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意)字[2011]第 FY0367 号 www.dachenglaw.com 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5、12、15 层(100007) 5/F 12/F 15/F, Guohua Plaza, 3 Dongzhimennan Avenue, Beijing 100007, China Tel: 8610-58137799 Fax: 8610-58137778 (5/F) 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指派郭庆律师出席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 进行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就本次大会的相关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1、《公司章程》; 2、《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公司 2010 年度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3、本次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证明资料; 4、本次大会其他相关文件。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 1 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 一、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阅,公司董事会于 2011 年 3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关于本次大会会议通知的公告,我们确认召开本 次大会会议通知的发出时间及会议通知中关于本次大会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 程、出席会议股东资格、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的披露均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于 2011 年 4 月 13 日上午 9:30 在北京国贸中 心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洪敬南先生主持了本次大会。 本次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 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名,代表股份 836,400,71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04%。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持 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公司部分董事出席了本次大会,列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及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本次大会的提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 2011 年 3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关于本次大会会议通知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次大会 的议程共十一项: (一)审议公司 2010 年度报告; 2 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 (二)审议公司 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公司 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公司 2010 年度财务决算; (五)审议公司 201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六)审议支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0 年度审计报酬为 人民币 908,000 元的议案; (七)审议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进行 2011 年度 审计的议案; (八)审议选举洪敬南先生、张彦飞先生、廖晓淇先生、郭孔丞先生、时国 庆先生、李镛新先生、任亚光先生、黄小抗先生、秦晓先生、钟维国先生、周宇 祥先生及黄汝璞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九)审议选举秦晓先生、钟维国先生、周宇祥先生及黄汝璞女士为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十)审议向公司独立董事每人每年支付津贴 15 万元人民币,并向担任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每人每年额外支付津贴 7 万元人民币;独立 董事津贴的相关税费和出席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处理公司相关事务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的议案; (十一)审议选举赵博雅先生、雷孟成先生为新一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次大会没有收到临时提案。 经验证,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董事会公告的内容相符,属于股 东大会的审议范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投票 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及 3 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 决议由出席本次大会的董事签名。根据大会当场公布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公司 2010 年度报告(836,400,717 股赞成,0 股反对,0 股弃权,赞成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 100%); (二)公司 201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836,400,717 股赞成,0 股反对,0 股 弃权,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 100%); (三)公司 201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836,400,717 股赞成,0 股反对,0 股 弃权,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 100%); (四)公司 2010 年度财务决算(836,400,717 股赞成,0 股反对,0 股弃权, 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 100%); (五)公司 201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836,400,717 股赞成,0 股反对,0 股弃 权,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 100%); (六) 支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0 年度审计报酬为人民 币 908,000 元(836,400,717 股赞成,0 股反对,0 股弃权,赞成票占出席会议 股东代表股份的 100%); (七)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进行 2011 年度审计 (836,400,717 股赞成,0 股反对,0 股弃权,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 的 100%); (八)选举洪敬南先生为公司新一届董事会董事(836,400,717 股赞成,0 股反对,0 股弃权,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 100%); (九)选举张彦飞先生为公司新一届董事会董事(836,400,717 股赞成,0 股反对,0 股弃权,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 100%); (十)选举廖晓淇先生为公司新一届董事会董事(836,400,717 股赞成,0 股反对,0 股弃权,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 100%); (十一)选举郭孔丞先生为公司新一届董事会董事(836,400,717 股赞成, 0 股反对,0 股弃权,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 100%); (十二)选举时国庆先生为公司新一届董事会董事(836,400,717 股赞成, 0 股反对,0 股弃权,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 100%); (十三)选举李镛新先生为公司新一届董事会董事(836,400,717 股赞成, 4 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 0 股反对,0 股弃权,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 100%); (十四)选举任亚光先生为公司新一届董事会董事(836,400,717 股赞成, 0 股反对,0 股弃权,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 100%); (十五)选举黄小抗先生为公司新一届董事会董事(836,400,717 股赞成, 0 股反对,0 股弃权,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 100%); (十六)选举秦晓先生为公司新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836,400,717 股赞成, 0 股反对,0 股弃权,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 100%); (十七)选举钟维国先生为公司新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836,400,717 股赞 成,0 股反对,0 股弃权,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 100%); (十八)选举周宇祥先生为公司新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836,400,717 股赞 成,0 股反对,0 股弃权,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 100%); (十九)选举黄汝璞女士为公司新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836,400,717 股赞 成,0 股反对,0 股弃权,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 100%); (二十)向公司独立董事每人每年支付津贴 15 万元人民币,并向担任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独立董事每人每年额外支付 7 万元人民币;独立董事津贴的 相关税费和出席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处理公司相关事务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836,400,717 股赞成,0 股反对,0 股弃权,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 股份的 100%); (二十一)选举赵博雅先生为公司新一届监事会监事(836,400,717 股赞成, 0 股反对,0 股弃权,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 100%); (二十二)选举雷孟成先生为公司新一届监事会监事(836,400,717 股赞成, 0 股反对,0 股弃权,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 100%)。 经验证,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上述议案均获本次大会审议通过,本 次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大会的提案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 5 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 (此页为《关于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公章) 见证律师: 郭 庆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