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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合肥高科: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2022-12-23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王玉、王玉瑛、

刘志迎为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

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

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已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

    (二)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三)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

知》的相关规定;
    (四)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

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五)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

指引》的相关规定;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八)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资格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九)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交所业务规则

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控制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

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 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

姐妹);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上市公司前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
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

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

的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北交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述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包括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第 12.1 条规定,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

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七)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委相关规定,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被限制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

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九)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包括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

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合肥高科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本提名人已经根据《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对独立董事候

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

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合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