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贸: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11年6月)2011-06-27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关联方”)的
资金往来,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
规担保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方”,按《上市规则》及《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的有关规定认定。
第三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
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的审计委员会应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
理的相关职责。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有关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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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严格限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并禁止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是指公司为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
借给关联方的资金;为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
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一)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二)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三)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四)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它方式。
第八条 关联方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原则上应要求以现金清偿。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办理资金支付时,除要将有关协
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相关事项是否符合相关制度所规定
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
项,并及时结清相关款项。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工
作,并对相关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
应对公司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
就此专项报告作出公告。
第 三章 责任追究及附则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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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依法
追究责任人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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