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钢股份: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李新创)2014-08-30
独 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 李新创 ,己充分 了解并 同意 由提名人 武汉钢铁 (集团 )
公司提名为武汉钢铁股 份有 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 立 董事候选人 。本
人公开声 明,本人具备独 立 董事任职资格 ,保证 不存在任何影 响本人
担任武汉钢铁股份有 限公司独 立 董事独 立 性 的关系 ,具体声 明如下 :
一、
本人具各 上 市公司运 作 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
规 、部 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有五年 以上法律 、经 济 、财务 、
管 理或 者其他履行独 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 作 经验 ,并已根据 《上 市
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培训 工 作指 引》及相 关规定取得独 立 董事 资格 证
书。
二 、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的要求 :
(一)《公司法 》关于董事任职资格 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 》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 的规定 ;
(三)中央 纪委 、中央组织部 《关于规范 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
退 (离)休后担任 上 市公司 、基金 管 理 公司独 立 董事 、独 立 监事 的通
知》的规定 ;
(四)中央纪委 、教育部 、监 察部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
建设 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 务 的规定 ;
(五)中国保监会 《保险公司独 立 董事管理 暂行办法 》的规定 ;
(六)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规定 的情形 。
三 、本人具备独 立 性 ,不属于下列情形 :
(一)在上 市公司或者其 附属 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 、主
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 、父母 、子女等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 、岳父母 、儿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 偶 、配偶 的兄弟姐 妹等 ) ;
( 二) 直接或 间接持有上 市公司 已发行股份 1 % 以或者是上 市
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 亲属 ;
( ≡) 在直 接或 间接持有 上 市公司 己发行股份 5 %上以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 的人员及 其 直 系亲属 ;
( 四) 在上 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 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 ;
( 五) 为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 提供财
务 、法 律 、咨询等服务 的人员 , 包括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 的项 目组全
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 员 、在报 告上签 字 的人员、合伙人及主 要负责人 ;
( 六) 在与 上 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 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 具有重
大 业 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 、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员 , 或者在该业务
往来单位 的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董事 、监事或 者高级 管理人 员 ;
( 七) 最近 一 年 内曾经 具有前六项所列 举情形的人员;
( 八) 其他 上 海 证 券交易所认定不 具备独 立 性 的情形 。
四 、本人无下列不 良纪录 :
( 一) 近三 年 曾被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 二) 处于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 的
期 间;
( 三) 近三 年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两次 以上 通报批 评 ;
( 四) 曾任职独 立 董事期 间 , 连续两次未 出席董事 会会议 , 或者
未亲 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次数 占当年董事 会会议次数 三 分之 一 以上 ;
( 五) 曾任职独 立 董事期间, 发表 的独 立 意见 明显 与事实不符 。
五、包 括武汉钢铁股 份有 限公司在 内, 本人兼任独 立 董事 的境 内
上 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 家 ; 本人在武汉钢铁股 份有 限公司连续任职 未
超过六 年 。
本人 己经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 交 易所上 市公司独立董
事备案及培 训 工作指 引》对本人 的独 立 董事 候选人 任职资格进行核实
并确认符合 要求 。
本人完全 清楚独 立 董事 的职责,保证上 述声 明真实、完整和准 确 ,
不存在 任何虚假 陈述或误 导成分 ,本人完全 明白作 出虚假 声 明可能导
致 的后果 。上海证券交 易所可 依据本声 明确认 本人 的任职 资格和独 立
性。
本人承诺 :在担任武汉钢 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期间,将遵守
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发布 的规章、规 定 、通知 以及上海 证 券交易所
业 务规则 的要求 ,接受 上 海证券交 易所 的监管,确保有足够 的时间和
精力履行职 责 ,作出独 立 判断,不受公司主 要股 东 、实际控 制人或其
他与公 司存在利 害关系 的单位或个人 的影响 。
本人承诺 :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
本人将 自出现该等情形之 日起 3O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
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