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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武钢股份:关于201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13-04-26  

						股票简称:武钢股份          公司债简称:11 武钢债         临 2013-011
股票代码:600005            公司债代码:122128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2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各位股东:

    董事会决定召开 2012 年度股东大会,主要内容如下: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2013 年 5 月 21 日(周二)上午 9 时
    (三)会议地点:武汉市友谊大道 999 号武钢集团办公大楼二楼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五)会议议题:
    《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013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1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关于 2013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 2013 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议案》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六)本次会议出席对象: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邀请的见证律师。
    2.截止 2013 年 5 月 14 日下午 3 时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所有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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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股东。
    (七)出席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手续
    符合上述条件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法人股东账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
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法人股东账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和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股东持股东账户、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持授权
委托书、身份证和委托人股东账户办理登记手续。
    2.登记时间
    2013 年 5 月 15 日至 5 月 20 日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7:00。
    3.登记地点
    武汉市青山区沿港路三号武钢股份董事会秘书室(邮政编码 430080)
    (八)其他事项:
    会期半天,出席会议人员交通、食宿费自理。
    (九)联系人:许书铭      何   怡
    联系电话:027-86802031     86807873
    传    真:027-86306023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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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

委托人持股数量: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议案序号                          议    案   名 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一         201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二         201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三         201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四         2013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议案五         201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议案六         201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议案七         关于 2013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议案八         关于 2013 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议案

 议案九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议案十         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委托日期:2013 年   月   日
注:1.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弃权”项下的方格内选择一项用“√”
          明确授意受托人投票;
    2. 若股东不在上表对每一审议事项作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股东代理人
          可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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