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贸:五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2014-04-09
证券代码:600007 股票简称:中国国贸 编号:临 2014-003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五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五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通知
于 2014 年 3 月 5 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并于 2014 年 4 月 4 日在北京中国国
际贸易中心国贸大厦 7 层多功能厅以现场会议及电话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洪敬南董事长主持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12 名,实际出席 12
名,其中,董事洪敬南先生、张彦飞先生、廖晓淇先生、郭孔丞先生、王思东先
生、李镛新先生、任亚光先生、黄小抗先生、钟维国先生、周宇祥先生、黄汝璞
女士参加了现场会议,董事秦晓先生以电话会议方式参加。会议出席人数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及决议的事项合法有效。
公司监事赵博雅先生、雷孟成先生及高民先生列席会议。
会议就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一、以 1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 2013 年度总经理工
作报告。
二、以 1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 2013 年度董事会工
作报告。
同意将公司 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提交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三、以 1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决算。
同意将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决算提交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四、以 1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3 年度公司实现
净利润 327,943,291 元(人民币,以下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取 10%法定盈
余公积金 32,794,329 元,加 2012 年年末未分配利润 1,339,630,164 元,减去
2013 年上半年已分配支付的现金股利 161,165,205 元,2013 年年末可供股东分
配利润为 1,473,613,921 元。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 2013 年年末总股
份 1,007,282,53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1.70 元(含税),共
计派发股利 171,238,031 元,剩余的未分配利润 1,302,375,890 元转以后分配。
本次利润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五、以 1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 2013 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六、以 1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支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3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酬人民币 100.35 万元,以及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酬人民币 30 万元。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七、以 4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 2013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执行情况及 201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该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该议案关联董事洪敬南先生、张彦飞先生、廖晓淇先生、郭孔丞先生、王思
东先生、李镛新先生、黄小抗先生及任亚光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以 1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及
其摘要。
同意将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提交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九、以 1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将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国际
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提名洪敬南先生、张彦飞先生、廖晓淇先生、郭孔丞先生、
王思东先生、李镛新先生、任亚光先生、黄小抗先生、秦晓先生、钟维国先生、
任克雷先生、黄汝璞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秦晓先生、钟维国先
生、任克雷先生、黄汝璞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上述董事
候选人简历、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附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公司董事会对第四届及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周宇祥先生任职期间为公司
所作出的努力和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十、以 1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向公司独立董事每人每年
支付津贴 15 万元人民币,并向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每人
每年额外支付津贴 7 万元人民币,独立董事津贴的相关税费和出席公司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会议及处理公司相关事务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的议案。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十一、以 11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洪敬南董事长 2013
年度薪酬计划执行情况及 2014 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该议案关联董事洪敬南先
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洪敬南董事长 2014 年度薪酬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洪敬南董事长 2013 年度薪酬计划执行情况及 2014 年度薪酬计划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经股东大会批
2013 年度 2014 年度薪
准的 2013 年
姓名 职务 实际薪酬 酬计划
度薪酬计划
(含税) (含税)
(含税)
董事长
洪敬南 执行董事 345.2 345.4 354.0
薪酬委员会委员
同意将洪敬南董事长 2014 年度薪酬计划提交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十二、以 11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张彦飞副董事长
2013 年度薪酬计划执行情况及 2014 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该议案关联董事张彦
飞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张彦飞副董事长 2014 年度薪酬计划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
张彦飞副董事长 2013 年度薪酬计划执行情况及 2014 年度薪酬计划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经股东大会批
2013 年度 2014 年度薪
准的 2013 年
姓名 职务 实际薪酬 酬计划
度薪酬计划
(含税) (含税)
(含税)
副董事长
张彦飞 执行董事 347.8 348.6 354.4
薪酬委员会委员
同意将张彦飞副董事长 2014 年度薪酬计划提交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批
准。
十三、以 1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董
事会秘书 2013 年度薪酬计划执行情况及 2014 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独立董事对
该议案相关人员 2014 年度薪酬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 2013 年度薪酬计划执行情况及 2014 年度薪
酬计划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人民币
经董事会批准
2013 年度 2014 年度薪
的 2013 年度
姓名 职务 实际薪酬 酬计划
薪酬计划
(含税) (含税)
(含税)
1 唐 炜 总经理 254.8 257.1 265.7
2 钟荣明 副总经理 367.9 368.0 376.5
副总经理
3 林南春 196.9 197.0 204.4
(财务负责人)
4 王京京 董事会秘书 102.2 102.7 115.1
十四、以 1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国贸三期 B 阶段项
目的议案。
该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对外投资公告。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十五、以 1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国贸三期 B 阶段项
目授权事项的议案。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再授权公司董事会执行委员会,
在不突破国贸三期 B 阶段项目预算上浮 10%的范围内,全权处理与三期 B 阶段工
程相关的一切事务,包括但不限于签订以及履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合同、协议等
事务。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十六、以 1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申请银团借款用于
国贸三期 B 阶段项目建设的议案。
为满足国贸三期工程 B 阶段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同意公司以国贸三期 B 阶段
项目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 B 阶段在建工程作为抵押担保,向由中国建设银行北京
市分行牵头组成的银团申请 33 亿元人民币长期借款,借款期限为 15 年。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十七、以 1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申请银团借款用于
国贸三期 B 阶段项目建设事项相关授权的议案。
(一)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再授权董事会执行委员会
批准借款利率。
(二)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批准的抵押资产范围内,就抵押
物明细作出相应决议,以办理抵押登记。
(三)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就上述事宜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牵头组成
的银团签署《银团贷款合同》以及《抵押合同》等相关文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十八、以 1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向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申请 5 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一)鉴于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13 日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
部(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签署的《综合授信合同》已于 2014 年 3 月 13 日到
期,为满足公司未来资金需求,同意公司向民生银行申请 5 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
信额度,授信期限为 3 年(含),免担保,在授信期内,实际使用授信额度(包
括借款等融资)的累积余额不超过 5 亿元人民币(含)。公司如使用授信额度向
银行借款以及进行银行承兑汇票、非融资性保函等业务,同意公司根据需要与民
生银行就每一笔业务签订相关合同。
(二)如向民生银行借款,借款利率由公司与民生银行根据借款时资金市场
供求状况协商确定,授权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共同审批。
(三)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就该事宜与民生银行签署新的《综
合授信合同》和相关业务合同及文件。
十九、以 1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向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分行国际贸易中心支行申请 5 亿元中期借款的议案。
(一)为满足公司未来流动资金及物业改造资金需求,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国际贸易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申请 5 亿元
人民币中期借款,借款期限为 3 年,免担保,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
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下浮 5%。
(二)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就该事宜与中国银行签署借款合同
等相关文件。
二十、以 1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4 年度财务报告及其内部控制进行审计,
以及对公司 2014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阅的议案。
该议案已获得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
二十一、以 1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14 年 4 月 29 日召开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现将会
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时间:2014 年 4 月 29 日上午 9:30
(三)会议地点: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大厦 7 层
多功能厅
(四)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表决方式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
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五)会议议程:
1、审议公司 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 2013 年度财务决算;
3、审议公司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审议支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3 年度财务报
告审计报酬人民币 100.35 万元,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酬人民
币 30 万元的议案;
5、审议公司 2013 年年度报告;
6、审议选举洪敬南先生、张彦飞先生、廖晓淇先生、郭孔丞先生、王思东
先生、李镛新先生、任亚光先生、黄小抗先生、秦晓先生、钟维国先生、
任克雷先生、黄汝璞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7、审议选举秦晓先生、钟维国先生、任克雷先生、黄汝璞女士为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8、审议向公司独立董事每人每年支付津贴 15 万元人民币,并向担任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每人每年额外支付津贴 7 万元人民币,
独立董事津贴的相关税费和出席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处理公
司相关事务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的议案;
9、审议公司相关董事 2014 年度薪酬计划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国贸三期 B 阶段项目的议案;
11、审议关于国贸三期 B 阶段项目授权事项的议案;
12、审议关于申请银团借款用于国贸三期 B 阶段项目建设的议案;
13、审议关于申请银团借款用于国贸三期 B 阶段项目建设事项相关授权的议
案;
14、审议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4 年
度财务报告及其内部控制进行审计,以及对公司 2014 年半年度财务报
告进行审阅的议案;
15、审议公司 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6、审议选举赵博雅先生、雷孟成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有关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事项,详见公司关于召开 2013 年度股东
大会的会议通知。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 年 4 月 4 日
附件: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候选人简历
1、洪敬南先生 68 岁
洪敬南先生曾获西澳洲大学土木工程学士学位、多伦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
位并修读美国哈佛商学院国际高级管理课程。自 1976 年起出任郭氏集团高级行
政人员,一直担任该集团地产业务和工业发展方面的工作,历任董事、总经理等
要职,第九届至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现任嘉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嘉里兴业
有限公司董事及 Allgreen Properties Limited 公司董事;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
司执行董事、常务董事、饭店政策执行委员会委员;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
事、董事长。截至目前,洪敬南先生未持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
者,且不存在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2、张彦飞先生 68 岁
张彦飞先生毕业于北京大学技术物理系,高级经济师、研究员级正高工。曾
任南京汽车制造厂副厂长、南京汽车工业联营公司副总经理、跃进汽车集团公司
副总经理。现任中国世贸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党委常务副书
记兼纪委书记;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董事、饭店政策执行
委员会委员;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副董事长。截至目前,张彦飞先生
未持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规定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不存在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3、廖晓淇先生 67 岁
廖晓淇先生毕业于北京大学。曾任对外经济贸易部政策体制司处长,中国驻
立陶宛经济商务参赞处参赞,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商务部
副部长,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现任中国世贸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
贸易中心党委书记;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常务董事;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截至目前,廖晓淇先生未持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况,未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不存在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4、郭孔丞先生 60 岁
郭孔丞先生毕业于澳洲摩纳大学,为经济学学士。郭先生自 1976 年起加入
郭氏集团,现任嘉里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郭兄弟有限公司及嘉里兴业有
限公司董事长、嘉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董事总经理、香格里拉(亚洲)有限
公司主席兼首席执行官;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董事、常务
董事;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截至目前,郭孔丞先生未持有中国国际贸
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况,未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不存在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5、王思东先生 53 岁
王思东先生毕业于山东大学,获汉语语言文学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王先
生长期从事经济工作,1983 年至 1999 年曾先后供职于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现为商务部)、新华社香港分社、香港中国企业协会等单位。自 2000 年起在中
国人寿工作逾 13 年,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办公室主任、中国人寿股
改办副主任、中国人寿浙江省分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
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及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截至目前,王思东先生未持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
有限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不存在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6、李镛新先生 69 岁
李镛新先生毕业于新加坡大学,获会计学位(荣誉会计学士学位),为新加
坡特许会计师协会、澳洲会计师公会及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在银行、
会计及金融各方面拥有丰富经验。自 1971 年起,李先生一直服务于郭氏集团。
现任嘉里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嘉里兴业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
限公司董事;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截至目前,李
镛新先生未持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不存在禁入尚未解
除的现象。
7、任亚光先生 55 岁
任亚光先生毕业于中欧国际工商管理学院 EMBA,硕士学位,工程师。曾
任首钢总公司党委组织部副部长、分厂党委书记;北京市总工会副主席。现任北
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董
事;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截至目前,任亚光先生
未持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规定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不存在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8、黄小抗先生 63 岁
黄小抗先生,大学学历。黄先生于 1991 年加入郭氏集团,并自 1996 年起出
任嘉里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嘉里建设有限公司主席、嘉里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及嘉里兴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截至目前,黄小
抗先生未持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
十七条规定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不存在禁入尚未解除
的现象。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秦晓先生 67 岁
秦晓先生,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博源基金会理事长。曾任招商局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董事长。在任职于招商局集团之前,曾任中国国际信
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中信实业银行董事长。秦晓博士曾任第九届全国
人大代表、第十届和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政策顾问、日
本丰田公司国际咨询委员会委员,并于 2001 年担任亚太经合组织工商咨询理事
会主席。曾在学术刊物上发表多篇有关经济学、经济管理和社会转型方面的论文
并出版了专著。现任中国电信、香港兴业国际集团、友邦保险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澳大利亚 Amex 资源公司非执行董事长;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和清华大学五道
口金融学院(原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兼职教授;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截至目前,秦晓先生未持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存在《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不存
在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2、钟维国先生 64 岁
钟维国先生在财务顾问、税务及管理方面有 20 余年的专业经验,直至 2005
年 6 月退休前为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钟先生于 2005 年 10 月加入
专业顾问公司罗瑞贝德香港有限公司出任税务及业务顾问总监。钟先生为香港会
计师公会、香港税务学会及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会员,为英国特许公认会计
师公会香港分会 2005~2006 年度主席。现任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奕达国际集团
有限公司、利记控股有限公司及贸易通电子贸易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国
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截至目前,钟维国先生未持
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
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不存在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3、任克雷先生 64 岁
任克雷,男,1950 年 5 月出生,河北威县人,1968 年 10 月参加工作,1973
年 3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师、高级政工师。曾任国家经济委
员会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中国包装总公司副总经理兼美国公司总裁,深圳市委秘
书长兼办公厅主任,深圳特区华侨城建设指挥部主任,华侨城经济发展总公司总
经理、党委书记,华侨城集团公司首席执行官兼总裁,华侨城集团公司总经理,
华侨城股份公司董事长,康佳集团董事局主席。现任华侨城集团公司首席顾问,
同时兼任全国政协委员、深圳市政协常委、何香凝美术馆馆长、中国企业联合会
副会长、中国旅游协会副会长、中国综合开发研究院副理事长、南方科技大学理
事会理事、暨南大学董事等社会职务。曾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中国企业改革
中做出突出贡献企业家、改革开放三十年影响深圳三十个经济人物、影响中国的
深商领袖。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共广东省七大、八大、九大代表;中共深
圳市一大、三大代表;中共深圳市第一届、第三届市委委员;深圳市第一届、第
三届人大代表;深圳市第一届、第二届政协委员,第四届、第五届政协常委。截
至目前,任克雷先生未持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
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不存在
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4、黄汝璞女士 66 岁
黄汝璞女士于 2004 年 9 月至 2006 年 2 月为卓佳专业商务有限公司董事。
在未加入卓佳前,黄女士为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于 2004 年 7 月退
休。黄女士于 1968 年加入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并于 1978 年开始负责中国
业务。1979 年,黄女士为该事务所在广州设立第一个办事处,随后于 80 年代初
在上海、北京及深圳相继开设办事处。黄女士对中国的商业制度、法规以及内地
的经济发展有很深的了解,尤对中国税务法规及外资企业的运作熟识。黄女士于
2004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委任为太平绅士,2008 年获香港城市大学颁授名誉院士。
现任嘉里建设有限公司、香港小轮(集团)有限公司、六福集团(国际)有限公司
及嘉里物流联网有限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截
至目前,黄汝璞女士未持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
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况,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不存在
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现提名秦晓先生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
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
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国际贸易中
心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
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
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
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
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
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
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盖章)
2014 年 3 月 18 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现提名钟维国先生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
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国际贸易
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
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
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
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香
港地区)。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
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盖章)
2014 年 3 月 18 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现提名任克雷先生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
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国际贸易
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
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
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
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
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盖章)
2014 年 3 月 18 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现提名黄汝璞女士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
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国际贸易
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
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
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
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香
港地区)。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
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
(盖章)
2014 年 3 月 18 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秦晓,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提名为中
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
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
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
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
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
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
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
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
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
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
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秦晓
2014 年 3 月 18 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钟维国,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提名为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
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
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
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香港
地区)。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
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
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
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
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
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
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钟维国
2014 年 3 月 18 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任克雷,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提名为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
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
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
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
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
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
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
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
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
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任克雷
2014 年 3 月 13 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黄汝璞,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提名为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
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
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
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
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香港
地区)。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
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
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
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
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
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
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黄汝璞
2014 年 3 月 18 日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2014 年 4 月 4 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本公
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国
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提名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
职资格和提名程序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国际贸易中心有限公司提名洪敬南先生、张彦飞先生、廖
晓淇先生、郭孔丞先生、王思东先生、李镛新先生、任亚光先生、黄小抗先生、
秦晓先生、钟维国先生、任克雷先生、黄汝璞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
人;其中提名秦晓先生、钟维国先生、任克雷先生、黄汝璞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我们审阅了上述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依照
《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
中关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认为上述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名程序亦符合《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签署: 秦晓先生、钟维国先生、周宇祥先生、黄汝璞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