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11年3月)2011-03-16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
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子公司(以下合称“控股子公司”)及其他负有内幕信息保密义务的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的
相关人员。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办公室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备案。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内
容;
(二)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四)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
(五)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 公司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1
(八)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九)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十)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一) 公司重组、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二)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三)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四)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十五)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六)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十七)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八)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九)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一)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二)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三)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四)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五)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六)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八)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
信息。
2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
的其他人员;
(六) 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
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
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
(七) 由于为公司提供咨询或与公司存在其他业务关系,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会计师、审计师、律师及银行等机构相关工作人员;
(八)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管理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
披露前,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八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实施登记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内幕信息知情人类别、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途径及时间、是否签
署保密承诺函、是否书面提醒保密义务等基本情况。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上述单
位负责人负责对内幕信息及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管理。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
信息时组织填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 1),签署保密承诺函(见附件 2),并在
填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后两个工作日内指定专人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交
公司办公室汇总存档,登记备案文件原则上保存三年。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应严格按照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的
规定执行。此外,报送部门应参照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3
第十一条 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登
记工作,及时告知和更新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同时向公
司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第十二条 对于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
等股价敏感的内幕信息,公司应在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报送北京证监局,公司董事会对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承
诺。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应严格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流转,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内部(含
分公司)或与各控股子公司之间流转时,应当对内幕信息的流转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
各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或单位。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漏报、迟报等失误导
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
告或处分;涉嫌违法的,由证券监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1: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 2:保密承诺函。
4
附件 1: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是否签署 是否书面提醒
知情人姓名 知情人类别 信息的内容 信息的途径 信息的时间 保密承诺函 保密义务(是/否)
(备注 1) (是/否) (备注 2)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备注 1:内幕信息知情人类别请选择 1、公司内部 2、股东方 3、政府部门 4、中介机构 5、其它
备注 2:该项主要指因种种原因公司未能与其签署保密承诺函的个人或单位,公司是否书面提醒其注意保密义务。
5
附件 2:
保密承诺函
致: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 】(以下简称“本公司/本人”),因知悉中国国际
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内幕信息(内幕信息范围附后),该信息
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根据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及贵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本公司/本人为贵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
为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贵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本人承
诺:
(一)将妥善保管内幕信息并在规定的范围及条件下使用内幕信息,除非按照有关
规定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披露相关信息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及/或以任何形式将该
等内幕信息泄露或披露给任何无关机构及/或个人。
(二)不得将内幕信息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亲属、
朋友、同事或其他人。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四)本公司/本人在本承诺函项下承担的保密义务应持续到内幕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或因为各种原因使该等内幕信息不再需要保密时为止。若本公司/本人与贵公司因本承诺
函而产生任何争议,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所涉需内幕信息内容外,对于其他内幕信
息的保密义务不因争议而解除或中止。
(五)本公司/本人因违反本承诺披露或使用内幕信息,本公司/本人将对贵公司由
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本人如为贵公司工作人员,贵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本人给
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降职降薪、罢免、解聘等处分。
(六)将严格按照贵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承诺人:
日 期: 年 月 日
6
附:内幕信息范围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内
容;
(二)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四)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
(五)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 公司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九)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十)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一) 公司重组、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二)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三)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四)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十五)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六)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十七)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八)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九)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
(二十)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一)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二)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三)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四)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五)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六)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任;
(二十八)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
要信息。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