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09-03-20
中国国际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为强化公司治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加强
年度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基础,根据证监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一、审计委员会与公司所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
作的时间安排。
二、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公司所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年度审
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
确认意见。
三、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年度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
四、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
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五、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在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当向公司董事
会提交对公司所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上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
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
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
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形
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七、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如确需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应约见
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执业质量进行全面了解和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
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
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
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八、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九、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
当事人签字,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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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2 月17 日