539 股,占公司股本的 0.8101%,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聘任沈莺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限三年,自 2022 年 9 月 14 日起生效。上
述聘任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783,539 股,占公司股本的 0.8101%,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注:此次聘任周彩虹女士为常务副总经理。
(三)监事会主席换届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审议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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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唐雪军先生为公司监事会主席,任职期限三年,自 2022 年 9 月 14 日起生效。
上述选举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632,400 股,占公司股本的 0.6538%,不是失信联合惩戒对
象。
二、换届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一)任职资格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换届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未导
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未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
三分之一。本次换届未导致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人数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次换届不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本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公司监事
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情形;新任财务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公司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选举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为正常换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履行勤勉义务和职责,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提高公司
规范治理水平。
三、独立董事意见
1、《关于续聘彭君雄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续聘彭君雄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经资格审查,彭君雄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彭君雄先生具备《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
担任公司总经理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本次续聘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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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们同意《关于续聘彭君雄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任期自本次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2、《关于聘任周彩虹女士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聘任周彩虹女士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审议和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经资格审查,周彩虹女士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周彩虹女士具备《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
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不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本次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聘任周彩虹女士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议案》。任期自本次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3、《关于续聘张海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续聘张海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经资格审查,张海先生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
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张海先生具备《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
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本次续聘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续聘张海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任期自本次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4、《关于续聘沈莺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续聘沈莺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审议和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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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资格审查,沈莺女士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
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沈莺女士具备《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任
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本次续聘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续聘沈莺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任期自本次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5、《关于续聘沈莺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续聘沈莺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审议和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经资格审查,沈莺女士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结合其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
作经历等情况,我们认为沈莺女士具备《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担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试行)》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本次续聘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续聘沈莺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任期自本次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四、备查文件
(一)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二)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三)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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