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主动终止上市 之 财务顾问意见 二〇一七年一月 重要提示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武钢股份 201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宝山钢铁股 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199 号)核准。 根据本次合并的方案,武钢股份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主动终止 上市情形。 武钢股份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中信证券接受武钢股份的委托, 担任本次主动终止上市的财务顾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审慎尽职调查基础上出具财务顾问 意见。 武钢股份已经声明向本财务顾问提供了为出具本财务顾问意见所必需的资料,保证 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 诺愿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本财务顾问意见不构成对武钢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根据本报告所做出的 任何投资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 者认真阅读武钢股份主动终止上市相关公告文件。 1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节 释义............................................................................................................................ 3 第二节 绪言............................................................................................................................ 5 第三节 财务顾问承诺与声明................................................................................................ 6 第四节 武钢股份基本情况.................................................................................................... 7 第五节 本次主动终止上市的方案...................................................................................... 12 第六节 财务顾问意见.......................................................................................................... 18 2 第一节 释义 在本财务顾问意见中,除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人民币普通股,即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台湾、澳门地区) A股 指 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宝钢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武钢股份的交易,合并完成后,宝钢股 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本次 份存续,武钢股份注销。武钢股份的现有全部资产、负债、业 交易/本次合并/本次重 指 务、人员、合同、资质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由武钢有限承接 组 与承继,自交割日起,武钢有限的 100%股权由宝钢股份控制 宝钢股份与武钢股份于 2016 年 9 月 22 日签署的《宝山钢铁股 合并协议/《合并协议》 指 份有限公司与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之换股吸收合并协议》 吸并方/宝钢股份 指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吸并方/武钢股份 指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双方 指 宝钢股份、武钢股份 为本次合并之目的,武钢股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用以承接与 武钢有限 指 承继武钢股份现有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资 质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 原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 宝钢集团/中国宝武集团 指 司” 武钢集团 指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被吸并方股东所持被吸并方股票按照换股比例换成吸并方股票 换股 指 的行为 于换股实施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武钢股份全体股东, 换股股东 包括未申报、无权申报或无效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武钢股份 股东以及武钢股份异议股东的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本次吸收合并中,换股股东所持的每 1 股武钢股份股票可以换 换股比例 指 取宝钢股份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 用于确定有权参加换股的武钢股份股东名单及其所持股份数量 换股实施股权登记日 指 的某个交易日。换股实施股权登记日将由合并双方另行协商确 定并公告 宝钢股份为本次合并之目的向换股股东发行的、用作支付本次 换股实施日 指 合并对价的新增股份由登记结算机构登记于换股股东名下之日 应为换股实施日次月的第一日。自该日起,武钢有限的 100%股 交割日 指 权由宝钢股份控制 在武钢股份的股东大会表决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方案时就关于本 异议股东 指 次合并方案的相关议案和就关于本次合并双方签订合并协议的 相关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的武钢股份股东 本次合并中武钢股份赋予武钢股份异议股东的权利。申报行使 该权利的武钢股份异议股东可以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要求 现金选择权 指 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照 2.58 元/股的价格受让其所持有的全部或 部分武钢股份 A 股股票 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指 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为武钢集团 元 指 人民币元 3 中信证券出具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钢铁股份有 本财务顾问意见 指 限公司主动终止上市之财务顾问意见》 《反垄断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上交所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退市制度若干意见》 指 《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信证券/本财务顾问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钢股份聘请的财务顾问 特别说明: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 异是由于采用四舍五入的运算法则造成的。 4 第二节 绪言 宝钢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武钢股份已经武钢股份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武汉钢 铁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199 号)核准。 根据本次合并方案,宝钢股份向武钢股份全体换股股东发行 A 股股票,换股吸收 合并武钢股份。宝钢股份为本次合并的合并方暨存续方,武钢股份为本次合并的被合并 方暨非存续方。武钢股份现有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资质及其他一切 权利与义务由武钢有限承接与承继,自交割日起,武钢有限的 100%股权由宝钢股份控 制。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 14.4.1 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向本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六)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 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根据本次合并方案,武钢股份将在换股实施完成后办理工 商注销手续,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属于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申请主动终止上市的情形。 基于上述,武钢股份现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第 14.4.1 条及 14.4.6 条规定向上交 所申请其股票终止上市交易。武钢股份将在提出本申请后以及上交所受理本申请后分别 发布相关公告,并在上交所批准武钢股份终止上市申请后刊登终止上市公告。随后,武 钢股份终止上市,宝钢股份开始实施换股。 5 第三节 财务顾问承诺与声明 一、财务顾问承诺 (一)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 见与武钢股份公告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二)已对武钢股份公告文件进行核查,确信公告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收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有充分理由 确信武钢股份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财务顾问声明 (一)本财务顾问与本次主动终止上市当事方无任何利益关系,就本次武钢股份主 动终止上市所发表的财务顾问意见是完全独立进行的。 (二)本财务顾问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武钢股份提供。有关资料提供方已对 本财务顾问作出承诺,对其所提供的一切书面材料、文件或口头证言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本核查意见失实或产生误导的重大遗 漏。 (三)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财务顾问意见中 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四)本财务顾问并不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承担任何责任,本财 务顾问意见也不对其他中介机构的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发表任何意见与评价。 6 第四节 武钢股份基本情况 一、武钢股份概况 公司名称: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Wuhan Iron and Steel Company Limited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厂前街(青山区股份公司机关) 主要办公地点: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厂前街(青山区股份公司机关) 法定代表人: 马国强 注册资本: 1,009,377.9823万元 成立日期: 1997年11月7日 企业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3002476548 股票简称: 武钢股份 股票代码: 600005 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冶金产品及副产品、钢铁延伸产品制造;冶金产品的技术 开发;钢铁及副产品的销售;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业 经营范围: 务(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依法 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武钢股份历史沿革及股本变化情况 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生[1997]164 号文批准,武钢股份由控股股东武钢 集团以其下属冷轧薄板厂(含涂层带钢车间)和冷轧硅钢片厂的全部经营性资产,共计 净资产 272,380.46 万元,釆取发起设立方式于 1997 年 11 月 7 日注册成立。设立时总股 本为 177,048 万股国有法人股,武钢集团持股 100.00%。 1999 年 7 月 2 日,经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证监发行字[1999]72 号文批准,武钢股份 釆用上网定价发行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2,00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4.30 元。发行上市后,武钢股份注册资本变更为 209,048.00 万股。 7 2003 年 5 月 16 日,武钢股份 200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02 年度利润 分配的决议,武钢股份以截至 2002 年 12 月 31 日股份总数 209,048.00 万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 2 股。武钢股份总股本由 209,048.00 万股增加至 250,857.60 万股。 2003 年 12 月 19 日,武钢股份 200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增发 A 股的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作出的证监发行字[2004]88 号文核准,武钢 股份增发每股面值 1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6.38 元,发行数量为 141,042.40 万股。其中,向武钢集团定向增发国有法人股 84,642.40 万股,向社会公众 发行社会公众股 56,400.00 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8,998,505,120 元,增发后公司的总股 本从 250,857.60 万股增加至 391,900.00 万股。该次增发所募资金用于收购武钢集团钢铁 主业资产,该次收购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04 年 9 月 29 日,武钢股份 200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04 年 上半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决议,武钢股份以 2004 年 6 月 30 日股份总数 391,900.00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转增数量为 391,900.00 万股,总股本变更 为 783,800.00 万股。 2005 年 11 月 10 日,武钢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 置改革方案》,武钢集团向股权登记日当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支付 47,400 万股股份、47,400 万份认购权证、47,400 万 份认沽权证。截至行权期截止日 2006 年 11 月 22 日,共计 465,987,601 份认购权证、60,433 份认沽权证行权。截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武钢股份股本结构变更为限售流通股 500,201.24 万股,非限售流通股 283,598.76 万股。 2006 年 7 月 28 日,武钢股份 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发行分离 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53 号文批准,武钢股份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7,500 万张,每张票面价格为 100 元,债券期限为 5 年, 每张债券无偿派发 9.70 份认股权证,合计发行 72,750 万份权证。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总 额 750,000 万元。截至行权期截止日 2009 年 4 月 16 日,共计 152,333 份认股权证成功 行权,行权价格为 9.58 元/股,行权募集资金 145.93 万元。截至 2009 年 6 月 30 日,武 钢股份的股本为 783,815.2333 万股。 2009 年 9 月 23 日武钢股份 200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10 年 9 月 8 日武钢股 8 份 201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武汉钢 铁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86 号)核准,2011 年 4 月,武钢股份按 每 10 股配 3 股的比例向股东配售,共计可配股份数量 235,144.5699 万股,有效认购数 量为 225,562.7490 万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834,582.17 万元。配股完成后,武钢股份 总股本增至 1,009,377.9823 万股。 自 2011 年武钢股份配股完成后至本财务顾问意见签署之日,武钢股份总股本情况 未发生变化。 三、武钢股份最近两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一)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16 年 9 月 30 日 2015 年末 2014 年末 (未经审计) (经审计) (经审计) 总资产 9,669,321.71 9,445,584.20 9,606,350.92 总负债 6,759,561.76 6,586,191.43 5,948,438.64 净资产 2,909,759.95 2,859,392.77 3,657,912.2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 2,879,457.36 2,829,094.31 3,626,035.52 (二)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16 年 1-9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未经审计) (经审计) (经审计) 营业收入 4,291,199.96 5,833,803.99 9,937,308.94 营业利润 54,285.36 -793,477.71 116,241.23 利润总额 56,768.53 -787,932.38 154,679.70 净利润 37,207.57 -751,063.68 129,259.7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7,027.79 -751,480.18 125,743.59 (三)其他主要财务指标 2016 年 1-9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6 年 9 月 30 日 2015 年末 2014 年末 (未经审计) (经审计) (经审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358,374.46 -269,998.40 770,404.12 9 2016 年 1-9 月/ 2015 年度/ 2014 年度/ 2016 年 9 月 30 日 2015 年末 2014 年末 (未经审计) (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负债率 69.91% 69.73% 61.92% 毛利率 7.75% -1.52% 7.4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37 -0.744 0.125 四、武钢股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最近三年变动情况 (一)武钢股份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概述 武钢股份的控股股东为武钢集团,武钢集团系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全民所有制企 业,最近三年未发生变更,武钢股份自上市以来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截至本财务顾 问意见签署之日,武钢集团持有武钢股份 52.76%股份,武钢股份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 图所示: 国务院国资委 100% 武钢集团 52.76% 武钢股份 (二)武钢股份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武钢股份控股股东武钢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注册地址: 青山区厂前 法定代表人: 马国强 注册资本: 473,961万元 成立日期: 1990年01月09日 企业性质: 全民所有制 1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001776819133 冶金产品及副产品、冶金矿产品和钢铁延伸产品、化工产 品、建筑材料、冶金辅助材料、成套冶金设备、机电设备 设计、制造;汽车(不含小轿车)销售;设计、制作、发 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业务;化工产品(包含危险品)、 经营范围: 炼焦、燃气生产和供应、化肥制造与销售(以上范围仅限 持证的营业单位经营)。工业技术开发、咨询服务(含集 团公司成员单位经营范围;主兼营中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 目经审批后方可经营) 11 第五节 本次主动终止上市的方案 宝钢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武钢股份已经武钢股份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 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199 号)核准。根据本次合并的方案,武钢股份符合《上 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主动终止上市情形,其主动终止上市具体方案如下: 一、主动终止上市的方式 本次合并将导致武钢股份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属于《上交所上市规则》 第 14.4.1 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上市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 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主动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已履行的决策及报批程序 本次交易已获得的授权和批准如下: 1、本次交易方案已经武钢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本次交易方案已经武钢股份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已获国务院国资委批准; 4、本次交易方案已经武钢股份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5、本次交易已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包含本次交易方案在内的宝钢集团、武钢集团联合重组 方案已获得商务部反垄断局出具的关于经营者集中《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通知》,可以 实施集中。 三、已履行的信息披露程序 本次交易涉及的主动终止上市已经履行的信息披露程序主要如下: 1、2016 年 9 月 23 日,武钢股份刊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武汉 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对本次合并的具体方案进行 12 了披露。 2、因本次合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2016 年 12 月 30 日,武钢股份刊登《宝山钢 铁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 其摘要。 3、2017 年 1 月 16 日,武钢股份刊登《关于本次合并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实施公 告》、《关于公司股票连续停牌的提示性公告》。 4、2017 年 1 月 24 日,武钢股份刊登《关于本次合并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实施的 提示性公告》。 四、主动终止上市事项尚需履行的程序 武钢股份本次主动终止上市事项尚需获得上交所的批准。 五、武钢股份异议股东的保护机制 为充分保护武钢股份异议股东利益,武钢股份已赋予其异议股东以现金选择权。 武钢股份 2017 年 1 月 16 日刊登的《关于本次合并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 及 2017 年 1 月 24 日刊登的《关于本次合并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实施的提示性公告》对 武钢股份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申报的基本情况说明如下: (一)异议股东 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武钢股份股东:(1)在武 钢股份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就《关于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宝山钢铁股份 有限公司合并方案的议案》项下的各项子议案和就《关于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附条件生效的<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议案》表决时均投出有效反对票;(2)自 201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起,作为有效登记在武钢股份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持续 保留拟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票至现金选择权实施日;(3)在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申报期 内成功履行相关申报程序。 融资融券信用证券账户中持有武钢股份股票且需要进行现金选择权申报的投资者, 应最晚于本次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2017 年 1 月 23 日)将相应股票从信用证券账户 划转至其对应的普通证券账户,并于现金选择权申报日(2017 年 1 月 24 日)通过普通 13 证券账户进行相关申报。 (二)申报期 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的申报时间为 2017 年 1 月 24 日(以下简称“申报日”)上午 9:00-下午 15:00(以下简称“申报期”),武钢股份股票于申报日开始连续停牌。 (三)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及股份过户时间 在申报期内成功申报现金选择权的异议股东须在武钢股份刊登异议股东现金选择 权申报结果公告日的上午 9:00-11:30 和下午 13:30-16:00 至上交所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并办理审核手续。 在申报期内成功申报且在规定时间内至上交所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异议股东,在经 上交所审核通过后,可以签署《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行权过户登 记授权委托书》,委托武钢股份向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四)申报方式 武钢股份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采用网下申报的方式。 1、异议股东需将有关证明材料(境内法人股东:包括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票账户卡复印件、《武汉 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行权申请书》;境外法人股东:包括经公证的有 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武汉钢 铁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行权申请书》;个人股东: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股 票账户卡复印件、《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行权申请书》)在申报期 内以传真、快递或现场方式提交给武钢股份,传真到达时间或快递到达签收时间需在申 报期内。上述资料提交不全的,视为无效申报。 2、武钢股份收集前述行权申报资料并经武钢股份和律师核查后,为保证申报股东 的意思表示真实,已经进行申报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应在武钢股份刊登异议股东现金选择 权申报结果公告日至上交所现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办理审核手续。异议股东在现场 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时,应当携带《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行权过户 登记授权委托书》(原件)、《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行权申请书》 (原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境内法人股东:包括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 14 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法人股票账户卡原件,如非法定代表人本人现场签 署股份转让协议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还需携带授权代表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 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境外法人股东:经公证的有效商业登记证明文件、授权人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股票账户卡原件;个人股东:包括身份证原件、 股票账户卡原件,如非个人股东本人现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个人股东的代理人还需 携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个人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未在规定时间内携带规定资料 供武钢股份以及武钢股份聘请的律师和公证机构验证并现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及通过 上交所审核的股东,其申报视为无效申报。 3、如以传真或快递等方式申报的现金选择权股份数量与现场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 所载转让数量有差异,以现场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所载转让数量为准。 4、投资者在申报过程中出现的差错由投资者自行承担责任。 (五)申报联系方式和申报地点 1、传真申报联系方式:027-86217296 2、快递申报联系方式:武汉市青山区厂前武钢 2 号门武钢股份董事会秘书室 3、联系人:许书铭 4、联系电话:027-86217195 5、现场申报地点:武汉市青山区厂前武钢 2 号门武钢股份董事会秘书室 6、现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地点: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证券大厦上海证券交易所 (六)申报有效数量的确认 1、于申报期,异议股东可以全部或部分申报现金选择权。 2、自武钢股份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起至现金选择权申报日期 间异议股东发生持股变动的,如持股变动未导致异议股东在此期间任一时点的持股数量 低于其有效反对票所代表的股份数,则该异议股东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上限 为有效反对票所代表的股份数;如持股变动导致异议股东在此期间任一时点的持股数量 低于其有效反对票所代表的股份数,则该异议股东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数量上限 为此期间异议股东持股数量的最低值。 15 3、持有武钢股份以下股份的异议股东无权就其所持有的该等股份主张行使现金选 择权:(1)存在权利限制(指权属关系存在争议,或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查封或适用 法律或受约束协议限制转让等其他情形)的股份;(2)其合法持有人已向武钢股份承诺 放弃现金选择权的股份;(3)其他根据中国法律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若已申报 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出现权利限制情形的,则该部分股份的现金选择权申报自权利限 制情形发生时无效。 4、对在申报日内同一股票账户进行的多次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申报与(或)撤回, 将以最后一次申报(与/或撤回)意思表示为准,并确认有效申报的股份数量。 5、若已申报现金选择权的股份在向上交所和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该等股 份审核及过户事宜前被转让,则被转让股份的现金选择权申报无效。 (七)现金选择权提供方 武钢股份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八)行权价格 武钢股份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为:人民币 2.58 元/股。 (九)行权对价的支付 在武钢股份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后,如投资者仍确认需要行权,在有效申报经上 交所、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审核通过后,武钢股份将安排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在 代扣行权相关税费后向异议股东指定的银行账号支付现金对价净额,同时武钢股份协助 向上交所和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该部分股份过户至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提供 方的手续。” 六、武钢股份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申报情况 于现金选择权申报期(2017 年 1 月 24 日上午 9:00-下午 15:00),武钢股份无异议 股东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 七、武钢股份终止上市后去向安排 武钢股份将在上交所批准武钢股份终止上市申请后刊登终止上市公告。随后,武钢 股份终止上市,宝钢股份开始实施换股。武钢股份将在换股实施完成后办理工商注销手 16 续,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待办理必要的手续和信息披露事宜后,新增的宝钢股份股 票将上市交易。 17 第六节 财务顾问意见 本财务顾问审阅了武钢股份本次主动终止上市所涉及的决策文件、法律意见书等资 料,依照《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上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针对武钢股份主动终 止上市事项出具财务顾问意见: 一、关于武钢股份主动终止上市方案合规性的核查 2016 年 9 月 22 日,武钢股份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武汉 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本次合并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合并相关的议案。 武钢股份独立董事就前述有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及认可,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6 年 10 月 28 日,武钢股份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与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本次合并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合并相关的议 案。 武钢股份将于 2017 年 1 月 25 日刊登公司主动终止上市的方案、终止上市后去向安 排的说明、以及异议股东保护的专项说明。 本财务顾问经过核查后认为,武钢股份本次主动终止上市方案已按照《退市制度若 干意见》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批准程序,相关信息披露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 中对主动终止上市对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 二、关于对异议股东保护的核查 为充分保护武钢股份异议股东利益,武钢股份本次主动终止上市设置了武钢股份异 议股东保护机制,赋予其异议股东以现金选择权。异议股东现金选择权的提供方为武钢 集团,现金选择权的行权价格为人民币 2.58 元/股。 本财务顾问经过核查后认为,本次武钢股份对主动终止上市决议持异议股东的现金 选择权做出专门安排,有利于维护异议股东权利,符合《退市制度若干意见》的相关规 定。 18 三、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武钢股份因本次合并主动终止上市符合《退市制度若干意见》、 《上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主动终止上市及本次合并已经获得有关中国法律规定 的现阶段需履行的批准和授权,公司已充分披露终止上市原因及终止上市后的去向安 排,并对决议持异议股东的现金选择权做出专门安排,武钢股份主动终止上市有利于保 障全体股东利益。 19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主动终止上市之 财务顾问意见》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马 尧 项目主办人: 朱烨辛 林嘉伟 夏 默 项目协办人: 李颖婕 郭 丹 郭延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