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11年6月)2011-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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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
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任何人无权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办法的规定,由公司进行审
批、披露和管理。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
应具备实际承担责任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必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必须经全体董事过三分之二通过。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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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
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下述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
(四)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六) 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
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十条 审议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担保事项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以外担保事
项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提供担保事项的,相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
上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该项表决应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章 担保合同的订立及履行
第十二条 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授权的被授权人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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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公司必须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
担保登记。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
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照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
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对于担保事项的披露内容,除按照应当披露的交易披露有
关内容外,还应当包括截止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十七条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
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
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
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
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披露义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依法追究
责任人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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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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