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贸:公司债券付息公告2015-08-13
证券代码:600007 股票简称:中国国贸 编号:临 2015-018
债券代码:122320 债券简称:14 国贸 01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5 年 8 月 19 日
债券付息日:2015 年 8 月 20 日
本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20 日发行的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5 年 8 月 20 日开始支付自
2014 年 8 月 20 日至 2015 年 8 月 19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中国国际贸易
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和《中国国际贸易
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485 号文件批准发行。
3、债券简称及代码:“14 国贸 01”,代码“122320”。
4、发行总额:本期债券发行规模人民币 5 亿元。
5、期限及利率:本期债券期限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
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5.50%,采用单利按年计息,
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在其存续期的前 3 年内固定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
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其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为存续期前 3 年票面利
1
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其存续期限后 2 年固定不变;如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
选择权,则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其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
变。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
7、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4 年 8 月 20 日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15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8 月 20 日。如果投
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5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8
月 20 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9、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 2019 年 8 月 20 日。如果投资者行使回售选
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7 年 8 月 20 日(上述兑付日如遇法定节
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0、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
等级为 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 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
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5.50%。本次付息每手“14 国贸 01”(122320)
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55.00 元(含税)。
三、 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 年 8 月 19 日。
2、 本次付息日:2015 年 8 月 20 日。
四、 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5 年 8 月 19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 国贸 01”持有人。
2
五、 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
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
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
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
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
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 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持有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
率为利息额的 20%。个人投资者本次付息每手“14 国贸 01”(122320)面值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 44.00 元(税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
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机构未履
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
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
规定,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居民企业本次付
息每手“14 国贸 01”(122320)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55.00 元(含税)。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
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等规定,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本
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由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按 10%的税率代
3
扣,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非居民企业本次付息每
手“14 国贸 01”(122320)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49.50 元(税后)。
七、 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联系人:王京京、陈峰、廖哲
电话:010-65052288
传真:010-65053862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
03、04)、17A、18A、24A、25A、26A
联系人:崔琰、姜虹
电话:010-56839300
传真:010-56839500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58754185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 年 8 月 12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