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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公告]合肥高科: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3-01-09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合肥
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高科”、“发行人”或“公司”)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对合肥高科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2 年 11 月 2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合肥高科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2〕
2958 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发
行价格为 6.50 元/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2,266.67 万股(不含行
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的股份),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 147,333,550.00 元,扣除
发行费用 20,880,929.25 元(不含税),募集资金净额为 126,452,620.75 元。上述
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5-7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
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
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制度,并已与国元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
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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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的各项费用合计 20,880,929.25 元(不含增值税)。截至 2023 年
1 月 9 日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 3,069,608.49 元(不
含增值税),本次拟置换 3,069,608.49 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          项 目             已支付的发行费用           拟置换金额
  1      审计及验资费用                   1,886,792.45            1,886,792.45
  2      律师费用                          943,396.23              943,396.23
  3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239,419.81              239,419.81
            合 计                         3,069,608.49            3,069,608.49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2023 年 1 月 9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
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
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
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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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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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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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签字):

                                  王健翔                 张昊然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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