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2013年7月)2013-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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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对外提供及分析利用,保证公司财
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4 号——财务报告》,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财务报告,是指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
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包括年度、半年度和季度财务报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提供的财务报告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第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财务报告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全过程的管
理,明确相关工作流程和要求,落实责任制,确保财务报告合法合规、真实完整
和有效利用。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等
相关工作。
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负责具体组织财务部门编制公司财务报告并做好财务
报告的分析利用等工作。
公司内部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避免财务报告出
现重大遗漏或错误。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评估和检查。
第二章 财务报告的编制
第五条 公司编制财务报告,应当重点关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对财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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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和事项的处理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公司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应当由财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必要的资产
清查、减值测试和债权债务清理等。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根据登记完整、核对
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
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随意进行取舍。
第七条 公司财务报告列示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金额应当真实可靠。
各项资产计价方法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减值,应当合理计提减值准备,严禁
虚增或虚减资产。
各项负债应当反映公司的现时义务,不得提前、推迟或不确认负债,严禁虚
增或虚减负债。
所有者权益应当反映公司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由实收
资本、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等构成。
第八条 公司财务报告应当如实列示当期收入、费用和利润。
各项收入的确认应当遵循规定的标准,不得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提前
确认收入。
各项费用、成本的确认应当符合规定,不得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
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利润由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构成。不
得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
第九条 公司财务报告列示的各种现金流量由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
动的现金流量构成,应当按照规定划清各类交易和事项的现金流量的界限。
第十条 财务报表附注是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反映公
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
清晰的说明。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规定编制附注。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确定合并财务报表的
合并范围和合并方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如实反映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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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现金流量。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财务报告,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
作质量,减少或避免编制差错和人为调整因素。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由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确认。
第三章 财务报告的对外提供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及时对外提供财务报告和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事
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公司财务报告一并提供。
第十六条 公司尚未披露的财务报告,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原则上
不得对外提供或传播;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对外提供的,应按照公司《外部信息报
送和使用管理制度》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财务报告的分析利用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充分利用财务报告反映的综合信息,全
面分析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和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公司应当分析公司的资产分布、负债水平和所有者权益结构,通过资产负债
率、流动比率等指标,分析公司的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分析公司净资产的增减
变化,了解和掌握公司规模和净资产的不断变化过程。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分析各项收入、费用的构成及其增减变动情况,通过净
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指标,分析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了解和掌握当
期利润增减变化的原因和未来发展趋势。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分析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运转情
况,重点关注现金流量能否保证经营及投资活动的正常运行,防止现金短缺或闲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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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的财务分析应当形成分析报告,构成内部财务报告的组
成部分,及时报送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内部有关部门,充分发
挥财务报告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擅自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财务报告或相关数据,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或处分;
涉嫌违法的,由证券监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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