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贸:200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9-01-15
关于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 0 0 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意)字[2009]第2009GW0012 号
www.dachengnet.com
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12-15 层(100007)
12/F-15/F, Guohua Plaza, 3 Dongzhimennan Avenue, Beijing 100007, China
Tel: 8610-58137799
Fax: 8610-58137788 (12/F), 58137766 (15/F)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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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指派郭庆律师出席公司200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阅,公司董事会于2008 年12 月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关于本次大会会议通知的公告,我们确认召开本
次大会会议通知的发出时间及会议通知中关于本次大会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
程、出席会议股东资格、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的披露均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于2009 年1 月15 日上午9:00 在北京国贸中
心国贸西楼五层多功能厅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洪敬南先生主持了本次大会。
经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 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 名,代表股份825,994,603 股,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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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
名,代表股份18,712,0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有限售条件
流通股股东代理人2 名,代表股份807,282,5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14%。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列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提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08 年12 月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关于本次大会会议通知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次大
会的议程共两项:
(一) 审议孙广相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二) 审议选举廖晓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次大会没有收到临时提案。
经验证,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董事会公告的内容相符,属于股
东大会的审议范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 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投票
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及
决议由出席本次大会的董事签名。根据大会当场公布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并表决通过了: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孙广相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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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825,994,603 股赞成,0 股反对,0 股弃权,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
份的1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廖晓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825,994,603 股赞成,0 股反对,0 股弃权,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
的100%)。
经验证,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上述议案均获本次大会审议通过,本
次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大会的提案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
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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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
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
郭 庆
2009 年1 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