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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合肥高科: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2023-01-09  

                        证券代码:430718           证券简称:合肥高科           公告编号:2023-014



                      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9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 第 1 号——独立董事》及《合
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
断,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上述总经理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核查上述人员的个人
履历、教育背景等情况,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等
情况,亦未发现其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胡翔先生为公司总
经理。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上述副总经理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核查上述人员的个
人履历、教育背景等情况,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等情况,亦未发现其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陈茵女士、丁昊苏
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三、《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上述财务负责人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核查上述人员的
个人履历、教育背景等情况,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等情况,亦未发现其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汪晓志为公司
财务负责人。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四、《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上述董事会秘书聘任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核查上述人员的
个人履历、教育背景等情况,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等情况,亦未发现其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本次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我们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能力、
诚信情况、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能够满足公司 2022 年度审计工
作要求,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的执业资格,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能够较好地
完成审计工作,本次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
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七、《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修订后的《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拟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
    七、《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议案》。
    八、《关于 2023 年度预计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 年度预计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2023 年度预计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
议案》。
    九、《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
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的议案》。
     十、《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十一、《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和项目实施主体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和
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
资金金额和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合肥高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玉、王玉瑛、刘志迎
                                                         2023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