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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国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08-23  

						关于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字【2014】第【】号




                          www.dachenglaw.com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 7 层(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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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el: 8610-58137799 Fax: 8610-58137788
                       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指派李明国律师、孙其明律师出席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

定,就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

于:

       1、《公司章程》;

       2、《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六届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以下

简称“董事会决议公告”);

       3、《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大会会议通知”);

       4、本次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证明资料;

       5、本次大会其他相关文件。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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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阅,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7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关于本次大会会议通知的公

告,我们确认召开本次大会会议通知的发出时间及会议通知中关于本次大会召开

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会议股东资格、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的披

露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4 年 8 月

22 日上午 9:30 在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中国国际贸易中心国贸大厦 7 层多功

能厅如期召开,本次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洪敬南先生主持了本

次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 8 月 22 日

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经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 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股份共

计 821,365,9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54%,均为截至 2014 年 8 月

15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

了出席本次大会登记手续的公司股东。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股东委托代理

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的最终确认,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 2 名,代表股份共计 16,302,5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大会,列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及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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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大会的提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14 年 5 月 27 日和 2014 年 7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董事会

决议公告,以及于 2014 年 7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本次大会会议通知的公告,本次大会

的议程共两项:

    (一)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议案;

    (二)审议选举马蔚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大会没有收到临时提案。



    经验证,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大会会议通知、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

相符,属于股东大会的审议范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

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

统计数据。

    本次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了如下议案:

    (一) 修改《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一条(837,668,571 股赞成,0 股反对,

0 股弃权,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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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选举马蔚华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837,668,571 股赞成,

0 股反对,0 股弃权,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 100%)。



    经验证,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上述议案均获本次大会审议通过,本

次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本次大会的提案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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