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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武钢股份:“14武钢债”付息公告2016-06-23  

						股票代码:600005           股票简称:武钢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4
公司债代码:122366         公司债简称:14 武钢债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4 武钢债”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4 武钢债”、“本期公
司债券”)将于 2016 年 7 月 1 日支付 2015 年 7 月 1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期间
(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 2015 年 6 月 29 日本公司披露的《武汉钢
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
    (二)债券简称:14 武钢债
    (三)债券代码:122366
    (四)发行总额:人民币 70 亿元
    (五)债券期限:3 年期品种
    (六)票面利率:4.38%
    (七)债券起息日:2015 年 7 月 1 日
    (八)债券登记日:债券付息日前 1 个工作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登记
日。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公司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
期公司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
本金一起支付)
    (九)付息日:2016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7 月 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十)信用级别:经中诚信证评评定,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公
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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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公司债券于 2015 年 7 月 14 日起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
    (十二)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4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详
见本公司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告),本期“14 武钢债”的票面利率为 4.38%。每
手“14 武钢债”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43.8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债
权持有人实际每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35.04 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兑息日


    (一)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30 日
    (二)本次付息债权兑息日:2016 年 7 月 1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登记公司
登记在册的全体“14 武钢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已与登记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
登记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兑息日前 2 个交易日将本年度债券的
利息足额划付至登记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年度债券兑息
资金划入登记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登记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
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二)登记公司在收到相应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
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登记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可于兑付机构领
取相应的债券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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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公司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公司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公司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公司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以
下简称“QFII”)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上述企业所得税,并将税款返
还债券发行人,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三)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住所:武汉市青山区厂前
    联 系 人:李海涛
    电话:027-86217195
    传真:027-86217296
    邮政编码:43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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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 层
联 系 人:高原、滕晶
联系电话:029-87406130
传    真:029-87406134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 徐 瑛
电话:021-68870114


特此公告。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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