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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国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10年2月)2010-02-09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部信

    息报送和使用本公司管理制度规定信息的行为,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国际

    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

    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等

    重大信息。

    第三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对外报送信息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有权

    拒绝报送。

    第四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信息的,应依据公司

    相关管理制度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报送部门须书面提醒报送

    的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履行保密义务,并将报送的外部单位或相关人员作为内幕

    信息知情人报公司办公室登记备查。

    第六条 公司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相关信息的,应按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的要求及时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业绩快报披

    露情况、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登记情况备案等进行报备。

    第七条 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相关信

    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八条 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及其工作人员如泄露已知悉的公司内幕信息,

    公司应在获得信息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获得信息之日起2 日内公

    告。2

    第九条 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的信

    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

    取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以《公司章程》及《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为准。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管

    理制度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