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1年6月)2011-06-27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
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分)公司负
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
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
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的规定等,使年报信
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履行职责,使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
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个人原因使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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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更严重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八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免职;
(四)解除劳动合同;
(五)必要时追究法律及经济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责任人
就其涉及追责行为的意见和说明,保障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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